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职能职权,理顺党代会与人大会的关系
(1)要正确处理乡镇党代会与人大会的职能关系。在时间上,应该在人大会例会前召开党代会年会,以便党代会的精神在人大会上得到很好的体现,党代会的决策得到更好的贯彻与落实,避免党代会与人大会决策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在活动方式上,党代会要从发挥党组织和党代表特有的优势出发,在组织形式、活动形式、工作形式等方面有所创造和创新,在内容上不应与人大会交叉重复,耗费大量人力财力,造成新的“重复建设”。在会议主题上,党代会应更多地体现在如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
(2)要正确处理党代表与人大代表的关系。党代表和人大代表分别是党代会和人大会的组成人员,分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机关,这就决定了他们具有不同职能和作用。因此,党代表与人大代表的活动方式、工作内容和发挥作用的途径也应有所不同,党代表工作的内容应与党代会和党委会所承担的职能及其发挥的作用相一致,应着重从政治、思想、政策和全局上,对涉及地域内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研讨交流,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务虚”为主,主要发挥“议”的作用,尽量避免因过于直接参与具体事务而形成与人大代表职能和作用相重叠的局面。处理好党代表与人大代表的关系,一要从“源头”加以控制,除工作需要外,尽量减少党代表与他们的交叉任职,防止角色重叠;二要在合理定位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地开展活动,尽量避免重复,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应当不断地加强对代表的教育与培训,不断地提高代表的素质,使之真正成为群众利益的“扬声器”、和谐稳定的“稳压器”与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3)要正确处理党代会与人大会议案内容的关系。由于在乡镇能够担当代表的资源有限,在一定程度上说,党代表多数有可能也是人大代表,但人大代表就不一定都是党代表,所以党代会又身兼人大代表的在议案的内容上可能侧重于经济建设的偏多,而忽视了对党建工作的议案。如永安镇在去年的党代会上收集的56条议案,涉及到党建工作的仅有16条,仅占30%;而且重在提问题,而缺乏解决的建议与意见,为此,党代会在议案上的提出、收取与反馈、落实的过程中,要注重拓展自身区别于人大会的特色与空间。
(4)要正确处理党代会和人大会制度运行机制的关系。我们要注意把加强党代会常任制与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等各项制度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人大会制度,由于它运行机制在不断地实践中逐渐完善与成熟,党代会应当在实际的运行中,借鉴与运用其成功的机制与制度,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的规章体系,构成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有机整体,逐步实现党内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关于工作保障的问题
1、要修改完善党内有关规定,从制度安排上确认党代会常任制的合理性。目前,各地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基本上都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
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一些《试行办法》或《实施意见》,真正形成制度的少之又少。建议对党章党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里面增加党代会常任制的制度设计、制定、实行等相关内容,而且尽量要具体化、刚性化,措施要可实行可操作,要起到能够积极发挥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作用的效果。[Page]
2、要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经济基础上提供党代会常任制的保障性。就目前乡镇经济实力来说, 维持正常运转的刚性支出比较大,不少乡镇负债度日,对于非生产性支出捉襟见肘,可用财力非常紧张。必要的工作经费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前提和保障,建议把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确保党代表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同时,对乡镇党代会年会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乡镇财政要予以重点保障,可以考虑采取市财政下拨一点、党费补助一点、乡镇自筹一点的办法予以解决。
3、要把运行质量纳入考核内容,从实绩考核上强化党代会常任制的规范性。党代会常任制是党的执政能力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鲜明标志。党代会常任制运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党的执政能力,因此,我们应该也必须把党代会常任制的运行质量纳入考核范畴,作为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一项主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