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回避申请书范本
××市××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王志华诉王静名誉侵权一案,审判员中有陈昭新,陈是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一案的独任审判员,本案原告王志华起诉的内容涉及抚养费一案,王提供的证据里亦有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一案的判决书(2006)历民初字第1080号。王静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和现存在的实际费用(含高中时的学费等)向王志华提起民事诉讼。面对有证据证明的、王志华认可的至少于20xx年11月3日王志华分居,并在此前将家中的存款取走(包栝原告母亲的工资),王志华始终都有抚养能力,王志华分居后因王志华不再承担16岁王静的抚养费被王静告到中纪委及其单位,及王志华主动向历下区法院提交的在被王静告到中纪委和其单位后的20xx年1月9日、20xx年1月31日被告才分两次给付王静未成年时的抚养费600元和20xx年8月23日被告给付王静大一的学费等5000元的收据,以“证明在被告未成年和已成年接受高等教育期间,被告(指王志华)向原告支付学习和部分生活费用的事实。(见庭审笔录和判决书)”。王志华给付原告的600元抚养费显然不够王志华依法应当承担的王静20xx年11月初至20xx年7月王静未成年期间和高中教育的生活费和高中时的教育费。据此确凿证据,历下区法院至少理应依法判令王志华给付王静未成年时和高中时未给付的上述抚育费。但是,历下区法院却视事实于不顾,违法判定“原告(指王静)不能举证证明未成年期间对被告所享有的抚养权利受到侵害,故其该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即使子女在未成年期间其父母没有尽到或者没有完全尽到抚养义务,其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之后也无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或双方追索抚养费。(见判决书)”王静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此判决还公然违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的法律规定。”的规定。陈法官连依其职责应当知道、应当认定的最基本的法定的诉讼时效都认定为没有了,陈显然是在故意枉法判决,故意夺剥王静的诉讼权利,错误的使尚在校就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王静依法提出的诉讼主张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反而要承担诉讼费用。依此事实,原告认为陈昭新显然与王志华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且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厉害关系。为保证本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请陈昭新审判员依法回避此案。请依法批准为盼。
附有关材料:
1、 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案庭审笔录。
2、 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案判决书。
申请人:王静
20xx年8月20日
第二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制作依据】
回避申请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时使用。
申请回避书,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回避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回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申请回避的原因,即回避的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以上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从理论上说,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上述人员虽非审判人员,但都担当或执行本案有关任务,参与案件审判,为确保审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应回避。
二、申请回避的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只要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即应暂时停止审理或参与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案件正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若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停止执行职务,势必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仍应及时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须暂停。比如有的财产案件,当事人要转移争议的标的物,急需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审判人员仍应履行职责,迅速果断地采取措施。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法律规定回避制度,是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民主精神的体现,它可以避免案件承办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偏袒亲友,减少徇情枉法现象,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处理,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请求申请回避的人员的姓名,在本案中所担负的职责。例如负责审查起诉、负责审理工作等,或者在本案中担任记录、翻译或鉴定工作等。明确提出更换该审判人员或鉴定、翻译、书记人员的要求。)
事实与理由(首先,根据有关事实,说明该案的审判人员或者是某个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与本案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某种恩怨关系等,因此不得参与本案的处理。
其次,应当列举有关的证据,说明所举事实是正确的,不是虚构的。
再次,应当引用有关法律条文,说明申请回避书中所阐述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的引用,应当具体、全面、准确。引用的法律应写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能写简称,有失严肃。引用的法律条文,应当
申请人
月 具体到条款项。)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年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