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钟记住《票据法》上汇票、本票、支票之主要区别
1.《票据法》上汇票、本票、支票之主要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
信用功能
汇 基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信用,除见票即付,还可另行指定到期日,为信用证券。 本 《票据法》上本票限于见票即付,为支付证券。
支 见票即付,属支付证券。
基本当事人
汇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 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
支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
对出票人资格要求
汇 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本 只能为银行。
支 必须使用本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和印章样式。
对付款人资格要求
汇 银行汇票付款人为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出票人签订承诺委托协议的银行。
本 与出票人为同一银行。
支 有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付款人、收款人名称。
“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收款人名称。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可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必须与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和签名式样一致)、付款人名称。
付款期限
汇 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者,自到期日起10日内。
本 出票日起2个月内。
支 同城支票为出票日起10日内;异地适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 规定。
权利消灭时效法律
汇 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 本 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
支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二篇:近期律师常见票据纠纷案总结
关于近期律师常见的票据纠纷案的一些总结
往年,票据纠纷很少,主要是公示催告后除权的案子。近期,办理或咨询的不少40例,将这些案例情况小结如下:(一至三是指的银行承兑汇票)
一、委托人是正常丢失或被盗,进行公示催告的,又分如下几种情况:
1、票据并未被转让,除权后便可向出票银行要求付款;
2、票据已经被转让的,又分:
(1)善意取得和非善意取得两种;
(2)被多次转让和一次、两次转让,情况也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
(3)分被单位转让和个人转让两种;
(4)单位或个人转让过程中还分背书转让和未背书转让两种,情况更加复杂。
二、委托人是最后持票人,票据被公示催告或被除权的,分以下几种情况:
1、票据被公示催告的,在公示催告期内发现,并有权向法院提出权利的;
2、票据已经被除权,过了公示催告期的;
3、公示催告人是前手的;
4、公示催告人是前N手的;
5、确实是票据诈骗的和只是拾得票据或过失取得票据的。
三、委托人是最后持票人,但票据被出票行拒付的:
1、票据上章不清楚的;
2、背书不连续的;
四、委托人是因银行汇票纠纷,只给对方银行汇票联,未给对方解讫通知联的。
以上是律师目前常见的票据纠纷,其实每个案情也不全相同,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因票据纠纷本来很少,法官们对此也很难有定论,只能通过律师的大量做案子,查找相关案例,找出法律依据,与法官沟通,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