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上海xx公司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告:xx
性别X
出生年月X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
户籍地: 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元;
2、判决被告xx立即归还所借的公司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服务编号:BH7VZ1X)】及测温仪MT4、风速仪MS6250、温度计TES-1332A各一台;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原告单位的员工,于1998年11月与原告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年2月22日,被告因家中有事提出停薪留职6个月的请假申请,同年2月26日,原告公司总裁在被告提出的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见证据一)。此后,被告休年休假至20##年3月14日。20##年3月15日至3月27日,被告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不到公司上班(见证据二),在此期间,被告的部门主管xxx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20##年3月24日,被告突然电话告知xx,说准备向公司提出辞职(见证据三)。20##年3月28,被告来到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在被告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被告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见证据四)。20##年4月1日,针对被告连续矿工等事实,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开除决定。因工资等问题,被告于20##年5月31日向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年7月20日,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x劳仲(2007)办字第xx号裁决书。
一、原告并未同意批准被告事假,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申请事假
根据原告《公司员工手册》(见证据五)第三章第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员工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提出并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假单上的要求逐项填写、签名……如果每月事假超过56小时(7天),必须到地区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作矿工处理。员工请病假必须在病假结束后的一周内……”,公司员工请假的事由有请事假、请病假等,具体方式、要求不一。20##年2月26日,公司总裁在被告xx起草的一份家中有事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在被告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以请假方式处理”就认定原告已批准被告20##年3月15日至3月27日的事假是错误的。事实上,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请假要求履行任何请假手续。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