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提捕字(200×)×号
犯罪嫌疑人 边×× ,女, 19×× 年 ×× 月 ×× 日生,民族 汉族 ,
籍贯 ××省××县人 ,文化程度 初中 ,单位及职业 无业 ,户籍所在地 ××市 ,现住址 ××市××区××号 。
简历:××年至××年在××小学读书; ××年至××年在××中学读书; ××年至今无业。
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边××有下列犯罪事实:
20××年××月××日下午4时,犯罪嫌疑人边××以雇用保姆为名,将××省××市来本市的女青年陈××骗至××市体育学院院内趁无人之机对陈××欲实行奸淫,陈奋力反抗,边××持尖刀朝陈胸猛刺,致陈××急性大出血当场死亡。作案后边××畏罪潜逃,于××年××月××日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 边××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二十三 条第 一 款,涉嫌 故意杀人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200×年××月××日
附案卷材料 1 卷
男
第二篇:提请批准逮捕书和逮捕证
提请批准逮捕书、
范文
××县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1997)×检刑批捕第23号
××县公安局:
本院19xx年11月11日收到你局(1997)×公侦捕字第13号文件,以强奸罪、盗窃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郑××一案。经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和第264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和第68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
19xx年11月16日
××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捕字第18号人犯聂××,男,现年24岁,××县人,×族,县氮肥厂工人,家住本县城老街××号,现被羁押在××看守所。
简历:19××年×月至19××年×月,在县城读完小学和中学。19××年×月被招工到县氮肥厂当工人;同年10月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送五一农场劳动改造;19××年×月××日趁外出劳动之机,越狱逃跑;19××年×月×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根据本局所查获的证据材料证实人犯聂××犯有下列罪行:
人犯聂××越狱后,于19××年×月××日在本县潜入某信用社,盗得财务#5@p价值十万余元。同年3月,在××市流窜作案时,当场被抓获,遣送回本县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财务#5@p。
此外,据交代,人犯聂××在被重新抓获的前几个月里,在本县城企事业单位和私人住宅作案,共窃得现金1万余元。手表5块,录像机一部。
上述事实证明人犯聂××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52条;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长××(加盖公章)
1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