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李天天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提纲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三)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喧哗、鼓掌、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四)到庭所有人员的无线电通讯工具一律关机或处于静音状态;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击槌,
审:望淮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李天天故意伤害一案,现在依法开庭。
带被告人李天天到庭。(被告人站立)
下面依法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审: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李天天。
审:出生年月?
被告人:19xx年1月16日出生。
审: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文化程度?
被告人:初中。
审:身份?
被告人:农民。
审:家庭住址?
被告人:望淮县洪武镇张村372号。
审: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你于20xx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望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xx年8月5日望淮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望淮县公安局执行,是否属实?
被:属实。
审:被告人李天天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被告人李天天是否收到望淮县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收到了。
审:收到起诉书距今否超过十天?
被告人:已经13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本案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距今已超出十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开庭。
审:望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天天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11月10日向望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2日立案。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本合议庭由望淮县人民法院审判员XXX、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组成,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坐在我左首的是审判员XXXX、坐在我右首是人民陪审员XXX参加评议。
由本院书记员XXX担任本庭记录。
望淮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海天和 出庭支持公诉。
经本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后,被告人李天天委托安徽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辩护。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换人处理。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被告人,刚才本庭已告知你有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被告人坐下回答问题。
审:被告人李天天,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到起诉书的内容是否一致?
答:一致
审:被告人李天天对起诉书指控你们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答:对罪名我有想法,记得当时我和钱爱民因为喝酒的问题在饭桌上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我发现他好像想要拿起板凳砸我,我出于防卫就随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他的头。
审: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你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答:对于罪名的认定我方有不同意见,被告人的陈述已经告诉我们他是在即将受到钱爱民的攻击时才用啤酒瓶砸伤受害人,所以我们觉得被告人的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过当。
审: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简要讯问被告人。
公:被告人李天天你以前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
被:没有。
审: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没有要发问。
审判员发问:
被:(属自由发挥)
人民陪审员有无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的?
人民陪审:被告人是如何归案的?
被:我是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的。
审:下面公诉人可以就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简要进行举证,详细内容就不再宣读。被告人和辩护人认为有必要详细举证可以提出?
审:公诉人是否同意?
公诉人:同意。
审:被告人是否同意?
被告人:同意。
审:辩护人是否同意?
辩护人:同意。
审:请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相关证据。
公: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身份,及归案情况。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辩护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无异议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证人出庭程序
公:证人杨远东、沈兴宇、胡先胜、肖志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李天天与钱爱民因喝酒产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李天天用啤酒瓶将钱爱民头部打伤。关于李天天提出的正当防卫的说法,证人的证词也已经清楚的证明,钱爱民提起板凳只是在为了挪开挡住他腿的板凳,并非要去攻击被告人,所以被告人不过是一种“假想防卫”。而且被告人李天天在用啤酒瓶将钱爱民头部打伤后,任然伙同他人对钱爱民进行殴打。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无异议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被害人钱爱民的陈述,证实其头部被李天天用啤酒瓶打伤的经过,也详细的展现了李天天在钱爱民受伤倒地后继续对他进行殴打的事实。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无异议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被告人李天天的供述,也能够证实他打伤被害人的经过。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无异议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被害人的住院病历、望淮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的损伤程度。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无异议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案发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无异议。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征询左右意见)控辩双方对于提交法庭的以上各种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都不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指控的事实密切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可以提供,提供后由公诉人质证)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审:请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公:无异议。
审:控辩双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没有。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鉴于控辩双方对本案被告人是否存在正当防卫存在争议,控辩双方可重点围绕本案的定性及量刑进行辩论。
审: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及量刑建议。
公:被告人李天天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建议在1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
审:被告人李天天可以自行辩解。
被:我在和李天天的这次冲突中,因为一时的失手将钱爱民打伤,但我本心并没有估计想要打伤他,而且我俩原来关系也不错,经常在一起喝酒。我真的是以为他要用板凳砸我,一时出于害怕,才砸伤他的。打伤他后我也很后悔,刚刚大家也都看到了,对钱爱民我已经做了赔偿,他受伤后,我家人也多次去看望照顾,现在他和他家人也原谅了我,我希望法庭能我改错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罚。
审: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首先对本案的我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在攻击钱爱民时,所看到钱爱民拿起板凳的情节,被害人在当时紧张的情况下并不能判定钱爱民就不是要对他进行攻击,所以希望法庭考虑被害人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
第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在打工的地方接到当地派出所的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
第三、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审:经过刚才的法庭辩论,本庭认为,控辩双方现在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针对争议焦点下面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公:被告人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是在当地派出所多次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并且在派出所表示将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告人才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行为应该认定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有无新的辩解意见?
被:我前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不是因为派出所表示将采取强制措施。前面没去是因为去我请假,老板一直不同意,我前面赔偿钱爱民很多医药费现在没钱啊,老板不同意要扣我工资,我也害怕啊。
审:辩护人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
辩:关于公诉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在当地派出所多次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并且在派出所表示将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告人才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行为,被告人已经阐明了原因,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中的第三种是: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审:经过辩论,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都已经阐明,合议庭也详细并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在评议时,我们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所提出的建议或意见,以及被告人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李天天,你对本案件的处理有何意见和要求,可以简要陈述。
被:现在,我已经认识到我的犯罪的后果,因为我的一时冲动,给钱爱民
和我自己以及我们两家人都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所以我已经尽我的能力去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同时也希望我的亲朋好友要从我身上吸取教训,以后做事不要一时大脑发热,没事要多学法,做事要守法,这样才能保护自己也避免伤害他人,最后再次向钱爱民和他的家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对不起你们。我也再次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审:现在休庭五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击槌。离开审判台
进入审判台
——击槌,现在继续开庭。
被告人李天天故意伤害一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现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被告人李天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被告人李天天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天天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提出被害人自首情节,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人李天天提出的正当防卫的辩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天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现在闭庭。
击槌。
被告人核对庭审笔录,如核对无异议请签名.
第二篇:模拟法庭报告
模拟法庭报告
指导老师:陈老师
09级法官、检助班
李小小
200910110152
开庭准备
书记员:
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现在进行宣布法庭秩序: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
3.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
4.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5.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 1
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审判长、审判员入座)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在此依法公开审理。深圳大学“专升本”毕业生马寅娜因被拒绝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起诉广东省司法厅的案件正式开庭。
审判长:请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原告:马寅娜,23岁,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无职业。回答完毕。
2
审判长:被告?
被告: 广东省司法厅。回答完毕。
审判长:原告已经委托xx律师事务所郭莲辉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已经委派法定代表人xx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马寅娜诉广东省司法厅一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崔小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华、审判员陈东共同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黄丽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3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关于马寅娜状告广东省司法厅案,事实和理由如下: 20xx年6月6日,司法部在其网站发布第75号考试公告。与以往不同的是,报名条件新增一项: “普通高等学校20xx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此项措施将延续至20xx年。 公告中的这条优惠政策,让当时正在深圳大学法学院读大三的马寅娜和她的同学们很是兴奋。因为一旦通过考试,大学毕业时,就能够取得律师执业证,从就业角度说,无疑是抢占了先机。原告马寅娜备齐了报考时必须的文件,经审核后取得了准考证,并以371分的成绩,通过了当年的司法考试分数线。
20xx年9月,正准备领取律师执业证的马寅娜接到广州市司法 4
局的电话, 称她是专升本考生,不符合考试公告中要求的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所以考试成绩无效。
原告马寅娜称:“我是通过广东省教育厅同意的专插本考试,升入到深圳大学法学院后, 大三和大四的课程都是跟高升本学生一起上的,我的毕业证书也是教育部发的,学费跟高升本学生交的也一样多。” 马寅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不是司法部门对专升本身份 提出异议,她不知道自己在这个方面会有怎样的区别对待。
通过努力考取的成绩,却被司法部门一个电话告知就作废了。对此,马寅娜表示难以接受。20xx年9月底,原告马寅娜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20xx年1月25日,司法部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 维持广东省司法厅 不颁发马寅娜法律执业资格证的行为。理由是: 马寅娜在报名时隐瞒了 专科阶段的学习经历,应对此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原告马寅娜认为,司法部门以自己不是普通高等院校大三在校生身份为由,拒绝授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是学历歧视。原告填写的所有表格,都是司法部统一提供的。原告在《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中,最高学历一栏勾选了法律本科,并无隐瞒。而且,报名表格并未要求考生注明“专升本”本科生身份,因此不存在过错。我国高等教育法赋予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如果拒绝“专升本”本科生参与司法考试,应该出示“专升本”考生不如“高升本”考生的证据。否则,就是教育歧视,有违教育公平。 5
综上诉讼请求如下:要求广东省司法厅依法授予马某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根据原告的起诉状,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依据《高等教育法》,被告认为,原告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故不具有报考司法考试的资格。而且,其在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在《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中,未如实填报法律专科学习经历,仅填写本科在读学习经历,从而隐瞒了专升本本科生身份的真实情况。对所造成的后果,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对“普通高等学校20xx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解释是,需要符合三个要件: 经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全日制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20xx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此次司法考试的)政策范围已经明确界定为经全国普通高招统考入学的本科生”,由于原告的学历属于专科起点本科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应不予颁证。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6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
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 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证据1为在校大学生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的学历;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2为《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用以证明被告批准报考资格。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 7
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辩论意见如起诉状内容,不予重复。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如答辩状内容,不予重复。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
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8
原告:希望法庭做出合理判决,判令广东省司法厅依法授予马某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审判长:请被告作最后陈述。
被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
经过法庭调查,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并无争议焦点。本庭对如下事实给予认定:
9
原告马寅娜报名期间,隐瞒了她属于专升本教育应届毕业生身份的真实情况,填表时,在“学习经历、最高学历”一栏中,仅填写了本科在读经历,未如实填写专科学习经历。她报名时提交的在校生证明,也未如实反映上述情况。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此次司法考试的)政策范围已经明确界定为经全国普通高招统考入学的本科生,由于原告的学历属于专科起点本科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经审查,原告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审判长: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判令驳回原告请求,办案诉讼法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崔小英 审判员:李华、陈东
二00一年xx月xx日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判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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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马寅娜诉广东省司法厅一案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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