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简介2008-2-18 8:27:00| By: 赵培刚___卓越绩效的耕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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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xx年7月7日)
深府〔2006〕122号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行。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
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五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六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600分(不含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及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
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分别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30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xx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9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二篇: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xx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号:深府〔2012〕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五日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推动全社会创造深圳质量的积极行动,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市长质量奖行业分类标准另行制订。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大奖、提名奖、鼓励奖三个等次,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2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2名,市长质量奖鼓励奖6名。
第五条 建立与深圳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推行以卓越绩效模式为重点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建设开放性、多元化区域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九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与行动计划,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分类标准、评审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四)向市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市长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条 秘书处可以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健全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每年评定工作开始前,秘书处考核聘用年度评审员,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由不少于3名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运营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推进机构,有3名以上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企业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者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纪录的;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的。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从领导、战略、顾客、测量、员工、过程、结果等方面提供组织绩效的量化评价方法,总分为1000分。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并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基于卓越绩效评价准则,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诚信记录、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分别制订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事务、公共服务类评审指南。
第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和组织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评分不得低于550分(含55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和组织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及证实性材料等申请材料;
(二)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资格符合名单;
(三)秘书处组织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四)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和组织,由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秘书处审核评审报告,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现场评审得分,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报市政府组织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六)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七)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授予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称号的企业和组织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获奖后应连续三年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单位应当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参加巡回演讲,组织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经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评定管理和推广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算。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已获奖励的,由秘书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得利。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机构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承担违约责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员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
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单位,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效果的检查评价,建立进展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xx年5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