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实习报告

时间:2024.4.21

检察院实习报告

转眼间两个月已经过去了,我在xxx检察院实习的生活结束了。在这两个月的实习过程中学到了许多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因为法律毕竟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单纯凭借课堂知识的学习是难以学精,难以学以致用的。因此,进行社会实践是每一个法律学习者的必修课程,以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了解社会,为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一定的基础。与此同时,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检验自己所学的知识是否能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是否能被社会所承认,从中找出自己的不足与差距所在。我在这短暂而充实的实习过程之中,虽然顺利完成了老师所交代的工作,但在其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一、实习目的:

首先,我想通过在我们学校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实习,获得一次认识社会的机会。社会是法律学科的源头,没有社会就没有法律,法律因社会的需求而产生,所以认识社会是一个法科学生能够真正学好法律的必备条件。

其次,我想通过此次在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实习,来了解一下处于基层的人民检察院所处理的案件的特点,包括案件的来源、数量,案件的性质等等。从而在此基础上发现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我想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法律是极其讲求实践的,所以实践应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 实习单位

我这次的实习单位是xxx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点:第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第二,刑事立案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第三,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四,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第五,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第六,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第七,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第八,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三、实习内容

在这为期不长的两个月的实习之中,我的实习内容主要有两项,其一便是进行法律文书的处理,其二是协助办案人员进行批捕案件的工作。其实,在这两大项工作任务之前,还有一项重要的便是进行侦查监督工作的学习,这种学习从大的方面来说是贯穿于整个实习过程之中的,因为实践工作不同于书本知识,也许你基础知识学的很扎实,很牢固,但并不见得你能将其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因此,“学习”是贯穿于这次实习活动的整个过程之中的,也是本次实习的根本目的所在。在正式“上岗”之前,负责指导我的王燕老师就给我交待了一些侦查监督工作中的具体规定与工作准则,侦查监督科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一)、审查批准逮捕工作

1、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决定逮捕的决定。

3、对本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维持或者变更的决定。

4、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1、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1)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2)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2、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

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对于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主要有3种形式:

(1)受理被害人申诉。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应当由控申部门受理。控申部门受理后,应当填写《受理被害人提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案件登记表》。

(2)受理其他有关人员的控告和举报。对于其他控告人、举报人的控告和举报,按照受理被害人申诉案件程序办理。

(3)人民检察院发现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

3、一般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办理程序

(1)审查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由控申部门负责审查。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进行调查。控申部门经审查,认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控告人、举报人等提出的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由控申部门负责审查。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同被害人提出的案件线索审查相同。对于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纠正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

人民检察院发现的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必要时侦监部门也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审查内容与控申部门相同。

对于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填写《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登记表》。公诉部门发现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

(2)调查

刑事立案监督调查,可以在受理刑事立案监督线索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进行,也可以在审查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时或者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前进行。调查方法包括:调取、审查有关书面材料;询问;勘验、检查;鉴定。

(3)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经对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被害人提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填写《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4)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应当对说明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制作《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报告》。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的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应当同时填写《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把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结果通知被害人。如果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把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的情况通知被害人,同时把同意意见通知公安机关。

(三)、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对侦查机关开展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诉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

(12)在侦查中其他违反刑诉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四)、其他职责

1、对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2、对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对侦查机关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释放被逮捕的人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经过了简单的工作规则学习了解之后,我便正式的“上岗了”。刚开始的实习指导老师并没有让我直接参与相关案件中去,我的工作主要是整理材料和对相关法律文书的校正以及订卷宗。面对这项工作,其实也是在意料之中的,因为对于一个“初出茅庐”的实习生,不可能刚一上任就交给我很艰难的的具体工作。面对一堆的卷宗,我所要做的是选择目录、文书排序、起钉、剪裁、做封皮、钻孔、装订、打页码、写目录,写封面??历经十几道“复杂”的工序,一本卷宗才能诞生。其实,作为科班出生的法律大学生,作这样简单的工作,我在内心并不是很舒服的,但对于实习单位对我的工作安排我也只能接受。有时自己做工作显得心不在焉,不够细心,会出一些小差错,我的指导老师王老师发现后,就语重心长的对我说,现在的大学生找不到的工作根源在哪里?最主要的一是眼高手低,二是工作不踏实和认真。这时给你安排这样的工作就是为了培养你工作的态度,你来这儿实习,我不一定教你多少知识,也不一定给你带来什么丰富的经验,我首先让你明白什么叫工作,工作的态度是什么。虽然周围的工作环境是浮躁的,但是对于即将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应该最先学会的就是态度。我的话听起来很空,你们年轻人不理解,但是做一个成功的法律工作者,必须有这样的精神,至少是在你年轻的时候。王老师的话真的很中肯,真的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课,虽然这个道理我很早就知道,但真的此时我才真正明白,即使最简单的工作如果出现态度的问题也会出错。这是我第一个感悟:工作时要有认真的工作态度。

大概做了一个多星期的“文案工作”,令我激动的时刻来了——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这是案件承办人制作阅卷笔录的一个辅助工作,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卷宗材料内有一项重要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了行使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这一监督职能,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必须要认真、仔细地讯问,核实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虽然提审并非由我亲自发问,但在提审之前,我仍然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但激动归激动,心里还是有一些的害怕与恐惧,因为即将坐在自己面前的是一个“罪犯”,虽然在课本上所学的理论是“疑罪从无”,我不能再进行讯问之前就给犯罪嫌疑人扣上一顶有罪的大帽子,但是,由于是初次接触疑犯,心里不免有些害怕。但是,当我真正来到看守所,接触到我要提审的一个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心里不免又产生一种怜悯,这些人,由于

自己一时的冲动而犯下的罪行,需要以失去人身自由,与自己至亲至爱的人别离为代价作为惩罚,又着实令人同情。在提审工作中,我负责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案件承办人做好讯问笔录。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我所在部门的工作主要是核对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罪。在记录的时候,不必字字都记,记上主要犯罪事实即可。

(一)章堂堂、吴华、张山抢劫案

章堂堂(17岁)与吴华(17岁)于9月份在溜冰时认识了一名叫沈婷的女孩,当时吴圣与沈婷聊的挺开心的,就相互留了电话号码。回去后,章堂堂觉得沈婷的手机挺好看的,应该很贵,就提出了抢沈婷的手机。但因吴华认识沈婷,不好动手,所以就没抢。10月底其好友张山(20岁)从广东回来后找到了他们并住在一起。有一天晚上约8点左右沈婷给吴华发了一条短信问吴圣在做什。当时吴华正在洗澡,所以,三人商量了后,章堂堂就以吴华的名义回了短信,说没做什么并约沈婷到他们租的地方来玩。沈婷答应。三人商量好由张山动手抢沈婷,章华假装抢吴华。吴华到虞山桥接沈婷时,章堂堂和张山就按原先商量好的,章堂堂冲上去一边手勒住吴华的脖子一边手去抢吴华手中的手机,而张山则冲上去后面将沈婷推倒并抢走了沈婷肩上的挎包。两人跑了蛮远后将沈婷的包包打开来看里边只有40多元、一张公交车卡和一串钥匙并没有手机。两人把里边的现金拿走后将包随手丢在了路边。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属于抢劫罪还是盗窃罪?我们在认定某一犯罪行为属于何罪,主要是看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所犯罪名的四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方面构成特征。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带一个“抢”字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这两种犯罪在构成特征上有显著差别:(1)两罪的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是抢夺罪的主体是以满16岁的自然人,而抢劫罪的主体是以满14岁的自然人,因此,以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犯抢劫罪,则应当负刑事责任。(2)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故意内容上切有不同,抢夺罪的意图以公然夺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抢劫罪则是意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3)在客观方面,两罪的差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抢劫的手段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直接针对被害人的身体,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或任行为人抢走其财物。抢夺罪的客观行为则不具有这种强制性,没有使用抢劫罪中的种种强制手段,而是公然夺取。抢夺往往也需要用强力,有时也会因此种强力造成被害人受伤甚至致被害人重伤、伤亡,但这强力与抢劫罪中的暴力有本质差别。抢劫罪的暴力指向被害人的人身,具有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性质和目的,而抢夺罪的强力则指向要抢夺的财物,目的是将财物夺到手中,不是有意识地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侵犯。即使在抢夺财物时,由于用力过猛,造成被害人摔倒受伤,甚至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也只能以抢夺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处罚,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此外,抢劫罪的构成并无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一般必须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4)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除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之外,还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从上述对抢劫罪与抢夺罪特征分析可推出,本案所犯罪名应是抢劫罪。首先,本案的主体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即都以年满14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在主观方

面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以暴力(从沈婷身后将其推倒)方法抢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再次,在客体方面,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既抢劫罪除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之外,还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最后,在客观方面,张山从沈婷身后冲上去将沈婷推倒,使得沈婷不能反抗后将沈婷肩上的挎包抢走,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所以,本案应属于抢劫罪。

(二)孟中诈骗案

孟中与同伙“水水”,在桂林市中山中路某一大楼大厅租一摊位,以招工为名,将被害人周雪骗至此处后,以借被害人周雪手机接听电话为由,被害人将手机递给秦中后,孟中假装听电话,并谎称信号不好,一边与电话中的对方(“水水”)通话,一边往大厅门外走,然后乘机逃走。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属于诈骗罪、抢夺罪还是盗窃罪?首先让我们来看这三个罪的构成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特征为:

第一,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仿佛自愿地交出财物,使财物有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诈骗罪是欺骗他人并使之交付财物的行为(骗取),其基本构造是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限于错误——他人实施处分行为——财物转移。欺诈行为和财物转移的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为己有。因此,构成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需要具备四个要素。

其一,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虚构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将来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将来方在蒙蔽的情况下“自愿”交付财物。

其二,是对方陷入错误。欺诈行为必须要使对方陷入错误,从而产生处分财产的可能性。使对方陷入错误,包括使对方误认为:应当将其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者是自己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应当归还他人;或者是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他人后会产生更大的回报;以及将自己的财物转移后他人会按承诺时间返还。实施了欺诈行为,但他人被骗以后并没有处分财产,行为人即使最终取得财物,也不是通过欺诈行为得逞的,就不应当构成本罪。例如,假扮顾客选购金银首饰时,对售货员诈称旁边另有顾客需要售货员帮助,待其离开后将财务物放入怀中离开商场的,行为人虽有欺骗售货员的行为,但对方发生的错误以及由此而产生自愿交付的行为都不存在,行为人的实质是违反售货员的意思去地财物的占有,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其三,财产交付。财产交付,是知被害人基于认识上的错觉而“自愿地”交付财物,行为人由此取得财物的占有权。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同意交付财物是诈骗罪和盗窃罪相区别的根本标志,所以,欺骗他人使之离开一定场所,然后取得财物的,只成立盗窃罪。

其四,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成立要求有财产损失发生。

在整个实习的过程之中,我们在课堂上所学的许多东西是可以学以致用的:侦查监督科的批捕工作中大部分都是针对刑事案件的批捕,因此,刑法的学习以及对刑法相关法条法规的熟练掌握就显得尤其重要;同时,侦查监督科的批捕工作以及办理各类延羁案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使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以及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性。

在实习期间发现多数案件都是涉嫌盗窃、涉嫌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事故等。犯罪嫌疑人多是经济收入低,大多数是无职业者。而且多数犯罪嫌疑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流动性又很大。通过查阅卷宗和提讯犯罪嫌疑人,我发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过早踏入社会,找不到立锥之地,在想不到求生办法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迈出犯罪的第一步。再有就是青少年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令人担忧他们大多都是实施的暴力型犯罪,如抢劫、抢夺。当我们在提讯青少年犯时,情不自禁的为整个社会叹一口气,由于青少年处于心智发育的关键时期,难免会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青少年的成长。所以,对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我们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以前在学校学习时,老师常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中实体法不重程序法,以至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实习,我感觉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但是也不可回避。但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这仅从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远没有像以前在学校里想象的那样恐怖。

我觉得要提高办案效率,鲜少不必要的程序。

三、 实习体会

在这为期不长的两个月实习过程中,收获到的东西的确挺多。自己从开始的眼高手低,到后来的勤勤恳恳,在工作态度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王老师对我的谆谆教诲以及耐心指导,十分的感谢,同时又受益匪浅:

首先,作为法律人一定要细心并且有足够的耐心,法律是一门理论性与技术性很强的学科,由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将法律运用于实践中时一定要细心。

其次,在工作中要注重沟通、协调,培养团队精神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展,同时要分清轻重缓急,有条理地做事。

再次,在这次实习过程中,使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不足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也深深感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性。

步入社会中进行实践学习,对于我们这种意志呆在象牙塔里德学子有很大的帮助,是我们走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桥梁,同时也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经历。通过实习,使我对司法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实际工作更加熟悉,在回到课堂上学习的时候,理解就会更加深刻。当然,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学以致用,服务民众,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

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在这次实习过程中,在学到很多司法程序方面的知识以外,还学会了如何做人,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群体,各种利益的驱使会使人性变得扭曲,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每天发生在身边的小事。实习期间我觉得以下几方面得到了提高:首先,自学能力的提高 。我自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理论、法条及其相关解释等内容。 其次,做人、处事的能力提高 说话方式、说话的内容认真注意,在适当的场合讲适当的话。我积极参与研讨案件、分析案情、调查取证。当然,实习过程中,重要的并不仅仅是学会一些法律实务,对于我来说,还有对于自己品性的改变。在学校,做事都相对比较急,而这段时间跟杨老师在一起,做事也开始力求沉稳;另外也学会低调一些。我想这些对于我以后的发展帮助都会相当大的吧。在工作过程中,我了解了老师的人生轨迹,也从他那里了解了他的人生顿悟,对生活的态度,对社会的看法。另外还有他对我的教诲。我想这些都是够我一辈子慢慢体会的。最后, 我感觉到知识的严重缺乏,我一定要学好法律 。我深深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从这次来看,课堂知识对于从总体上把握工作的方向,对于某些工作的指导作用,是实践所不能代替的,加强课堂知识的学习,对于工作是很重要的。理论知识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和认可;学校的学习脱离实践的需要,我们只知道这项制度在理论上应该是什么样的,而不知其在实践中是如何运行的;我们只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却不知道其在实践中是怎样处理的。另外觉得懂法、执法人员违法和法盲的违法行为太严重了!

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所收获的经验和知识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或许大学生活中的片段随着岁月的流逝难免被遗忘,但这段实习的日子相信仍是会记忆深刻,它作为我走向社会的第一步,承载了即将面对现实和挑战的心情,必将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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