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疑破产法司法适用问题

时间:2024.3.3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疑破产法司法适用问题

20xx年6月开始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市场主体退出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突破,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亦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重要标志性事件。经过两年的实施,新企业破产法对市场经济建设的贡献已有显现,但尚未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经济应有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充分利用破产制度积极拯救危困企业,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提供司法保障?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两周年之际,《法制日报周末》特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简称民二庭负责人)。

依法受理破产清算案件

有的法院以补交材料等为由长期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这明显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也不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法制日报周末》:企业破产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规范,对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较少,有的法院甚至不受理,尤其是破产清算申请。企业破产法被许多人认为是“束之高阁”,其积极作用还未充分发挥。请问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民二庭负责人:关于破产清算问题,首先,从观念和态度上来讲,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净化市场的作用:畅通企业法人退出法律通道,建立企业法人依法、规范退出市场的良性法律机制。对于经营严重亏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法人,应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退出。对于虽存在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也应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来,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等行为,以及追究相关者责任等方式,一方面让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另一方面强行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避免其继续扰乱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应正确面对破产案件审理中诸如维稳压力、人少案多压力、绩效考核压力等现实困难,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各种挑战,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其次,就具体措施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受理破产清算案件上有积极作为。对于不同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当区别进行审查,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尤其是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应由债务人通过异议程序举证予以证明。债务人不能证明其资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不予证明的,则推定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另外,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应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目前,据我们了解,有的法院以补交材料等为由长期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这明显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也不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积极受理重整、和解申请

对于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困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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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周末》:破产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这两年在各地法院有了很多成功的尝试,与破产清算相比,法院似乎更偏爱运用重整。这是什么原因?努力推动破产重整和和解有什么重要意义?

民二庭负责人: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是企业破产法设置的两个破产预防程序,旨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存在破产之虞时,通过这两个程序对企业进行积极的拯救。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重整和和解程序的作用,积极挽救仍具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

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不仅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困难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有利于与债务人相关的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各方实现共赢,社会资源也因此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利用。

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的适用,体现了现代企业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取向,突出了企业破产法在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前提下,对债务人进行积极挽救的立法目的,努力推动企业重整和和解成功,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目标,也是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制日报周末》:在挽救有希望的困难企业上,人民法院将会有哪些具体的做法?

民二庭负责人: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特别注重做好释明和调解工作,通过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的合理适用,加强对债务人的挽救。 对于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困难企业。对于经营规模较小、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的困难企业,人民法院则可通过和解方式挽救企业。

对于同时申请债务人清算、重整、和解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在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于有重整或者和解可能的,应当尽可能优先受理有利于债务人复苏的重整或和解申请。人民法院有必要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战略投资者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审慎适用强制批准裁量权

人民法院应在严格审查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审慎适用裁量权。对不符合强制批准条件的,不能假挽救企业之名违法批准

《法制日报周末》:给那些有希望的企业重整的机会是件好事,但因为涉及到多方重要利益,这就决定了对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在这方面是否有一些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或其他限制性规定?

民二庭负责人:就通过重整程序挽救企业而言,人民法院在审理重整案件时,一方面,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创造条件挽救危困企业,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强调必须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包括各表决组通过和未全部通过两种情形下的裁定批准。

首先,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裁定批准各表决组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对于各表决组均按照法定标准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鉴于该情形主要涉及表决组内部利益的冲突,因此,人民法院的审查主要针对投反对票的债权人的异议理由,着重于对异议债权人利益的合法保护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第二,要注意审查重整计划草案中债务人 2

经营方案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是否涉及国家行政许可事项。

其次,人民法院要审慎适用强制批准裁量权,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对困境企业的挽救。对于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强制批准的,因此时关涉的是不同表决组债权人利益的冲突,因此,人民法院批准时应坚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公平对待和绝对优先三项基本原则。要保证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者出资人在重整中至少可以获得在破产清算中本可获得的清偿,即要保护对重整计划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当事人的既得利益。这里要特别注意,在确定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时,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其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客观、准确,是否充分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应有利益。如债权人组以资产评估报告低估了资产价值,甚至虚假,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者重整计划不公,债权削减比例很大,而出资人权益调整比例过小或者没调整;或者大股东对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应分担更多损失而重整计划未体现;或债转股时引入的新出资人出资的资产质量差影响债权清偿等为由,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反对票的,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清偿率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为由,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应充分协调各方利益,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债权人意见的合理性,慎重作出裁定。同时,应保证持反对意见的表决组获得按比例的清偿或者按比例的削减。破产法对清算程序规定的优先顺序,在重整程序中对持反对意见的表决组同样适用。

人民法院应在严格审查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审慎适用裁量权。对不符合强制批准条件的,不能假挽救企业之名违法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肩负起监督职责,对利害关系人对重整程序中存在问题的反映要认真审查,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受理重整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出,并予以纠正。

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法制日报周末》:破产清算所涉利益极多,不仅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的利益,还包括企业职工的利益,甚至关系到地方利益及社会利益等,因此,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又极有可能因为具体的处理不当而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对此,人民法院有哪些相应的举措?

民二庭负责人:总的来说就是一句话:坚定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为服务大局提供司法保障。

破产清算程序是通过司法手段集中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重要制度,因涉及多方利益,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政府,充分利用和积极参加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应急机制、资金保障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等,力求主动、务实、有效地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对于职工生存问题突出、众多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厂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发现问题,尽早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配合、协调,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债权人哄 3

抢财产、职工集体上访,以及企业出资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非法出境等,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有条件的地方,应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采用适当方式妥善指定适格管理人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不能简单以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

《法制日报周末》: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法院将如何促进管理人队伍建设,以何种方式指定适格管理人?管理人普遍反映随机摇号的方式并不科学,对此有何更好的办法?

民二庭负责人:人民法院应采用适当方式妥善指定适格管理人,尤其是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不能简单以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类管理人。决定采用中介机构作管理人,或以中介机构作清算组管理人成员的,业务庭还要对中介机构管理人,以及清算组管理人中的中介机构成员的产生方式作出决定,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以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或接受推荐的方式产生中介机构管理人或中介机构成员。重整程序中,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营模式选择、新出资人引入等商业运作内容,在我国目前管理人队伍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为保障重整的高效、顺利进行,在指定管理人时,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管理人的形式和指定方式以便产生适格的管理人,充分发挥管理人在挽救企业和净化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充分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债权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必须以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

《法制日报周末》:在破产所涉及的各方面利益里,债权人合法权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尤其突出。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上如何保护这两方面的利益?

民二庭负责人:首先,就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人民法院要做的就是正确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各项制度。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是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充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引导管理人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利用法律手段,尽可能地去发现和追收债务人财产,使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化保护。二是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就关涉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债权人的意志。三是通过排除破产豁免原则的适用,依法追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

其次,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我们主张人民法院注重保障民生,在破产程序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保护职工利益。

债权人会议中应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与话语权。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要将职工工资等债权特别分组进行表决,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职工债权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的强制 4

批准必须以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企业继续经营原业务的,人民法院要引导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时,尽可能安置原有企业职工再就业,防止职工失业所带来的社会震荡。应依法保障职工工资等债权的优先清偿。 鉴于职工权利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人民法院还要注重与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劳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事组织部门等的协调和沟通,积极建言献策,条件成熟时,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职工保障体制,以便从制度上确保职工利益的维护。

妥善处理破产衍生诉讼

企业破产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应优先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管辖的规定予以适用

《法制日报周末》:新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将审理大批破产衍生诉讼,请问这些破产衍生诉讼主要包括哪些案件?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将如何处理? 民二庭负责人:破产衍生诉讼,通俗说就是与破产案件有关的案件,包括旧案件和新案件两类。旧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已开始而尚未审结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案件,新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就有关破产企业的实体权益之争新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旧案件在案件性质上包括了各种普通民商事案件。这类案件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原则上还按照正常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但要注意:第一,要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管理人或管理人的代表人、负责人;第二,如系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给付之诉,判项中应载明,鉴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其给付义务应在破产清偿程序中一并清偿。

新案件主要包括债权确认诉讼、追收债权诉讼、请求交付财产诉讼、解除合同诉讼、破产撤销权诉讼、别除权诉讼、抵销权诉讼、确认无效行为诉讼、取回权诉讼、追收未缴出资诉讼、追收抽逃出资诉讼、追偿非正常收入或侵占企业财产诉讼、要求债务人的董事等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要求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和忠实执行职务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等。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新案件时,应注意区分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的诉讼,和以管理人自身作为诉讼主体参加的诉讼。

新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确定。企业破产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应优先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管辖的规定予以适用。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取得管辖权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上述案件法院内部应按照一般民事商事案件的分工,由各业务庭室分别审理,各业务庭室应在审限内尽快审结,以保障破产程序高效、高质进行。

注重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

破产程序启动后,其他与之相冲突的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都应解除和中止

《法制日报周末》: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都涉及到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却又有各自的不同特征,破产程序因其启动原因的特殊性,又必然导致其对民事执行程序具有优先性,这在实践中带来了一些矛盾困惑。法院对此该如何处理? 民二庭负责人:人民法院应充分认识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不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作用。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 5

进行的概括执行,注重对所有债权的公平受偿。强制执行程序是对债务人的个别执行,注重的是对个别债权的保护。

破产程序因其启动原因的特殊性,必然导致其对民事执行程序具有优先性,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因此,破产程序启动后,其他与之相冲突的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都应解除和中止。

人民法院要注重做好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工作,确保破产财产妥善处置。涉及到人民法院内部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操作的,应注意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不同程序的协调与配合。

涉及到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机关的配合,依法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保持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利益平衡

对于明显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依法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等制度

《法制日报周末》: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一个棘手问题,尤其是实践中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事件也多有发生,人民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是否会有应对措施?

民二庭负责人:人民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明显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依法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等制度。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混同的财务报表、企业间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合并程度、各企业之间的利益统一性和所有权关系、分别确定单个企业的财产和负债的困难程度和成本大小、是否存在违法的财产转让、实质合并破产是否有利于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裁定是否受理合并破产的申请。

因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在我国破产法下尚无明确规定,公司法有一定规定,实践中已经有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试验,应该说还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应继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以便高质、高效地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对经济社会中严重扭曲的利益关系予以合理地矫正,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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