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

时间:2024.4.21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

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城建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10】25号)、?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3号)、?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州市政府机构大部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际,以及两年多来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我委对20xx年颁布的?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详见穗建督?2008?382号文)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工作指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计划资金处联系,原?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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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

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xx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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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

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 4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第八部分

第九部分

第十部分

相关单位职责............................................................................................ 4 计划管理.................................................................................................... 7 合同管理.................................................................................................... 8 用款计划管理.......................................................................................... 10 资金支付管理.......................................................................................... 10 工程与征地拆迁概算及变更管理.......................................................... 20 合同结算与财务决算管理...................................................................... 22 监督管理.................................................................................................. 23 附则.......................................................................................................... 24 3

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

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加强对城建投资项目的计划和资金管理,健全和完善计划编制、执行、资金支付、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城建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城建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先计划,后实施”的原则。

三、城建投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以及通过政府性贷款或通过其它融资渠道筹集并用于城建投资项目的资金(贴息资金除外)。

四、市建委负责对城建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部分 相关单位职责

城建资金使用各方主体及相关管理单位的责任与分工: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商等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认真履行与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合同约定的事项。

(二)签证及工程量(工作量)计量真实;不得重复送审有 4

关资料;报送的工程结算材料应依据充分、准确,原则上误差率不得超过10%。

二、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

(一)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二)严格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及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计价、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按照项目批复概算的总额及科目控制项目资金支出。

(四)依法依规签订各项合同并严格执行。

(五)确保申请资金所提交的各项实际凭证真实客观。

(六)确保填报的累计工程量(工作量)与实际工程进度相符合,累计支付数据真实准确。

(七)负责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以及确保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相关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八)统计所实施项目历次资金支付情况,并建立支付台帐,每月向市建委反馈。

(九)作为工程结算、决算的主体,负责结算、决算的具体工作。

三、市城投集团

(一)负责筹措资金,审核请款资料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支付与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季度用款计划安排相符合。

(二)按照“先财政、后贷款”的原则安排和支付项目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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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对照本工作指引具体要求,审核由城投集团投资的项目资金支付申请。

(四)核查主要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及印鉴是否真实。

(五)统计和汇总城投集团出资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各项目及其合同的资金支付情况,并建立支付台帐,每月向市建委反馈。

(六)按要求办理工程结算内审。

四、市建委(仅列出与计划、资金管理有关的职能)

(一)计划资金处

1.负责城建计划的编制并监督执行。

2.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的概算调整。

3.负责协调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4.审核项目请款是否在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列支。

5.根据城建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审核下达项目季度用款计划。

6.根据本指引审核合同首次请款。

7.负责一类工程变更资金的审定和批复。

8.统筹协调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二)前期工作处

1.组织城乡建设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立项报批。

3.负责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统筹开展征地拆迁摸查。 6

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4.提出年度前期工作费用需求,并对该费用统筹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三)建设(业务)处

1.提出项目建议,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2.统筹协调施工、监理招投标和合同签订。

3.统筹工程施工管理;负责进度款支付中工程计量的签认。

4.负责一类工程变更技术方案的审核和变更工程量的签认。

5.巡查工程进度及现场情况,并抽查本指引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6.根据本指引审核工程完工后的请款。

7.负责具体项目结算的督办工作。

第三部分 计划管理

一、市建委是城建投资项目(城市道路、公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的计划编制、监督执行管理部门。

二、建设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城建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建议,于每年10月30日向市建委报送下一年度的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稿。

三、市建委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城建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建议进行审查,编制和提出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建议稿,经分管市领导审定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四、城建投资项目因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 7

资估算的差异超过10%或者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后申报调整资金计划。

第四部分 合同管理

一、城建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合同参照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示范文本。合同中应约定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方面的违约责任,须注明合同编号、签订日期、承发包双方代表签名和单位盖章,原则上一项标的对应一份合同。

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管理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合同价款,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控制。

三、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事项的约定,应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执行。

四、除施工合同外,其他合同额不得包含预留金,预留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10%。

五、施工招标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合同清单中标明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劳务、材料等市场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工期超过12个月的,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0]69号)第二十四条执行。

六、对于采取分段费率计提费用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合同签订,对同一项目相同性质的工作,如分为不同标段在 8

投资计划年度内实施的,根据项目的建设情况应对同一实施单位签订一份合同。

七、城建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的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以及实施单位为社会中介机构或民营企业的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实行履约担保及预付款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按合同价款的5%~10%控制,有效期从合同生效至建设管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本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天为止。预付款担保金额按预付款数额的100%约定,有效期从建设管理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至预付款扣回后28天为止;承包人自愿放弃预付款申请的,不需提交预付款担保。

八、合同执行期间,若发生工程变更达到本指引第七部分相关规定必须签订补充合同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后才能办理资金申请。

九、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对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十、合同经结算已全额付清合同范围内款项之后,不得新增工作内容,不能继续使用原合同申请资金支付。

各类合同在申请资金支付时应通过市建委提供的工程项目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具体使用详见附件1)填报相关资料。 9

第五部分 用款计划管理

一、城建投资项目实行“季度用款计划”制度。各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的年度计划、概算及实施进度计划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的20~25日报送下一季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报送方式如下:

(一)按附件2表式填报季度用款计划;

(二)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接收用款计划的电子邮箱地址:

二、市建委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结合城建系统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实施状况及资金来源情况,下达季度用款计划。季度用款计划中的项目资金额度在当年年度计划范围内累计使用,每年度清理一次。

每年12月份报送的下一年第一季度的用款计划,在下一年年初通过预计划的形式下达,各项目依据预计划申请用款。

三、未列入“季度用款计划”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支付。由于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申请支付有关款项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建委书面提交项目用款计划申请。

第六部分 资金支付管理

一、总体原则

(一)直接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资金支付由建设管理单位申请;通过招标产生代建单位的,项目资金支付由代建单位凭代建中标通知书、代建合同及本指引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市 10

建委申请。

(二)因工程变更而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与原合同合并提交办理资金支付申请。

(三)项目用款原则上应按照“先财政、后贷款”的顺序,按不同资金来源申请。

(四)城建资金的支付范围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执行。具体如下:

1.建安工程款

土建、绿化、照明、交通设施、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施工合同的费用。

2.设备、材料款

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包括的费用。

3.待摊投资款

(1)前期工作费

项目建议书编制及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估、环评、地质灾害评价、地震评估、防洪评价、卫生评估(按需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部明确的专业类别)等费用。

(2)征地拆迁款

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管线迁改、租借地、征地拆迁劳务费、征地拆迁的各项税以及规费等费用。

(3)服务费

招标代理、监理、检测(技术规范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部分)等费用及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财 11

建?2002?394号文执行)或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按穗发改投资?2005?30号执行)。

(4)其他待摊款

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规费、利息等。

4.项目咨询费用及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工程保险费等除特殊情况下报市建委批复同意安排之外,一律不予在项目资金中安排。

(五)本指引中所列建安工程款、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设计、监理、检测、科研;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单位管理费首次请款及(单项)工程完工后所有请款应报市建委审核;设备购臵款的首次请款及结算后所有请款应报市建委审核。

对于市城投集团出资的城建投资项目,上述款项的进度款及其余款项的申请,由市建委委托市城投集团负责审核并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3)。

二、城建投资项目建安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申请材料

1.?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或?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

2.合同及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若为合同复印件则需加盖甲方公章,登记表详见附件4)。

3.中标通知书(达到招标规模的合同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

4.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首次请款时提供,其中自愿放弃预付款申请的不需提供预付款担保)。

5.经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工 12

作量)计量凭证(详见附件5)。

6.变更审核结果资料(符合?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一、二类变更及累计变更达到规定标准时提交)。

7.结算审核结果资料(申请结算款时提交)。

8.项目合同支付用款申请内部审核表(详见附件6)。

9.由建设管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已过质量保证期的证明材料(支付工程质保金时提交)。

(二)支付比例

1. 建安工程款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控制支付比例。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根据不同类别工程特点、工程规模大小,以保证工程需要,同时避免超付风险为原则,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见表1);

(2)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完成工作量的90%(同时限合同价的80%以内);

(3)结算内审后可控制在结算价的90%内支付(扣除未按有关变更管理程序批复的费用部分);

(4)市财政局评审后支付扣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尾款,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表1. 工程预付款比例控制分类表

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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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付款的抵扣按表2控制。

表2. 预付款扣回比例表

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

三、城建投资项目设备购臵款的支付管理

(一)申请材料

1.?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或?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

2.合同及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若为合同复印件则需加盖甲方公章,登记表详见附件4)。

3.中标通知书(达到招投标规模且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

4.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首次请款时提供,其中自愿放弃预付款申请的不需提供预付款担保)。

5.由监理单位、建设或代建单位确认的计量或交货凭证。

6.项目合同支付用款申请内部审核表(详见附件6)。

7.结算审核资料(申请结算款时提交)。

(二)支付比例

预付款参照表1建安工程土建、水电安装类的支付比例控制,结算前进度款和预付款之和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0%;余款 14

在办理结算后支付。

四、城建投资项目待摊投资支出的拨付管理

(一)勘测、设计、监理及检测等费用

1. 申请材料

(1)?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或?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

(2)合同及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若为合同复印件则需加盖甲方公章,登记表详见附件4);

(3)中标通知书(达到招标要求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

(4)经监理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工作量)计量凭证;

(5)变更审核结果资料(符合?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一、二类变更及累计变更达到规定标准时需提交);

(6)结算审核结果资料(申请结算款时需提交);

(7)项目合同支付用款申请内部审核表(详见附件6)。

2.支付比例

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0%,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后可支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完工后可支付至合同价的90%;结算审核后可支付至审核价的100%。

(二)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费

1.申请材料

(1)?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或?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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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及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若为合同复印件则需加盖甲方公章,登记表详见附件4);

(3)概算审核意见书(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

(4)经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工作量)计量凭证;

(5)变更审核结果资料(符合?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一、二类变更及累计变更达到规定标准时需提供);

(6)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为社会中介机构或民营企业的提供)。

2.支付比例

征地拆迁经概算审核后预付款支付可根据概算审核价参照表3控制比例(扣除不可预见费),并在支付过程中按完成工作量同比例扣回预付款。

进度款在经审核合同价范围内按计量工作量支付,相关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征地拆迁补偿款按100%支付;

(2)拆卸工程费、管线迁移费及劳务费按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经建设管理单位结算并经市财政局评审后可支付至审核价的100%。

表3 .征地拆迁预付款支付比例控制表

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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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要求

(1)征地拆迁补偿合同价款签订应以概算审核价为依据(20xx年底前完工的除外);

(2)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总额不能超出经审核的概算,对征地拆迁和管线迁改两部分要分列价款。确需超出经审核的概算签订合同的,必须先报市建委进行征地拆迁概算变更审查。

(3)对于个别项目由于工期紧,征地拆迁概算审核完成之前已实施了部分征地拆迁工作的资金申请,除提交第1点所要求的申请材料(除概算审核书)之外,还应补充以下材料:

①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书面说明概算审核报送时间、审核进展及存在问题并由审核单位予以确认。

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承诺本单位已完成拆迁部分符合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工作量属实以及确保征拆补偿款按经审核的概算进行控制,并由建设管理单位予以确认。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1.申请材料

(1)?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或?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

(2)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登记表详见附件4);

(3)累计完成工作量清单 (按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购臵费用、征地拆迁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分列并汇总);

(4)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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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管理单位与委托管理单位签定的工作委托合同(若为合同复印件则需加盖甲方公章)。

2.支付比例

预付款按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20%预付(具体计算办法见表4)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并在支付至60%时将预付款抵扣完毕;工程完工后支付至总额的90%;项目竣工决算后支付100%。

3.行政管理部门自管的项目,不得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表4. 建设单位管理费预付款支付控制表

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

注:按照分段累计计费的方法计算预付款总额

(四)代建费

1.申请材料

(1)?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或?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

(2)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登记表详见附件4);

(3)累计完成工作量清单(按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购臵费用、征地拆迁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分列并汇总);

(4)代建委托合同(首次申请时提交,若为合同复印件则需加盖甲方公章);

(5)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6)中标通知书(达到招标要求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

2.支付比例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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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建费依照?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穗发改投资?2005?30号)第十六条规定计取。

(2)根据不同工程的专业技术复杂程序,代建费需超过?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穗发改投资?2005?30号)规定额度的,在代建单位招标前由建设管理单位说明理由,并经市建委会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3)代建费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因工程变更等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建委审批。

(4)代建费由代建单位按年度编制使用计划报市建委备案,在项目实施阶段按计划并且结合工程进度情况申请支付。

(五)其他待摊成本

1.申请材料

(1)?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或?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

(2)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登记表详见附件4);

(3)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首次请款时需提交)

(4)相关的合同或费用清单(无合同部分附#5@p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为合同复印件则需加盖甲方公章)。

2.支付比例

根据实际发生数额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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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工程与征地拆迁概算及变更管理

一、概算管理

(一)工程概算审查报送资料要求详见附件7,征地拆迁概算审查报送资料要求详见附件8。

(二)工程及管线迁改概算依据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规范、专业工程定额及指导价编制和审查;征地拆迁概算依据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规章、文件及补偿标准编制和审核。

(三)工程及征地拆迁概算审查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工程及征地拆迁变更管理

(一)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征地拆迁费用的变更除外)按其内容的重要性和增加投资额分为三类。

1.一类变更(即对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要构筑物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工法进行变更,或者需增加的投资额超过单项中标合同价10%或100万元以上的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把变更预算报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和实施。

2.二类变更(即在不改变整体工程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的局部变更,一次变更增减投资额在单项中标合同10%以下且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变更),建设单位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实施,但在工程推进的同时应及时完善变更手续,报市建委备案。

3.三类变更(即不影响主体结构及总体布臵,一次变更增减投资额在单项中标合同10%以下且在3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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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下一级的变更累计增加投资额达到上一级变更的界限后,按上一级变更管理。

(二)工程变更审核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8。

(三)凡涉及一、二类工程变更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法律法规,先行列入审计范畴,进行同步跟踪审计。

(四)工程变更审查的时限:

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审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1000万元以上的为25个工作日。

对于符合程序、资料齐备的工程变更申请,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市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同意实施;其余工程变更申请市建委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同意实施。

(五)工程变更申报时限:

工程变更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由于紧急情况等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工程不能停顿的情况,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开始后做好变更的记录,3个工作日内申报变更审核。

(六)工程变更增减的投资额经市建委审定后纳入总概算,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补充合同,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七)征地拆迁变更参照工程变更管理要求执行。

(八)由市城投集团负责出资的城建投资项目的变更管理按照穗建计?2009?241号、穗建计?2009?591号文以及?关于 21

进一步规范市城投集团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计[2010]1450号)的有关要求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八部分 合同结算与财务决算管理

各类合同执行完成后都要进行结算,以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城建投资项目结算的原则是:按合同结算,分层结算,逐层上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已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方编制结算资料,经监理审核确认后报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

二、对施工单位符合结算程序、资料齐备的结算初审申请,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结算初审,经施工、监理及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三方确认后报市建委,并对报送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市建委委托城建资金监管中心承担工程结算、以及市道扩办负责实施的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结算的内审及财务决算内审,委托市道扩办承担其他单位负责实施的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结算的内审。

结算审核资料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报送,分别在城建投资监管中心或市道扩办对外窗口提交(每周二、四的办公室时间受理),具体清单详见附件10、附件11。

四、符合联合评审的征地拆迁、管线迁改项目结算按照联合评审的程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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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算审核的时限如下:

(一)对于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省、市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建委关于城建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指引,且送审资料齐全、规范的工程结算,市建委对有关资料进行复核性审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市财政局安排结算审核。

(二)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变更、签证较多未按市建委要求报批的,将对有关问题进行详细调查并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后再提交市财政局安排结算评审。

六、城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和申报,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程序办理,决算报送资料见附件12。

七、迎亚运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结算按?广州市迎亚运人居环境整治工程结算工作指引(暂行)?执行。

第九部分 监督管理

一、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

(一)凡达到规定标准变更未经审批自行实施,以及对未达招标条件的费用预算未按本指引进行审核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情节轻微者,经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人和承包单位负责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同意按常规核减价款扣减合同款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相应金额的,予以安排结算审核;否则,暂缓安排结算审查, 并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如发现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 23

资本金和不缴应缴税费,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予以暂缓或停止支付资金,并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一)对发现的不实签证,按由此造成工程结算款增加的金额分别扣罚施工单位工程款、监理单位监理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追究相关单位签证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发现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有关资料重复送审的,按重复部分送审金额扣减其结算款。

(三)对报送的工程结算误差率超过10%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一年内有两个工程项目的结算误差超过20%的施工单位,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予以网上公示。

三、接受概算、变更和结算审核委托的单位

凡发生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报告等各类违规行为的,将取消承担市建委委托任务的资格,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对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咨询单位按建设部第10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部分 附则

一、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 24

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超出本指引规定办理的以市建委审定为准。

三、在本?工作指引?下发前已签订合同的仍按原工作指引的规定执行。

四、本?工作指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工程建设工作流程及分工

其他附件:可在“城建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219.137.58.21”下载。

25

26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流 程 及 分 工

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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