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时间:2024.4.13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内部信息在公司各管理层及部门之间更加及时、有效的传递,同时加强对公司内部信息的监管,确保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及准确性,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岗位。

第二章 信息报告内容

第三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信息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

第四条 定期报告是指公司在某一时间段内业务运转及经营状况的周期性信息报告,通过周报、月报、季报等形式定期形成的总结性报告。公司定期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经营数据统计报告;

2、经营分析报告;

3、财务相关报告;

4、生产情况报告;

5、原材料采购报告;

6、设备运行情况报告;

7、人力资源报告;

8、应收账款报告;

第五条 即时信息报告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情况的说明性报告,及公司下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等内部资料。公司即时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下发文件;

2、采购价格调整报告;

3、安全事故报告;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报告以各车间、职能部门为单位,按照不同职能划分负责本车间、部门所涉及到的公司内部信息的归集、分析,并形成报告。各车间、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信息报告过程中,因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由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车间、职能部门、分公司应指派专人对相关文件、信息进行登记、留存。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报告采用逐级报送的方法在公司内部传递:

1、报告义务人选派专人对指定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形成报告,并负责对该项报告进行审核。

2、报告义务人向主管该部门的公司副总经理或信息报告特定需求职能部门进行报告,报告方式可为书面报告、当面报告及电话报告。

3、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向公司总经理进行信息报告,报告方式可以为办公会报告、书面报告、当面报告及电话报告。

第十条 出现特殊、紧急情况时,信息报告人可越级向公司高层领导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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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应坚持以下原则:

1、及时性原则:信息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传递。

2、准确性原则:事件描述应以实际发生情况为依据,不得含糊其辞或加入主观臆测。

3、完整性原则:为了提高决策质量,信息报告中对发生事件的描述应连贯、完整,对于部分即时信息报告应通过后续信息上报保证其完整性。

4、保密性原则:公司所有职工对于公司内部传递的信息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利用内部信息报告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企业实现发展目标。

第四章 信息报告传递流程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文件下发。

公司内部执行的管理文件和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等,由办公室负责在文件通过3日内下发各公司各车间、职能部门及分公司,同时对文件进行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公司安全事故报告。

当公司出现交通、火灾、电器等意外安全事故时,安全保卫部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5日内形成书面说明报告,上报主管副经理,由副经理向总经理报告。报告内容需包括完整的事故原因、过程、处理过程、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对事故后续处置方案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的经营分析报告。

企业管理部每季度负责对企业生产运营、能源消耗、成本情况等信息资料进行汇总,编制经营分析报告,在经济活动分析会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财务预算报告

财务部根据各部门及分公司上报的财务资金预算,结合上月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公司财务预算报告。报告应于每月6日前报财务部长、财务总监审核,7日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时财务总监应定期在经理办公会中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报告。

2、财务报告

财务部对各单位上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归集、整理、合并、抵消,并编制合并报表、抵消分录、各单位财务报表、内部交易明细表、合并单位清单等资料。经过财务总监审核后,形成公司财务报告

报告形式分为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月报于每月6日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季度报、半年报、年报按公司总经理要求时限。

第十七条 生产部每日负责汇总产品生产、出库、库存情况,原燃材料购入、消耗、库存情况,主机设备运转情况等,经部长审核后,发布于OA网。

报告形式分为日报和月报,日报于次日10点前发布,月报于次月1号12点前发布。

第十八条 供应部负责公司原材料采购的相关报告,包括采购计划报告、采购价格调整报告、采购报表、库存报表。

1、采购计划报告

供应部每月末负责根据企业库存情况及生产计划制定下月度的采购计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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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每月3日前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供应部组织实施采购。

2、采购价调整报告

供应部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遇到重大市场变动,采购价格涨幅超过5%时,应对该项采购进行书面说明报告,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内容应包括采购物资的使用单位情况、供应商情况、该项物资的市场情况、价格上涨原因及价格合理性说明。

3、采购报表

供应部负责于每月底对公司采购信息进行归集、汇总,编制采购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主管副总经理、企业管理部。

4、库存报表

供应部负责每周对公司库存信息进行归集、汇总,编制库存报表并录入到供销管理系统中。

第十九条 设备部每月整理、汇总设备运行状况,维修费用使用情况等,于次月5日前报部长审核后,报主管副经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报告、公司重大人事调整报告。 1人力资源报告

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每年底对公司人力资源情况做出详细的报告,为总经理全面掌握公司人员状况及公司选拔优秀人才提供依据。报告由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审核。

2、重大人事变动报告

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岗位人员提出离职申请时,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该项人事变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应对措施的建议,于3日内报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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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法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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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投资部。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 2

息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证券投资部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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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1、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3、各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各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5、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如适用);

6、公司各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本条第6项所述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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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0、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1、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6、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8、对外提供担保;

19、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20、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发生,则视作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本条所述规定;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则以交易金额乘以持股比例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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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报告义务人收集相关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投资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2、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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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报告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或不超过当日的24小时。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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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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