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年鉴20xx-财产保险市场20xx年概况

时间:2024.4.20

中国财产保险市场20xx年概况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20xx年,财产保险行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的总体方针,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坚持防范化解行业风险,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业务发展,财险市场保持了规模和效益协调发展的良好势头。

一、20xx年财产保险行业运行情况

(一)保费规模持续较快增长

20xx年,全国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779.06亿元,同比增长18.68%。从险种看,车险保费收入为3504.56亿元,同比增长16.66%;非车险保费收入为1274.50亿元,同比增长24.61%。从市场主体看,中资财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为4726.95亿元,同比增长18.65%;外资财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为52.11亿元,同比增长21.67%。从地区来看,保费收入增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共有22个。从渠道看,电销和网销等新渠道业务继续高速增长。

(二)风险保障和损失补偿水平稳步提高

行业20xx年承保保单保险金额合计369.27万亿元,同比增长39.72%,比保费增长率高21.04个百分点。其中车险保险金额43.59万亿元,同比增长26.62%;农险保险金额6523.24亿元,同比增长65.43%;责任险保险金额31.64万亿元,同比下降4.52%;信用险保险金额3.15万亿元,同比增长30.41%。

行业20xx年赔款金额合计2262.81亿元,同比增长24.24%,比保费增长率高5.56个百分点。其中车险赔款金额1750.92亿元,同比增长27.26%;农险赔款金额81.78亿元,同比下降14.78%;责任险赔款金额57.07亿元,同比增长29.55%;信用保险赔款金额56.83亿元,同比增长82.26%。

(三)经营效益较好,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是行业盈利水平较好。20xx年行业实现净利润234.45亿元,同比增加55.61亿元,其中承保利润176.65亿元,同比增加92.41亿元。行业的综合成本率为95.26%,同比下降2.07个百分点;综合赔付率为61.22%,同比下降1.88个百分点;综合费用率为34.04%,同比下降0.19个百分点。20xx年行业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达18.6%,股东权益大幅提升。

二是实现了主要险种、大部分地区和成立三年以上的多数公司盈利的良好局面。行业14个险种中,11个险种承保盈利,比20xx年增加1个;36个地区(保监局)中,35个地

区实现承保盈利;59家财险公司中,24家承保盈利,较20xx年增加3家,盈利公司家数占比40.67%,较20xx年提高1.8个百分点,其中成立三年以上中资公司实现承保盈利的比例为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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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与资本实力不断增强

截至20xx年末,行业总资产为7919.94亿元,同比增长35.73%;净资产为1550.96亿元,同比增长59.59%;实收资本为1267.26亿元,同比增长44.43%;各项准备金余额为4051.72亿元,同比增长23.24%。

(五)再保险市场平稳发展

截至20xx年末,全国共有1家再保险(集团)公司, 8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为792.74亿元(其中法定分保费收入1.32亿元),同比增长82.08%;总分保赔款支出为173.86亿元,同比增长1.11%,分保赔款支出率为21.93%,同比下降17.56个百分点;总分保费用支出为267.92亿元,同比增长87.02%,分保费用支出率为33.8%,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

(六)市场格局稳中有变

截至20xx年末,财产保险行业共有公司59家,其中中资财险公司38家,外资财险公司21家。20xx年新成立公司4家。从经营范围看,有专业保险公司6家,其中农险公司4家,汽车保险公司1家,责任险公司1家。财产保险公司共有分支机构30861家。财产保险服务网络逐步健全,初步形成了以股份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份并存、多元化专业化并

举的市场体系。

行业的大公司借助于品牌、渠道、经营模式等方面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20xx年大公司的平均增速高于行业的平均增速。保费规模居于行业前三的人保、平安和太保三家公司的整体市场份额略有增加。

(七)市场秩序不断规范

20xx年行业应收保费率为2.91%,其中车险的应收保费率为0.02%;保费批减率3%,其中车险保费批减率仅0.97%。行业加大理赔服务投入提高服务效率,车险理赔速度继续提高,理赔难问题进一步改善。车险滚转一年结案率83.7%,同比提高2.9个百分点。农险结案周期也不同程度缩短。产险理赔纠纷信访下降较快,同比下降了53.8%,其中车险同比下降24.3%。

(八)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一是行业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明显改善。针对财险业部分公司偿付能力和资本金不足等风险,监管机构多措并举进行防范和化解。20xx年底,行业59家公司中,有3家公司偿付

能力不足,同比减少2家。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整体市场份额进一步下降,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等指标都在好转。

二是境外风险的传递得到了有效防范。一方面,在国内经营的外资财险公司经营稳定,没有出现因为国外母公司经营波动而影响国内子公司经营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对跨境再保险业务实施严格监管,故较好地防范了再保风险的跨境传递。

二、20xx年财产保险监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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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监会始终把防范和化解风险作为第一要务,坚持守住风险的底线,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运用分类监管手段,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确保财产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出现系统性风险。

1、将防范化解偿付能力和资本金不足风险作为重点继续对问题公司依法采取一司一策的有效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和资本金不足的公司,通过责令增资扩股、限制规模、停批分支机构等措施督促公司进行整改。20xx年,对偿付能力不足和存在隐患的公司共下发十多个监管函和监管提示函。通过这些措施,偿付能力不足的华安和安华农业公司在20xx年通过增资扩股和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实现了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

2、继续抓好分类监管和非现场监测工作,加强风险识别和预警

一是加强分类监管工作。认真做好对财险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重点加强对

C、D类公司的监管,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二是加强关键指标监测工作。继续实行财产险市场主要运行指标月度统计分析制度,20xx年新增了对车险、非车险的专项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发展趋势和最新变化动态,为制定完善各项监管制度、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更好地推动市场规范发展提供全面详实的决策依据。

(二)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

1、突出重点,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大力开展数据真实性检查。为进一步打击财产保险行业虚假经营行为,解决数据不真实的问题,规范市场秩序,20xx年保监会对财产保险现场检查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和安排,重点检查虚挂中介、虚假贴费、不真实提取准备金等数据虚假问题。其中,对中银保险进行了准备金专项现场检查,重点掌握公司理赔管理和准备金提取情况,及时对公司存在的准备金提取不足及准备金管理相关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处理。

2、抓住关键环节,规范行业经营

一是强化出资人约束机制。继续完善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制度;继续完善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通报制度,及时向公司决策层反馈信息,强化董事会对公司的约束。

二是加强对机构和高管的准入监管。审慎审批分支机构,防止公司盲目扩张;依法审批机构、高管和有关责任人,并继续完善高管不良记录档案。

三是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监管。依法严格审批产品,加强对保证保险业务的管理,继续推动电销业务合规开展。

(三)推动行业加强信息化和制度建设,夯实监管基础

1、指导行业加强信息化建设

一是继续加快车险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到20xx年底,除西藏以外,全国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基本建成,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全部纳入车险平台管理,平台外部 3

交互范围不断扩大,

确保车险条款费率报行一致,有效防范了假赔案、虚假批退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大大提高车险数据的真实性。

二是积极推动扩大车险信息平台与税总税源监控平台对接范围,促进《车船税法》的有效实施。

三是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查询制度,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2、细化监管制度和标准,夯实依法监管的基础

研究起草了《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监管办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回溯分析管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规范》、《关于加强保证保险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工作方案》等制度。成立了财产保险行业准备金风险边际与测算工作组,完善监管报表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季度分

析制度。通过细化监管制度和经营标准,有效引导和促进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稳步推进重点领域业务发展

1、积极开展商业车险制度改革工作

针对20xx年初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热议的商业车险“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热点问题,组织行业积极主动应对,抓紧研究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扎实进行前期准备。成立了车险调研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在全行业部署并完成了前期车险调研工作;广泛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走访法院、相关部委,听取专家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二是完善制度。对现行主要商业车险条款进行梳理,在对照《保险法》查找问题与不足的基础上,指导行业协会修改制订了行业示范条款和行业纯风险损失率;研究起草《关

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推动完善代位求偿索赔指引、理赔时限标准等配套制度,规范车险理赔流程和标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三是扩大机动车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的试点范围,重点对车险风险因子进行改革,扩大车险费率与理赔记录联系浮动的幅度范围,推进行政监管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有效监管方式。

2、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是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农业保险条例》,完成行业内征求意见工作,并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和有关部委参加的专题座谈会,配套起草了《农业保险监

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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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先后组织开展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和渔业保险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并提出政策建议。

3、平稳实施交强险制度,保障广大群众利益

一是顺利完成第四次交强险信息披露工作。组织行业33家经营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对20xx年交强险经营数据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二是积极改善交强险运营外部环境,加强同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调。 三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向外资开放交强险的前期工作。

4、推进洪水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根据中央1号文件中“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的有关要求,保监会多次与水利部等部门进行深入沟通和协商,共同制定了洪水保险工作方案,积极推动洪水保险试点工作。

5、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保险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20xx年,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立法强制”的原则,推动行业在环境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旅游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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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xx〕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

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2〕3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监局:

近年来,经过不断加强综合治理,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采取高成本政策冲规模、抢业务,业务规划明显超出市场承载能力及公司实际承担能力,致使财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有所加剧。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传统的违规形式仍普遍存在,虚假电销、输送不当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新的违规形式不断涌现。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保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大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

财产保险行业要牢牢把握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顺应外部环境变化和社会对行业的期待,自觉维护行业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秩序稳定规范、重要改革顺利进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二)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制定业务规划要坚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的原则,确保业务增长符合实际、承保效益保持稳定、费用成本稳中有降,坚决纠正不切实际冲规模、争速度、保份额的不科学的业绩观,摒弃一味追求短期利益、牺牲长远发展的行为。

(三)切实增强依法合规意识,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将资本约束和风险防范贯穿于决策管理全过程;切实增强履职尽责意识,通过加强监管和强化内部控制,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四)始终坚持把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作为公司经营、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业务结构调整,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提高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一)各公司应审慎评估20xx年业务规划和绩效考核政策,尽快对不合理、不科学的业务规划和考核政策进行调整,务必于5月17日前下发实施。各公司应将调整后的业务规划和绩效考核政策细化到险种、地区和时间分布,要明确控制措施及责任追究办法,确定各层级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制定业务规划和绩效考核政策,一是要充分考虑市场承载能力和公司核心资本充足性、偿付能力、服务能力、内控管理能力状况;二是要强化成本考核,切实降低费用率水平,严禁采取高费用激励政策鼓励分支机构冲规模、保份额;三是要强化合规管理,切实降低应收率、批减率、折扣率等,严厉查处虚假应收、虚假批退及违规打折等违法违规问题;四是要强化偿付能力及核心资本的刚性约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要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严格控制业务规模和增长速度。

(二)各公司要全面规范销售激励行为,确保销售费用据实列支,严禁以不正当竞争形式扰乱市场秩序。一是对于非总公司直接开展的业务,总公司本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列支用于支持销售的费用,包括手续费、佣金、绩效工资、奖金等。公司各级机构发生的支持销售的变动费用,必须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要求分摊至出单的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财险子公司支付销售费用。二是严禁签订任何形式的旨在恶意排挤竞争对手、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协议,如约定不合理提高工时费和配件价格,以争抢业务为目的进行不当赠送,不当支付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防预费等额外费用或者输送其他形式不当利益等。

(三)各公司应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班子任期考核监督,要将公司合规经营与其任职、薪酬挂钩,将责任明确到人,对于决策不科学、管控不力导致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要切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四)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公司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各公司应于20xx年5月17日前将调整后的业务规划与考核政策、规范销售激励行为的情况、对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的任期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内控及对合规情况考核问责的措施等情况上报保监会。

三、加强自律,为促进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外部形势和市场运行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通报行业及各地区市场运行关键指标情况,提示市场风险,加大力度协调各公司平稳有序发展。

(二)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探索与完善新形势下行业自律机制,一是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协调和推动各会员公司,研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

导敦促会员公司有序竞争、规范发展。市场份额居前的公司要率先垂范,自觉加强规范。二是加强对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的自律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基于纯风险损失率厘定的条款费率,切实防范风险。三是支持和指导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依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控制机制,强化手续费自律规范。

(三)保险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完善行业信息平台功能,加强对各经营主体保费充足性、大额采购招标行为合规性、车险理赔关键内控流程等有效监控,逐步完善理赔风险提示、理赔服务效率评价等功能,积极探索建立行业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和信息披露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监管,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大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改善行业形象、防范行业风险的重要基础。各保监局要切实依法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辖区内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

(一)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采取虚列费用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手段冲规模、抢业务、保份额、扰乱市场秩序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采取停业、取消任职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手段严厉处罚;对发现总公司直接参与不正当竞争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保监会。对虚挂中介业务行为,要对各公司根据《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要求上报的保险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进行核查,核实中介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份额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主体,核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家,对查实存在虚挂中介业务行为的,至少对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实施停业并追究相关高管人员责任的处罚。

(二)要加强非现场分析与监测,对市场上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尤其对业务规划及考核政策不科学、不符合公司及市场实际,业务及管理费和手续费支付标准偏高且变动较大,应收率、批减率、折扣率不合规上升或者市场反映比较突出的公司,要及时采取监管谈话等方式重点加强窗口指导,对落实监管要求不力的公司要加强现场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监管联动,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是各保监局要及时将查处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的情况报告保监会,保监会将及时通报相关公司及董事会,并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要求;对因公司决策不科学、内控管理不力导致违法违规普遍的问题,将通报股东,并就加强对董事会成员及公司经营班子的任期考核监督及责任追究提出监管要求。同时,保监会将定期向保监局反馈相关公司落实监管要求整改的情况,保监局要加强持续性跟踪监督,评估执行效果,对执行不力的,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

二是保监会已要求相关公司分险种、分地区和分月份制定控制不合理业务规模和增长速度、降低经营成本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控制措施,要求公司各层级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保监局要密切跟踪监督辖区内相关分支机构,尤其要加强对偿付能力及核心资本不足公司的监管,切实防范控制风险。对不严格落实监管规定的公司要依法处罚并对外公开披露。

三是加大信息披露。对20xx年上半年查处的违法违规情况及典型案例,各保监局应于8月15日前上报有关情况,其中典型案例不少于3个,保监会将集中对外公开披露。

四是组织开展电销产品经营合规性专项检查。近期保监会将专门下发检查方案,安排部署对电销产品开展专项检查。各保监局要密切跟踪监测各公司电销产品合规经营情况,并将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保监会。对经查实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电销产品的,将责令停止使用电销产品。

五是进一步完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保监会将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公司扩大查询范围,将手续费支付标准统一纳入查询范围,强化消费者监督。保监局要加大对各公司落实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检查监督,对落实不力的,予以公开通报。

六是保监会将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密切跟踪和评估各公司、各地区市场运行的情况及规范市场秩序的效果,及时向各保监局通报,并共同研究监管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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