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手册

时间:2024.4.21

关于推荐使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020)》精神,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导向,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技能人才评价多元化,职业能力建设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编写了《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手册》(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按照《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08]39号)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对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范围和对象、评价方式和内容、组织实施、质量建设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专题论述,并选取了部分单位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评价模式和评价实例。《手册》侧重于从具体操作和组织实施角度,为地方、行业和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实务参考和操作指南,对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现就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推广应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手册》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各地区、各行业要指导我部人社厅发[2008]79号文公布的第一批试点企业运用《手册》加快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各地区、各行业应在第一批试点企业外,另行选择有条件的国家大中型企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继续探索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新机制。 

附件: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手册》(试行)

附件: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指 导 手 册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综合部分

1.1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主要特征

1.2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3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1.4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5企业申请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提交的材料

1.6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对象

2.1职业(工种)范围

2.2人员范围

2.3申报条件

2.4企业职工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资格条件

2.5企业职工越级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资格条件

第三章  评价方式和内容

3.1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方式

3.2 工作业绩评定

3.2.1工作业绩评定的主要内容

3.2.2工作业绩评定的工作程序

3.2.3工作业绩成果公示的组织

3.2.4对工作业绩材料的要求

3.2.5工作业绩评定的注意事项

3.2.6工作业绩评审表

3.3职业能力考核

3.3.1职业能力考核的主要内容

3.3.2职业能力考核的主要形式

3.3.3职业能力考核的组织实施

3.3.4职业能力考核命题工作要求

3.3.5职业能力评价模型

3.4职业道德评价

3.4.1职业道德评价的内容

3.4.2职业道德评价的主要形式

3.4.3职业道德评价的组织实施

3.4.4职业道德评价表

3.5理论知识考试

3.5.1理论知识考试的主要内容

3.5.2理论知识考试的组织实施

3.5.3理论知识考试的命题工作要求

3.5.4理论知识评价模型

3.6直接认定

3.6.1直接认定的组织实施

3.6.2直接认定的工作程序

3.7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如何开展评价

3.8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企业生产岗位实际要求如何衔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4.1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操作流程图解

4.2组织管理与分工

4.3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

4.4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

4.5专业考评组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4.6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涉及的主要表格材料

4.7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考务管理工作要求

4.8评审结果的争议处理

4.9考评人员派遣、使用及管理的工作要求

4.10证书核发

4.11统计和证书查询

第五章  质量控制

5.1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相关机构的管理

5.2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控制

5.2.1评价前的质量监控要点

5.2.2评价中的质量监控要点

5.2.3评价后的质量监控要点

5.2.4企业内部质量监控

5.2.5外部质量监督

5.3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5.4退出机制

5.5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督导人员队伍

附录1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涉及的表格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请表》

《企业技能人才结构状况统计表》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表》

《工作业绩记录表》

《工作表现自述表》

《工作业绩公示表》

《直接认定审批表》

附录2  参考文献

《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08]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2号)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

《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1999]39号)

《关于按季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60号)

《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

《职业培训鉴定命题技术规程》

附录3  评价实例与工作实例

高技能人才评价模式研究课题成果概述

江苏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

广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

大庆油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

中石化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

青岛四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

二重集团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

开滦集团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

乐凯集团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

中金岭南公司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


第一章  综合部分

1.1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主要特征

与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相比,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主要有三方面特征:一是考核方式贴近企业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职工素质提高;二是评价内容上强化四个要素,注重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三是评价对象以企业高技能人才,特别是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

1.2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要坚持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坚持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坚持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坚持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联系的原则。

1.3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领导重视评价工作,建立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

(二)企业能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其中,用于技能人才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能够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三)有比较完善的技能人才考评规章、制度;

(四)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提供人员保障,包括:技能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是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及下设机构——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也可依托现有的考核鉴定机构。

(五)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等。

1.4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地方和行业所属企业

1.企业根据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

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实施方案。

4.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中央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会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布。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企业制定实施方案。

4.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1.5企业申请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规模、生产特点、主要产品;职工总数、技能人才状况;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

(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政策。

(三)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技能人才考评规章、制度。

(五)工作机构设置(主要指考核委员会及办公室)和人员配备情况。

(六)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等说明材料。

1.6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适用人员范围、专业考评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评价工作流程、时间进度安排、质量保障措施、经费来源等。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对象

2.1职业(工种)范围

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范围内(不包括全国统考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术性的职业(工种)。其中,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属企业特殊性的职业(工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纳入评价范围。

2.2人员范围

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2.3申报条件

(一)具备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含申报条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4企业职工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无论是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均可破格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

(一)申报技师考评资格条件

1.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

3.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4.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取得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多次获得市级行业或系统、集团公司级与技能业务相关的先进工作者或技术能手称号。

6.能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7.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三等功。

(二)申报高级技师考评资格条件

1. 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

3.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4.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能运用特殊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 在技术改造、 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重大成果(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6.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二等功。

2.5企业职工越级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资格条件

已经取得本职业(工种)四级或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越级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一)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考评

1.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员工/首席技师/技能大师(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2.获得企业标兵/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质量标兵称号(有获奖证书原件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3.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显著成果的主要参与者(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技术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

4.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1.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员工/首席技师/技能大师(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2.获得企业标兵/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质量标兵称号(有获奖证书原件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3.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显著成果的主要参与者(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技术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

4. 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价方式和内容

3.1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方式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以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同时注重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

对少数工作业绩评定成绩优异者,可采取直接认定方式。

3.2 工作业绩评定

3.2.1工作业绩评定的主要内容

重点评定考评对象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革新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3.2.2工作业绩评定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年度考评计划,在本企业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布考评职业(工种)范围、申报条件、考评工作流程等。

(二)负责受理报名,审查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

(三)考评对象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表》、撰写业绩报告并收集工作业绩证明材料,报办公室。

(四)对考评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修改或补充。

(五)公示业绩材料。公示期间,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

(六)公示期满,对无异议者,将申报人员花名册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并将其业绩材料提交给相应的专业考评组。

(七)专业考评组对考评对象的业绩进行实质(内容)审查,给出评定成绩。

(八)公布工作业绩评定成绩。

3.2.3工作业绩材料公示的组织

为了保证考评对象的工作业绩真实、可靠,需要对其提交的工作业绩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可选择在厂区大门公告栏、车间、食堂等人员来往较密集的地区,也可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3.2.4对工作业绩材料的要求

个人工作业绩材料是指能够反映考评对象在工作过程中的贡献、作用和影响的材料,是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虑到工作业绩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工作业绩材料限于考评对象从取得现有技能等级到目前申报这段时间内的个人业绩。对于考评对象早期比较突出的业绩,如果考评组确认还能反映考评对象现在的实际水平或高于现有技术等级、技术水平的,可以将时间适当提前。

填报业绩材料一定要真实、准确,不得虚报或冒认。业绩材料在形式上有别于工作总结,主要记述申报人在从事所申报职业(工种)的职业活动中含有技能(技术)性工作业绩。所申报的业绩材料应能体现自己的技能水平、工作能力、知识涵盖范围以及对企业的贡献等。

业绩材料要突出反映以下几方面要素:技术深度、实施难度、对企业的重要性、对生产的作用、先进性、效益效果、影响大小等。业绩范围是指:策划、主持、独立完成或参与等。

3.2.5工作业绩评定的注意事项

考评对象提交的业绩材料,必须是其在申报考评前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并有相关单位及证明人签署的证明意见。具体包括:日常工作记录、公示并确认后的技术档案、工作现场写实性实证材料。

专业考评组按照《工作业绩评审表》设定的指标和内容,将参评人员的业绩进行分解,填入相应的栏目里,再根据分解后的业绩,按照评价标准给出相应的分数。

专业考评组对考评对象进行业绩评审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3.2.6工作业绩评审表

评审对象:                    评审人员:                   

注:1.本表所列评价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细化,也可设立否定项(如:出现安全、质量事故,一票否决)。

2.本表基础部分配分为100分。如考评对象在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业绩明显超出相应评价标准的要求,考评组成员可酌情给予加权分数,每项加权分值以不超过3分为宜。

3.本表由3个以上专业考评小组成员分别打分,最后取平均分。平均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平均得分超过100分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资格。

3.3职业能力考核

3.3.1职业能力考核的主要内容

重点考核考评对象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3.3.2职业能力考核的主要形式

职业能力考核通常采用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工作现场、生产过程中进行职业能力考核。由参加考核人员在本工作岗位上,利用现有设备、原材料、工艺等进行现场操作,考评人员根据其操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3.3.3职业能力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前准备

1.根据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考评计划,发布职业能力考核实施方案。对纳入行业管理的企业,同时抄报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受理报名,制作并发放准考证。

3.各专业考评组组长指定部分成员,会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派(或认可)的专家(约占三分之一,不得少于一人,下同),共同组成命题组,负责命制考核试题。命题要充分考虑申报人员的岗位情况。职业能力考核试题须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

4.专业考评组组长指定部分成员,或者会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的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小组组长。

5.落实考核场所、设备、原材料、能源、检测工具仪器等,安排考核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人员。

(二)实施考核

1.考评小组负责对考评对象的职业能力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现场的考务管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要求执行。

2.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委派质量督导人员对考核现场实施质量督导,其中,国家级质量督导员优先派遣。

3.评审结果由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共同签字,结果方为有效。

(三)结果处理

公布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受理成绩复核申请。

3.3.4职业能力考核命题工作要求

(一)有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企业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实际操作试题。命题组可结合岗位实际,对试题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初、中、高级实际操作试卷内容可调整40%)。

(二)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命题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岗位实际要求,共同命制试题。

(三)每次考核至少命制两套试卷,其中一套作为备用试卷。

(四)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将自行命制试题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3.3.5职业能力评价模型

注:合计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3.4职业道德评价

3.4.1职业道德评价的内容

重点评价考评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

3.4.2职业道德评价的主要形式

主要采用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以量表的形式进行。

3.4.3职业道德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上级评价。按照班组、车间(工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分厂、分公司)负责人的顺序进行考评。其中,班组组长、车间主任(工段长)是参评人员的直接上级,对参评人员负有直接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应该优先考评。

(二)班组评议。由考评对象所在班组、车间(工段)的同事,按照预先设定的量表,对考评对象的职业道德做出评价。

(三)公布职业道德评价成绩。

3.4.4职业道德评价表

评审对象:                    评审人员:                  

注:1.遵纪守法为否定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则职业道德评价为不合格。

2.本表由评审对象所在班组、车间(工段)、人力资源部门(或分厂、分公司)有关人员分别打分,最后取平均分。平均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3.5理论知识考试

3.5.1理论知识考试的主要内容

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的必备职业知识。

3.5.2理论知识考试的组织实施

理论知识考试由企业组织实施,通常采用闭卷笔试、统一考试的形式。

(一)发布理论知识考试公告,制作并发放准考证。

(二)有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企业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理论知识试题。专业考评组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按照有关要求命制部分试题。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专业考评组与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或认可的专家,按照命题技术要求共同命制试题,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使用。

(三)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理论知识考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要求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

(四)专业考评组负责阅卷评分工作。

(五)公布理论知识考试成绩。

3.5.3理论知识考试的命题工作要求

(一)有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按照“1+X”形式组织考试用题。其中,“1”为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从国家题库或省级题库中抽取的试题,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试题可按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初、中、高级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10%,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30%),“X”为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岗位技术要求自行组织的试题。

(二)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企业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按照《职业培训鉴定命题技术标准(试行)》要求共同命制,通过审定后使用。

(三)每次考试应至少命制两套试卷,其中一套作为备用试卷。

(四)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将自行命制试题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3.5.3理论知识评价模型

注:合计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3.6直接认定

3.6.1直接认定的组织实施

(一)办公室将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参评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考核委员会审核。

(二)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

(三)将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及业绩材料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

3.6.2直接认定的工作程序

(一)汇总

将工作业绩评定成绩超过100分的参评人员,连同其申报材料报送考核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考核委员会评审

1.考核委员会成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读。

2.考核委员会组织成员进行投票表决。投票人数应达到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70%以上,投票方为有效。投通过票的人数应达到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50%以上,视为通过评审。

3.办公室当场汇总并公布投票结果。

(三)资格确认

将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册及相应的申报材料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

3.7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如何开展评价工作

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但与企业核心产品生产或核心技术直接相关的、属企业特殊性质的职业(工种),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开发企业标准。命题工作按照《职业培训鉴定命题技术标准》,由企业结合生产(经营)或者作业项目,编制理论知识考试和职业能力考核试题,报省级鉴定指导中心或行业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

3.8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企业生产岗位实际要求如何衔接

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强调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密切联系企业生产岗位实际、突出企业特色。

企业对职工开展考核,其主要依据是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的内容与本企业生产岗位实际不一致的部分,按照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要求的原则,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化或更新,以适应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应用的要求。从国家题库中提取的试题,可基于企业岗位要求和操作工艺特点、现场具体情况、产品生产要求等,选择相应的工作现场,结合生产服务过程进行实操考核,并可对试题和评价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4.1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操作流程图解[1]

                    

                 

 



4.2组织管理与分工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具体工作由试点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设立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等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要把好评价工作入口关,严格审核企业资质,及时研究解决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要帮助和指导企业制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案,重点从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质量督导、外部专家选派、证书核发等环节,把好质量关,做好服务工作。

4.3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

考核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企业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技术、生产、质检、纪检、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高级考评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等制度;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审定专业考评组成员;审定合格人选等。

4.4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是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有:负责落实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和制度,完成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办公室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5专业考评组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专业考评组应与企业开展考评的职业(工种)相对应,原则上一个职业(工种)成立一个专业考评组。

专业考评组组长由考核委员会中具有高级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成员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另一部分是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的专家或考评人员。考评组成员资质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授予。考评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评价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组成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技师资格。

专业考评组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考评;及时处理考评中的重大问题;接受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考评对象等各方的监督。

4.6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涉及的主要表格材料

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涉及的主要表格有:

1.《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请表》

2.《企业技能人才结构状况统计表》

3.《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表》

4.《工作业绩记录表》

5.《工作表现自述表》

6.《工作业绩公示表》

7.《工作业绩评审表》

8.《直接认定审批表》

9.《职业道德评价表》

其它表格参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相关报表。

4.7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考务管理工作要求

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考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有关规定。这里特别强调三点:

(一)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前,应制定详细可行的考务管理方案,明确评价工作的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评价方式、试题来源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并按隶属关系,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二)实施评价时,企业应严肃考场纪律,规范考评行为,防止弄虚作假、考场舞弊和违规评判等不良行为。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严格考务管理、规范考评流程,并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

4.8评审结果的争议处理

(一)申报条件的争议处理。对申报条件有疑问的,由办公室负责做出解释和裁定。如仍有异议,由办公室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裁定。

(二)工作业绩材料公示环节的争议处理。对工作业绩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后,报考核委员会做出决定。

(三)工作业绩评定、职业能力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环节产生的争议处理。由专业考评组组长负责协调处理,重大争议报考核委员会做出处理。

4.9考评人员派遣、使用及管理的工作要求

考评人员的派遣、使用和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可派遣已聘考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次考评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与企业考评人员共同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组长由专业考评组成员担任。

考评员只能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的鉴定考评;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至一级的鉴定考评。考评人员从事考评活动,须出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签发的考评人员委派通知书,佩戴考评人员胸卡。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执行。考评人员应自觉遵守考评人员守则、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鉴定质量督导人员的监督。

对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轮换、回避等制度。考评小组成员原则上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遣的考评人员,一年内在同一企业同一职业(工种)担任考评任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执行考评任务时,对有亲属关系的考生应予回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考评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建立考评人员定期培训、资格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考评人员履行考评职责时,权益受到损害,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切实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4.10证书核发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办理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单项成绩不合格,即为评价不合格。单项合格成绩仅当次有效。

地方、行业征得企业同意,也可对四个模块分别设定权重或适当提高合格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按照《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1999]39号)执行,其中,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有两种计算方式,可任选其一:

(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取理论知识考试模块成绩;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取职业能力考核模块成绩。

(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取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模块成绩的平均值或加权值;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取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模块成绩的平均值或加权值。

直接认定的,不填写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仅在评定成绩一栏填写“优秀”。

4.11统计和证书查询

地方、行业应按照《关于按季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60号)要求,将企业评价相关信息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按季上报鉴定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所有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人员,在采集考生个人信息和按考生来源进行分类统计时,均纳入“企业职工”项下,其子选项“农民工”是指户籍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企业从业人员。

地方、行业要按照《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要求,认真并做好本地区、本行业(企业)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并将证书数据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第五章  质量控制

5.1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相关机构的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重点从组织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计划落实四个环节加强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相关机构的管理,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于新开展该业务的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做好有关政策的解释和培训工作。

(二)有重大的考务活动和关键的评价环节(如业绩评价,实操考核,理论考试,委员会评审会议等),质量督导人员应到场监督指导,必要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还应派员到场巡视指导。

(三)指导企业在年初结合制定全年生产计划、人才需求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时,统一规划制定当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计划;年终结合企业各项主业工作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总结。

(四)指导办公室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如: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专家评审会议人员签到表等,保存备查。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资料的档案材料保管,并逐步建立起企业绩效管理和人才业绩档案制度。

(五)组织企业“评价”工作交流。

5.2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监控

质量监控应贯穿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全过程,在时段上实行“评价前”、“评价中”、“评价后”连贯督导,将企业内部监控和企业外部督导相结合,确保有问题早发现、早纠正。

5.2.1评价前的质量监控要点

(一)企业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是否符合条件。

(二)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组织机构: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专业考评组的人员结构、人数比例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社会技术专家的配备。在专业考评组中主要依靠企业内的技术专家,他们长期在企业生产管理一线,对本企业的设备、工艺、材料以及职工的成长史和专业现实水平比较清楚,但在,因为工作局限,他们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命题方法、考核程序等缺少了解。要保证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得到贯彻,特别是对新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可指派1/3左右的社会技术专家参加到专业考评组中协同工作。社会技术专家必须是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有多年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且表现优秀的考评员。

(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法专家。方法专家应选派熟悉企业生产及技术管理,熟练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方法、程序,能热心为企业服务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适合条件的社会技术专家兼任。对于新开展此项工作、人员力量比较薄弱的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可以选派评价方法专家到该企业考核委员会或专业考评组协同工作。

(五)企业宣传发动工作是否到位,职工群众是否清楚了解申报条件(包括破格和越级申报条件)、评价标准、评价的程序等。

(六)业绩评审表的制定,由企业专家和社会技术专家共同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企业的生产实际编制成,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各项业绩指标必须体现出本职业(工种)、本级别的特色,并具有足够高的技术含量。

(七)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企业员工提出评价申请后,由评价办公室会同企业有关部门核实有关人员学历、工龄、原资格证书等级等材料。破格和越级申报人员的材料应报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

(八)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在送专业考评组专家开评前,有关部门及质量督导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检查申报人员所提交的业绩材料是否己按规定时间、地点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是否有不同意见,意见是否已经核查定论,并将以上情况如实记录在案提交考评专家评价。

5.2.2评价中的质量监控要点

(一)工作业绩评价结果是否按规定的程序、经规定的层级组织评出,成绩是否合格。如有争议,办公室应查明原因,报考核委员会复核。

(二)考评专家在参加业绩评价会议前,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详细了解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

(三)考评专家在对每一个申报人员独立评分前是否能够充分交换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时,少数人的意见是否得到尊重。

(四)考评专家组成员对同一申报人业绩材料评价所打出的分数如果相差很大(如15分以上),需说明原因。

(五)实操考核题目是否已将国家题库的核心内容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是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考核是否在企业生产现场结合产品进行。如因特殊情况,经批准采用模拟方式进行的,其模拟度是否足够。

(六)在考评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否有存在干扰考评专家打分的现象。如有,是否已得到及时、恰当处理。

(七)所有考核、评审的结果(包括分数、评语等),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是否均亲笔签名确认?如不肯签名,需查明原因。

(八)召开考核委员会评审会议要达到规定的参加人数。会议议程上至少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由办公室报告宣传发动、资格审查、业绩公示等方面工作情况;二是由专业考评组长报告工作业绩评价、职业能力评定、理论知识考试等方面工作情况。考核委员会在确认本次评价工作达到“三无”标准时(无违规和程序倒置、无未查清的疑点、无未处理的有效投诉),再进行委员投票表决。投票采取记名方式,以示负责和公允。

5.2.3评价后的质量监控要点

(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前,应审核所有报送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收到群众的有效投诉,投诉是否已查实处理。

(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是否在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职工群众和所在基层领导是否满意。

(三)企业是否聘用取得资格的人员给予并给予相应待遇。

(四)企业是否建立技能人才业绩材料档案和相应的绩效管理制度。

5.2.4企业内部质量监控

企业内部监控由企业内部质量监督委员会成员、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纪律检察部门、工会、以及企业内部职工群众实施,主要从评价材料真实性、评价公正性、过程公开透明等方面进行监督。企业要及时公开内部监督投诉电话,确保监督渠道畅通无阻。企业内部质量监控是保证和提升人才评价质量最重要的因素。

5.2.5外部质量监督

企业外部监督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质量督导人员、社会技术专家构成,对开展企业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的真实性、公正性、透明性以及对政策法规的执行贯彻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主要监督责任部门应向社会和企业员工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并确保监督渠道畅通无阻。

5.3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开展年检工作的目的,是检查企业一年来评价工作的“质”与“量”,主要表现为:评价工作是否促进员工培训学习、促进人才成长;评价是否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利润增长;评价是否促进企业职工收入和福利待遇提高。进行企业年检工作注意不要加重企业负担。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年检工作时,可以参考以上指标,结合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评估工作进行。

5.4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是保证年检质量的重要手段。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评价资质:

(一)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人员保障,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二)经费不落实,有可能因此而导致评价出现质量问题的。

(三)违反规章制度,舞弊作假,并查实有据的。

(四)超出核准的职业(工种)范围或人员范围的。

(五)评价质量低或职工群众反应差,经限期整改仍无明显效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展评价工作,或虽有正当理由但二年内未开展评价工作的。

(七)评价与使用、待遇相结合机制未得到较好落实的。

(八)有其它情况经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认不适合开展评价工作的。

5.5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督导人员队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抓好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并严格管理使用,使督导队伍在保障人才评价工作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质量督导人员负责对企业实施评价工作的各级机构、工作人员、考评专家的考评行为及程序实施监督并提出指导性意见。质量督导人员应熟悉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并有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经培训熟悉掌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规程和方法。质量督导人员受派遣单位管理,对派遣单位负责。派遣单位应定期召集质量督导人员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学习有关政策和业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督导人员调换不宜过于频繁,在同一企业内执行督导任务一般不宜超过二年。

质量督导人员实行培训认证制度。经质量督导员资格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附录1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涉及的表格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请表


企业技能人才结构状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企业类别: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一、指标解释:

(一)企业类别:

1、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联营、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2、集体企业:包括集体、集体联营、股份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3、三资企业:包括与港澳台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的股本比例达25%以上的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资股本比例大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二)持证职工:指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的职工。

(三)技能劳动者:指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

二、说明:

甲栏:1+2+3+4=5+6+7=乙栏合计数

乙栏:1>2>3,3=5+6+7+8+9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表

注:在申报类别后的“□”划“√”,在申报条件栏填写与此相应的、本人所符合的申报条件。


工作业绩记录表

注:个人所起的作用一栏,在相应选项后的“□”划“√”。

工作表现自述表


工作业绩公示表

备注:1.本人所起作用指负责、独立完成、主要参加和一般参与;

2.公示的业绩应在取得原有资格后、本次申报前获得;

3.公示过程中有疑问可向考评办公室反映:电话            ,联系人           

也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反映:电话            ,联系人           

直接认定审批表



[1]本图所列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的标准流程,企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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