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理财合同

时间:2024.4.20

XX农商行20xx年度理财计划协议书

编号:ZXCF201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XX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期人民币理财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期理财计划具体投资要素如下:

1、乙方发行的理财计划名称为:XX农商行20xx年度XX财富 号,具体内容如下:

(1)本理财计划性质:人民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计划。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以甲方交付的理财本金进行投资,投资产生的相关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2)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人民币 元整(小写¥ .00元)。

(3)本理财计划期限 天。

(4)预期年收益率: %。理财计划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年收益率时,按实际收益率兑付,理财计划实际收益率为扣除交易和结算费用后的净收益率。如因理财计划投资的基础资产融资人提前或部分提前偿还本金时,乙方以融资人提前或部分提前偿还的本金为限,向理财计划投资人相应提前返还理财本金,由此导致理财计划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年收益率时,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理财计划预期年收益计算公式:投资者收益=理财投资本金×预期年收益率×理财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正常到期)

理财计划预期年收益计算公式:投资者收益=理财投资本金实际存续金额×预期年收益率×理财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提前或部分提前返还本金时)

(5)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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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理财计划收益核算、分配,甲方同意乙方对理财计划投资标的项下的基础资产收益权不办理变更登记,同时甲方同意以乙方相关账户进行理财本金及收益划转。

2、甲方认购本期理财产品相关事项如下:

(1)甲方认购本期理财计划的理财本金金额: 大写 (小写¥ 元)。

(2)本理财计划全部相关协议签署完毕后,甲方于认购日2013 年 月 日前(含当日)将全额理财资金划入乙方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98XX000004645100XXXX

开户行: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额支付号:XXXXXXXX

乙方募集资金达到 时,本理财计划成立。乙方募集资金未能达到 ,本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因甲方实际交付的理财资金金额不足时,甲方应当日补足。认购日日终本理财计划仍未达到发行规模,本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因乙方与其他中介机构未完成签署影响本理财计划投资事项的文件或协议的,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甲方理财本金将在确定不成立当日后1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期间理财资金不计息。

(3)本理财计划起息日:20xx年 月 日。

(4)本理财计划到期日:20xx年 月 日。

若甲方未能在认购日上午11:30分以前将理财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从而造成乙方或其他中介机构未能按时完成资金划拨,理财资金起息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到期日不变,顺延期间不计付利息;若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或遇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致使预期收益率无法达到,本理财计划可提前终止;若作为理财计划投资基础资产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则理财计划随之提前终止,甲方收益按照理财计划存续的实际天数计算。

(5)理财期内,乙方以取得投资收益为限向甲方支付理财本金及收益。

①理财收益按季支付,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第15日(不含),付息日为结息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计算公式为:甲方所认购的理财资金金额×本理财计划预期年收益率×前一个季度支付日(含)至下一个季度支付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存续天数÷365天。其中,第一次支付预期理财收益时,上述公式中的“前一个季度支付日”为该理财计划起息日,即【2013】年【 】月【 】日。最后一次支付预期理财收益时,上述公式中的“下一个季度支付日”为该理财计划到期日,即【2013】年【 】月【 】日。

②理财计划投资标的项下基础资产未能按时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乙方有权以理财财产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取得的理财计划投资标的项下基础资产对应的债权或收益权)向甲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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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③若理财本息兑付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本息兑付日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顺延期间不计付利息。

(6)甲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接收乙方返还的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二、理财计划收入及费用:

1、理财计划项下收入为理财期间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当理财计划实际收益率小于 %(含)时,乙方不提取理财管理费;当理财计划收益率大于 %(不含)时,乙方提取超过 %的部分作为理财管理费。

三、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声明其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了充分必要的授权,并保证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乙方:在本协议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运用理财资产。

3、在签署本理财计划协议书以前,乙方已就本协议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甲方已认真阅读本理财计划协议有关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自愿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投资风险。

4、 理财本金是甲方自有的合法资金。

四、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乙方声明其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了充分必要的授权,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产,但乙方不保障甲方本金安全,并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甲方支付收益,乙方不保证本理财计划一定能达到预期收益率,也不保证理财计划的最低收益。

五、税费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应交纳的税费。理财计划所产生的理财收益,需要缴纳税费的,乙方暂不代扣代缴。但若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乙方有义务代扣代缴甲方承担的税费时,将进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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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乙方通过书面方式向甲方进行不定期信息披露。

2、重大事项披露:对于已经、即将或可能对甲方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乙方应于知晓该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披露。

3、甲方和乙方同意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

七、免责条款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法定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4、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理财资产被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冻结、处臵,乙方不承担责任。

5、理财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如因理财计划投资标的项下基础资产不能按时足额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造成本理财计划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从而可能导致理财计划延期支付时,乙方有权依据运作情况,以理财财产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取得的理财计划投资标的项下基础资产对应的债权或收益权)向甲方进行分配和清算。

八、本协议项下产生的纠纷,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有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书附件为本协议书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在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风险揭示书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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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

风险揭示书

风险提示: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包括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其他风险等)的存在,投资者所预期的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上述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已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别提示:

1、管理风险:本计划的理财收益主要来源于理财期间投资管理产生的收益,投资者面临管理不善导致的理财收益低于预期甚至为零的风险,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

2、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的提前终止申请需经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投资者可能因理财资金缺乏流动性而遭受损失。

3、再投资风险:本理财计划在存续期内,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投资者面临理财资金再投资的风险。

4、延期兑付风险:理财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如因理财计划投资标的项下的基础资产不能按时足额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造成本理财计划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从而可能导致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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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支付,并且乙方有权依据运作情况,以理财财产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取得的理财计划投资标的项下基础资产对应的债权或收益权)向甲方进行分配和清算。

5、其他风险:本理财计划的推出是基于当前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签署理财计划协议书之前已认真阅读理财计划协议书及其附件的全部条款与内容,已了解相关投资标的基本情况和投资风险与收益状况,如有任何疑问即应向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咨询及寻求解释。

投资者(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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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xx银行理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xxxx20## 

委托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可由委托人指定)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声明与承诺... 2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

五、委托资产... 9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2

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13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15

十、越权交易和被动超标处理... 15

十一、委托资产的估值... 17

十二、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19

十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20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21

十五、委托资产清算... 22

十六、委托资产投资于投资品种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23

十七、信息披露... 23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24

十九、保密... 25

二十、违约责任... 26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26

二十二、其他事项... 27

附件1. 29

附件2. 32

附件3. 36


一、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人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  委托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2.2  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托管人:

2.4  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5  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6  交易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2.7  工作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2.8  T+1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的第1个工作日。

2.9  T-1日:指T日前(不包括T日)的第1个工作日。

2.10  估值日:指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的,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的工作日。

2.11  投资总收益: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资产投资运作获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12  管理费:指管理人向委托资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13  托管费:指托管人向委托资产提供托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14  专用证券账户: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等的规定,委托人授权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的银行间市场专用债券账户。

2.15  托管专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收付委托人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专用账户。

2.19  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项合同下,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2.20  运作起始日: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后的下一工作日,即资产委托起始日。

2.2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交易平台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交易系统和通信线路瘫痪、故障等。

三、声明与承诺

3.1  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3.1.1  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且并非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3.1.2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且不持有管理人公司股份或持有管理人公司股份在5%以下。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对本合同足以引起合法合规性瑕疵的任何隐瞒、欺诈、失实和遗漏。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1.3  委托人为合法成立的法人主体,委托人承诺用自身合法筹集的资金参加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委托人已尽最大义务审查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对此向管理人做出保证,同时委托人将向管理人提供相关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会违反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章程和任何合同约定。委托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1.4  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3.1.5  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不构成管理人或者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1.6若委托资产包括合法募集资金,委托人确保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委托本身及本定向合同项下的内容不违反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同。若因委托人作出的委托及其内容直接或者间接引起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发生纠纷或者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任何监管措施,均由委托人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人无关。

3.2  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3.2.1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3.2.2  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3.2.3  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并已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2.4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3.2.5  管理人声明不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3.3  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3.3.1  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3.3.2  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银行托管专户内的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根据本合同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3.3.3  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委托人

名称:

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4.1.1  委托人的权利

4.1.1.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等;

4.1.1.2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4.1.1.3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

4.1.1.4  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1.1.5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1.2  委托人的义务

4.1.2.1  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4.1.2.2  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4.1.2.3  协助管理人及托管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承担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所需的费用,并不得将相关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4.1.2.4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4.1.2.5  及时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4.1.2.6  履行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所产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

4.1.2.7  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

4.1.2.8 本产品若投资于协议存款,应由委托人负责询价并指定存款银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具体办理。

4.1.2.9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100125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4.2.1  管理人的权利

4.2.1.1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4.2.1.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4.2.1.3  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4.2.1.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要求托管人限期改正,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2.1.5  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2.1.6  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4.2.1.7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2  管理人的义务

4.2.2.1  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4.2.2.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4.2.2.3  按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4.2.2.4  按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4.2.2.5  应当为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

4.2.2.6  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4.2.2.7  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4.2.2.8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4.2.2.9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记账。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范围是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核准交易机构。因交易对手信用原因造成损失时,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同时应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并协助向交易对手追偿损失;

4.2.2.10  管理人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客户的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计意见应当对上述客户账户的资料完整性、交易公允性作出说明。

接受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不受上述限制。

4.2.2.11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

4.2.2.12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4.2.2.13  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2.2.14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4.2.2.15  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4.2.2.1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2.2.17  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4.2.2.18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托管人

名称:

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4.3.1  托管人的权利

4.3.1.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托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行使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权利;

4.3.1.2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4.3.1.3  根据本合同《委托资产投资政策》(附件3)约定监督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委托资产投资政策》(附件3)约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

4.3.1.4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3.2  托管人的义务

4.3.2.1  安全保管银行托管专户内的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4.3.2.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

4.3.2.3  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及其他托管资产相独立;

4.3.2.4  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3.2.5  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

4.3.2.6  托管人按照本合同《委托资产投资政策》(附件3)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协助委托人索赔,同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3.2.7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报告,并随时提供查询服务;

4.3.2.8  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管理人提供的清算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

4.3.2.9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

4.3.2.10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3.2.11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资产

5.1  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

5.1.1  委托人初始委托资产为人民币____  元。(           份)

5.1.1.1  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需追加委托资产,应提前   个工作日就追加意向与管理人协商,并将拟追加金额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得到管理人书面确认后及时将管理人的书面确认以传真方式通知托管人。委托人按约定日期将追加的委托资金划拨至托管专户,并通知托管人将追加资金情况在追加的委托资金到账后的当日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及时做好委托资产增加的记账工作。5.1.1.2  委托人、管理人可以另行约定部分委托资产的委托期限,委托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托管人下达资金划转指令。在此范围之外,如委托人需减少委托资产,5%以内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5%以上提前 3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获得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确认后,管理人应尽快做好资金减少的操作准备,并根据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划款指令在约定的时间向托管人下达资金划转指令。

5.1.2  委托管理期限为定期__年。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从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管理人不得再运作委托资产,但处分未变现的非现金类委托资产除外。

5.2  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5.2.1  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5.2.2  管理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资产。托管人因托管账户资金闲置而取得的利息归入委托资产。

5.2.3  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2.4  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5.3  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业务规则等规定的书面说明,托管人于收到委托资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发送汇款回单,由管理人对汇款回单上的账户信息与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5.3.1  专用证券账户

5.3.1.1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或托管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相应费用。

5.3.1.2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合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3.1.3  委托人授权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时,由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分别提供开户材料,账户开立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形式通知本合同各当事人。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委托人认可市场交易结算规则和委托资产投资中存在的风险。但托管人在发现之后应通知委托人及管理人,并协助委托人监督管理人更正。

5.3.2  托管专户

托管人应以至少包含委托人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资产专用银行账户。委托资产专用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由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并根据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专户内的闲置资金利率由委托人与开户行协商决定。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及执行利率调整时,委托人应将最终执行的利率以传真的形式通知托管人及管理人。

5.4  委托资产的移交

5.4.1  委托资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100万元人民币)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资产开立的托管专户,并指示托管人于委托资产托管专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的当日向委托人及管理人书面确认,经委托人及管理人双方确认后的下一工作日作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及建账日。

5.4.2  委托资产的追加或减少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需追加委托资产的,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委托人需减少委托资产的,在资产转出托管专户的当日由托管人书面通知管理人和委托人做相应委托资产变更登记。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委托人通知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5.5  委托资产的提取

5.5.1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资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1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资产净值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5.5.2  委托人、管理人可以另行约定部分委托资产的委托期限,委托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托管人下达资金划转指令。在此范围之外,如遇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委托人需按5.1.1.2提前 10 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管理人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延迟提取符合当时情况,可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说明,并与委托人共同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委托资产的提取。委托人应按事先约定的日期,要求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委托人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委托人通知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5.6  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

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托管人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资产管理清算报告》,该报告由管理人制作,托管人复核,并由委托人盖章认可,本合同终止。托管人将本合同第十四条所述管理费划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将托管费划入托管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将托管专户内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划入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委托人需将托管专户转为其一般账户继续使用,则托管人在依据管理人指令支付管理费和托管费后解除托管责任,委托人可自行处理账户内剩余资产。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6.1  委托人的投资状况

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

6.2  委托资产的投资政策

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详见本合同附件3。

6.3  投资策略的变更

经委托人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策略进行变更,变更投资策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策略变更时委托人、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应协商确定为调整投资组合所需的必要时间。

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7.1  委托资产投资主办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7.2  管理人如需变更投资主办人,应提前 10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7.3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也不得同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8.1  交易清算授权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自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发出的回函时开始生效。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8.2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8.3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传真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附件6)。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14:00,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小时发送。管理人T日截止时间后发送的投资指令,视同要求T+1日到账的投资指令处理。托管人因投资监督需要要求管理人另行发送相关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则视托管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的时间为收到指令时间。管理人在发送交易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执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对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相符性验证,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托管人发现投资指令违反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但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由此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违约人承担责任。指令执行完毕后,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管理人。对缺乏被授权人印鉴和签名或印鉴和签名不符或超越被授权人授权范围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进行核查。托管人仅根据被授权人预留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委托资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责任人承担责任。

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8.4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确认指令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8.5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委托人、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向托管人发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委托人、管理人并通过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委托人、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委托人、管理人在此后3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托管人则将回函正本送交委托人、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委托人、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9.1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9.1.1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托管人负责办理。

9.1.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委托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对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委托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托管人承担。

9.2  管理人和托管人每周对资产的资金账目和证券账目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每月月末管理人将当月估值结果发送至托管人,经托管人核对无误后将核对估值结果发送至管理人。

9.3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每一交易日9:30以前,托管人将当日资金头寸表以传真形式发送管理人。当日17:00之前将反映当日资金流水的《资金调节表》(含明细)传真给管理人。

十、越权交易和被动超标处理

10.1  越权交易处理

10.1.1  越权交易的界定

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在委托投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如下行为:(1)违反本合同附件3投资政策规定的投资交易行为;(2)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交易行为。

10.1.2  对主动越权交易的处理

若管理人违反10.1.1定义的越权交易中的(1),如果经委托人出具越权免责的书面意见,视同正常交易处理。管理人需向托管人出示委托人的越权免责说明。

如果委托人拒绝出具越权免责的书面意见的,则对于越权交易买进或卖出的款、券,管理人应于交割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反的卖出或买进冲销处理并结算损益,若发生损失的,管理人应将与越权交易而导致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等额的资金补足拨入委托资金账户;冲销处理后,若有盈余的,收益归委托资产所有。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出具书面警示函,并报告委托人。

10.1.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资产所有。

10.2  被动超标处理

10.2.1  资产配置比例被动超标:

10.2.1.1  资产配置比例被动超标是指管理人日常操作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但因客观情况导致资产配置比例超过规定的情况。

10.2.1.2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出现资产配置比例被动超标,发现资产配置比例被动超标后,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未上市或锁定期证券应在该投资品种上市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将资产配置比例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管理人在上述期限内调整后,视为管理人履行了其义务。

10.2.1.3  新建委托资产投资组合的建仓期为  个月,建仓期结束后资产配置比例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10.2.1.4  因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导致管理人管理的单个委托资产投资组合规模一次性增加或下降30%以上时,管理人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的3个月内将资产配置比例调整至规定范围内。管理人在上述期限内调整后,视为管理人履行了其义务。

10.2.1.5  管理人自发现资产配置比例被动超标后至将资产配置比例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该类资产的投资仅限于向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的方向操作,严禁逆向操作。

10.2.2  投资品种被动超标

10.2.2.1  投资品种被动超标指因非直接投资而持有本合同相关条款或投资组合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的相关约定禁止持有的投资品种的情况。

10.2.2.2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出现投资品种被动超标,发现投资品种被动超标后,应在该投资品种上市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品种调整至规定的范围内。管理人在上述期限内调整后,视为管理人履行了其义务。

10.3  委托人确认,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  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监督人义务的条件下,托管人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果收到委托人的书面指示,托管人将对投资监督报告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委托资产的估值

11.1  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本合同按份额法估值,初始份额按初始委托资产金额计算,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T日份额净值等于当日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

T+1日管理人对T日委托资产进行估值,并由托管人复核。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应将估值结果以传真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按日提交委托人。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11.2  估值方法

11.2.1  估值对象

委托资产项下所有的国债、央行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11.2.2  估值方法

11.2.2.1  债券估值方法

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如采用本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1.2.2.2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1.2.2.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委托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委托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11.2.2.4  其它资产估值方法:按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并经委托人认可的方法进行。

11.2.3  估值错误与遗漏处理

份额净值的估值结果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当管理人计算的委托资产净值与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管理人需就此向托管人出示书面说明,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若经双方核对且托管人对估值结果无异议的,由此产生的估值差错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双方收费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

11.2.4  资产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二、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12.1  会计政策

12.1.1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12.1.2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12.2  会计核算方法

12.2.1  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12.2.2  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12.2.3  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3.1  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托管人根据《委托资产投资政策》(附件3)对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管。托管人对管理人进行委托资产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委托人和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投资政策》进行修改时,应及时抄送托管人,但应考虑托管人系统首次上线及后续修改和测试所需的时间。

投资政策变更,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并应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场内交易: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次日根据接收的交易清算数据对管理人每个交易日的场内交易进行审核。如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违反《委托资产投资政策》的越权行为时,托管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向委托人报告;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查,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和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场外交易:托管人根据《委托资产投资政策》的规定,对管理人发送给托管人的场外清算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要求,则立即执行;如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不符合规定,则在指令未生效的情况下应立即提示管理人,并拒绝执行;如指令已生效,则托管人依指令进行划款,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同时向委托人报告。

13.2 如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行为可能存在违反《委托资产投资政策》的越权行为,且难以确定时,资产托管人将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清算截止时间前内及时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按资产委托人的答复执行;资产委托人在清算截止时间前内未予答复的,资产托管人视同资产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的行为执行并记录备案。

13.3 在资产托管人限期资产管理人改正期间,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资产委托人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并就因其越权投资管理而致使资产委托人及其委托财产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14.1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4.1.1  管理人的管理费;

14.1.2  托管人的托管费;

14.1.3  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4.1.4  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14.1.5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4.2.1  管理人的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

14.2.1.1固定管理费

管理人按日从委托资产中计提、并于每季度末和管理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委托资产净值的__%年托管费率标准计提:

T日计提的管理费 =T-1日委托资产净值 ×__%/当年实际天数。

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于下一季度前5 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合同终止时,管理人在合同终止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应收管理费计算结果交委托人,委托人复核后的个工作日内确认,如无误,三方签署清算报告。管理人在清算报告签署完毕之后的个工作日内指令托管人将管理费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14.2.2  托管人的托管费

计算方法如下:

托管人按日从委托资产中计提、并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和管理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收取托管费,托管费按委托资产净值的__%年托管费率标准计提:

T日计提的托管费 =T-1日委托资产净值 ×__%/当年实际天数。

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于下一季度前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14.2.3  上述14.1中3到5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14.3  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14.4  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

14.5  税收

委托资产和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委托资产清算

15.1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到期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托管人下达《清算指令书》或《合同延期意向书》。管理人在收到《清算指令书》并在合同到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拟定《资产管理清算报告》,并发送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需在其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确认无误后发送委托人进行确认。三方确认无误、加盖公章后生效。

15.2  委托资产运作周期届满后,三方协商同意结转清算,结算工作在结算日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15.3  委托资产运作周期届满后,除三方协商同意合同延期外,委托资产账户内不应持有可流通证券。如三方同意合同延期,则账户内证券可不予平仓。资产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15.3.1 结算当日有交易的评估值以收盘价计算;

15.3.2 结算当日没有交易的按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15.4  如遇个别证券或/和权益由于特殊原因在运作期终止前无法变现(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利息、被停牌或未上市流通的证券等),管理人应在运作期终止后与委托人商议适时变现及如何变现该证券或/和权益。一旦该证券或/和权益能上市流通,管理人需在该证券或/和权益能上市流通的首日将该证券或/和权益变现(如该证券或/和权益上市即跌破发行价,则管理人需与委托人具体协商处理办理,并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确认文件传真给托管人)。变现后账户再进行一次单独清算,清算完毕后合同正式终止。

15.5  委托资产清算完毕后,在本合同终止前,托管人应向委托人移交委托资产银行托管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依据本合同结束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5.6  清算期间,管理人及托管人仍对留存的委托资产提取管理费及托管费。

十六、委托资产投资于投资品种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16.1  委托资产投资于具体投资品种所产生的权利,应当由委托人自行行使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和托管人给予配合;委托人书面委托管理人行使权利的除外。

16.2 委托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七、信息披露

17.1  向委托人信息披露

17.1.1  管理人应当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传真或者网络方式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月度报告和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信息。

17.1.2  托管人应当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供资产托管业务报告。

17.1.3  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管理人在每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复核无误后,管理人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报送委托人,并报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7.2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8.1  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向其他各方提交相应的授权书。合同成立且第一笔委托资产划拨至托管账户之日起合同生效,有效期为年,合同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

18.2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18.3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资产投资收益、承担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18.4  合同期满前 30 天内,本合同各方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约或合同终止后委托资产清算的形式。在合同各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续约的情况下,本合同在下一合同周期(有效期限为    年)内顺延生效。书面续约文件签署后,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管理人对资金账户内的持仓证券可以不进行清仓,当期清算以合同到期日所持证券的收盘价格来计(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来计)。如本合同需再展期,仍适用本条款的约定。如选择合同终止,则参照本合同15.4款执行。

18.5  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18.6  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8.6.1  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18.6.2  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提前终止的;

18.6.3  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18.6.4  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8.6.5  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证券公司定向资产托管资格的;

18.6.6  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8.6.7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8.7  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18.8  管理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九、保密

19.1  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所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19.2  如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任何第三方或与任何第三方共同利用,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19.3  委托人可指定一个联系人为本合同事宜的联络人,如需更换,须书面通知管理人。

委托人指定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人原则上应通过指定联系人向管理人获取委托资产管理、运营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19.4  双方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终止。

19.5  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的要求委托人、管理人或者托管人中的任何一方必须报告、公告或披露保密信息的,该方应遵守以下约定:

19.5.1  该方应在作出上述披露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如果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的相关规定禁止该方提前通知对方,则

19.5.2  该方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对方。

二十、违约责任

20.1  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20.1.1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免除其相应责任;

20.1.2  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0.1.3  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20.1.4  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之外的机构的委托资产因该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造成的损失。

20.2  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委托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比例,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0.3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各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各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21.1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以下21.1.1中所述方式解决争议:

21.1.1  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1.1.2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其他事项

22.1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22.2  本合同约定包括通知、指令等有关文件发出后还需要电话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应采用录音电话,以备事后查证。本合同约定以传真形式发送文件后还须送交正本的,正本应与传真的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送交正本的,以传真件的内容为准。

22.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22.4  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报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一份,报中央结算公司开户二份。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委托人:(章)

法定代表人人或授权代表: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托管人: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附件1

客户委托资产的基本情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

根据委托人回复的客户调查表(如下),对其委托资产的基本情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分析如下:

(一)  委托资产的基本情况:委托人财务状况良好,其委托资产属合法募集资金。

(二)  委托人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委托人对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充分的了解,是具备一定证券投资认知能力的特定客户。

(三)  委托人投资偏好:   收益预期、   风险偏好。

客户调查表(机构定向专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客户的投资意愿,与客户签定受托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把客户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以下这份问卷将帮助您了解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并按照您的需求为您定制和推荐适合的理财服务。在开始您的投资之前,希望这份问卷提供了一份有价值的参考。

第一部分 背景资料

机构名称:

1.机构类型:

2.计划用于定向理财的资金额度:

3.下面那种说法最能表达贵单位目前的收入情况?

a. 单位收入状况非常良好,并且稳定

b. 单位收入状况比较良好

c. 单位收入状况非常不稳定

4.除预计进行的定向理财之外,还进行了哪些方面的投资。

第二部分 投资目标的选择

5.贵方的投资目标首选为:

短期投资(不长于1年),得到高于银行利率的投资收益,不考虑其他

中期投资(多于1年,少于5年),希望得到较高的投资收益

长期投资(大于或等于5年),得到一定年收益与现金回报

长期投资(大于或等于5年),偏向于资产长期增值的同时,用部分资金投资于固定回报的投资品种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6.贵方的投资计划于资金利用安排对于选择投资策略非常重要,请问您在投资后3-5年内,会动用所投资金的比例为:

a. 没有使用计划

b. 小于30%

c. 30% 至 50%

d. 大于 50%

7.对于下列投资组合的表现,贵方最愿意接受的是:

a. 收益低,波动小

b. 收益中等,波动温和

c. 收益高,波动幅度大

第三部分  贵方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

这部分问卷为了解贵方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程度,请选择最能反映您情况的答案。

8.以下哪一种说法最能表达贵方实施投资计划以后,能接受的风险程度?

a. 我偏向于一些每年能得到固定投资回报的投资产品,而不喜欢投资品种的价格波动太大

b. 我对于投资品种价格的日波动并不在意, 但我仍然喜欢将大约50%的资金投资于波动较小的固定收益品种,比如国债;而将余额投资风险较大的股票

c. 我对风险较大,但具备高收益机会的投资品种较为偏好,我也知道这一投资品种在短期内可能面临损失,我对股票市场的大幅下跌并不担心

d. 我完全接受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计划,我知道,短期内这一投资计划会面临损失,但从长期来看,这一投资策略有使资本增值的绝佳机会

9.贵方是如何看待投资机会和收益回报?

以下是两种风险投资机会及收益可能,第一种投资方案的收益为15%, 第二种为20%。但这两种投资方案也可能有其他的收益结果,比如,损失达50%, 或收益超过50%,请比较这两种机会,并做出选择。

您会用目前所拥有资产的     ,选择   (a或b)方案进行投资:


附件2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了解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具有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了解拟参与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具有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已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三、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汇率波动范围将影响国内资产价格的重估,从而影响委托资产的净值。

4、购买力风险。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产生再投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3、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客户大额提取委托资产的风险。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期间,可能会发生客户大额提取委托资产的情形,可能会产生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收益水平。

(四)担任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四、了解自身特点,制定匹配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投资偏好,与证券公司共同制定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3

委托资产投资政策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资金本金安全和较强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绝对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低风险、具有较强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具体包括: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

三、投资策略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低风险、具有较强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在保持较强流动性前提下,管理人将运用多种策略进行积极管理,通过投资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追求绝对收益。

四、投资比例限制

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比例为委托资产净值的0-100%;

如增加新的投资限制,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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