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初[20xx]8号
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各区县教育局(托幼办):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促
进儿童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教育均衡发展,改善教育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全面实施幼儿助学券政策,增强幼儿教育的公益性,保障适龄幼儿享有接受良好幼儿教育权利,是政府履行幼儿教育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幼儿助学券的工作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xx?45号),现就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1.发放对象为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当年x月x日前年满3—6周岁、在具备兑现幼儿助学券资格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托班除外)。
2.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除满足上述年龄要求之外,参照省
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教育工作
的意见》(苏教基[20xx]38号)执行,同时要求幼儿法定监护人在南京生活两年以上。
(二)发放标准
符合幼儿助学券发放条件的在园幼儿,每人每年可以减免20xx元的保育教育费,分两学期兑现,每学期1000元。每个幼儿在园期间最多只能享受三年的幼儿助学券补助。
二、发放程序
(一)公示符合兑现助学券条件的幼儿园名单
取得《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的公办幼儿园,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的民办幼儿园,符合兑现条件。
达到江苏省幼儿园设置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尚未领证的幼儿园,经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可以兑现助学券。
由于幼儿入园高峰的到来,个别区域达标幼儿园不能全部接纳辖区内适龄幼儿,可对部分满足“一无两有”条件(无安全隐患;有教师,有教室和活动场地)尚在筹备达“省标”、并承诺两年内达标的幼儿园,经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准予兑现助学券。如两年后仍不达标则取消兑现资格。具体要求由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制定。
每年x月上旬,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符合兑现幼儿助学券条件的幼儿园名单。
(二)监护人向幼儿所在的符合兑现条件的幼儿园提出幼儿助学券申请
每学年申请工作开始前,幼儿园应按要求在醒目处公告,提醒适龄幼儿法定监护人申请幼儿助学券。适龄幼儿在办理初次申请手续时(已经在园老生的初次申领同时进行),本市户籍幼儿法定监护人应提供: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法定监护人应提供:户口簿、监护人在我市的暂住证、监护人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幼儿园提出幼儿助学券申请,填写《南京市幼儿助学券申请表》(附件
一)。学年结束之后转学的幼儿,凭初始填写的《南京市幼儿助学券申请表》的复印件,在转入幼儿园重新申请助学券,并在申请表中予以注明。学年之中转学的,本学年度不再享受助学券补助,可在下一学年度依照初次申请要求,在转入园重新申请幼儿助学券。
未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不享受幼儿助学券。
(三)幼儿园初审申请材料
每年x月x日前,幼儿园应完成对新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及在园老生再次申请的审验工作(20xx年秋季新学期所有在园幼儿均需按初次申请办理)。不符合享受幼儿助学券条件的,幼儿园应当及时告知幼儿法定监护人;如果监护人材料不齐,幼儿园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在申请截止日之前补交,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每年x月上旬前,幼儿园将幼儿申请材料及《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幼儿园汇总表》(附件二)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上报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申请材料
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完成辖区内幼儿园申报材料的复审和汇总工作,并于7月中旬将形成的复审意见与《南京市幼儿助学券补助金额区县汇总表》(附件三)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报送区县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五)区县财政部门拨付幼儿助学券经费
市教育局每年x月上旬完成对《南京市幼儿助学券补助金额区县汇总表》的汇总工作,并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财政补助专项经费。市财政局8月中旬完成区县专项经费的拨付工作。区县财政局在8月下旬将市财政局专项经费连同区县财政应负担经费合并拨付给幼儿园。
(六)幼儿园收取扣除幼儿助学券后的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收取的额度为扣减幼儿助学券相应费用后的保育教育费。严禁幼儿园采取先全额收取保育教育费,再返还幼儿助学券相应费用的做法。
如对不予发放幼儿助学券有异议的,幼儿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幼儿园所在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幼儿法定监护人以及幼儿所在幼儿园。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幼儿助学券政策有条不紊地得到全面落实。
2、落实经费筹措责任,强化经费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各区县要把幼儿助学券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当年部门预算,按照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通过的幼儿人数,
在规定时间,足额将经费拨付幼儿园,不得挤占、挪用或延期拨付幼儿助学券专项经费。
3、密切部门合作,加大监督检查。幼儿园要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幼儿教育助学资金使用规范和有效。各区县要加强对幼儿助学券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重复享受幼儿助学券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规违法的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于违规幼儿园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幼儿助学券的兑现资格。
4、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认真领会幼儿教育助学政策的意义,制定行之有效的宣传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讲,使广大幼儿家长了解幼儿助学券发放应该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发放的对象和标准及发放的程序等相关事项,为实施幼儿助学券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确保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秋季学期正式实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补助另行规定,原有相关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一:南京市幼儿助学券申请表
附件二: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幼儿园汇总表
附件三:南京市幼儿助学券补助金额区县汇总表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托幼办
二○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张店区中小学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张店区中小学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均衡教师队伍资源配置,全面提高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省内整体素质一流的教师团队,加快教育名城建设步伐,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城乡校际交流制度,优化配置教师资源,加快薄弱学校发展步伐,实现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设和谐生态区域教育。
二、工作原则
实施区域内中小学教师校际交流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科学合理。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创新教师管理模式,有序推进校际教师合理流动。
——公开规范。规范教师校际交流的程序和办法,公开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规范运行。
——积极稳妥。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教师校际交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握工作重点和进度,循序渐进。
——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加大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消除教师后顾之忧,引导教师积极支持、主动参与校际交流。 ——促进发展。保持和发扬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发挥骨干教师引领作用,避免“削峰填谷”,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
三、工作目标
实施教师校际交流,以年轻校干、骨干教师、超编教师为重点,调整、优化教师配置,使教师数量、学科结构基本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缩小骨干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分布差距,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初步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四、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内容
1、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和我区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要求,坚持教师队伍结构调整与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教师调整补充与培训提高相结合,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含领导职数及人员结构比例)内,组织教师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合理流动,优化师资配置,提高师资配置效益。
2、交流范围。我区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原则上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进行。教师校际交流应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教师校际交流工作机制,逐步扩大教师校际交流范围。
3、交流对象。(1)45岁以下区级以上(含区级)骨干教师。
(2)无农村任教经历的教师。(3)职称聘任及评审的相关人员。(4)教研员。(5)年轻校干。
4、交流原则。(1)优秀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2)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交流。(3)职称评审、聘任岗位不足学校向岗位富余学校交流。(4)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每届一般3~5年)的校干的交流。(5)教研员轮岗支教。(6)在同一所学校工作不满6年的教师和任职不满一届的
校长,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原则上不参与交流。
(7)为保护学校办学特色,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校干、教师,经区教育局批准,可不参与校际交流。
5、交流形式。坚持组织选派与教师个人志愿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师校际交流工作。
(1)指导性交流。将应交流教师指标落实到学校,实施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师交流。
(2)岗位竞聘交流。教育局确定部分中、高级教师岗位,统一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岗位竞聘,促进教师校际交流。
(3)校际协作交流。建立对口帮扶关系的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进行教师协作交流,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4)个人申请交流。符合校际交流条件的在职教师,可自愿申请到异校任教,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交流。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完善教师校际交流激励机制
提高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对长期在农村任教、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对积极参与校际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推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具备中、高级职称资格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可优先聘任中、高级职务;交流到异校中、高级岗位的教师,其在原学校聘任的中、高级职务予以保留。
(二)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导向作用
实施城区学校教师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引导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城区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1年的经历,其中城区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次年具有评审资格的教师,当年应到农村薄弱学校交流。新获得高一级职称的教师次年去农村交流支教2年。
(三)消除教师后顾之忧
切实解决教师交流中工作、生活等困难,因病、孕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不纳入交流。为参与校际交流的教师创设良好的工作平台和条件,激发教师工作热情和业务潜力。
(四)加强教师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带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提升业务水平。组织实施以农村教师为重点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着力抓好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研修提高,努力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工作。
(二)加大政策宣传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
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引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教师校际交流工作,为推进交流工作创设良好的环境。要引导教师更新职业观念、服从大局,自觉参与校际交流。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交流方案要向社会和广大教师公开,要加强对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监督,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稳定。
(三)完善考核管理
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纳入专项督导评估,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不断完善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管理,推动交流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教师队伍素质和义务教育质量整体提升。
二○20xx年x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