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刑事谅解书(诈骗罪版)

XXX诈骗案刑事谅解书

本人XXX本单位XXX因XXXX于XXX年XXX月份在XXXX纠纷事宜向XXXX派出所进行电话报警,后XXX因涉嫌XX罪被逮捕,现羁押在XXXX看守所。

犯罪嫌犯人家境贫寒,靠出外打工勉强度日。XXX父母已亡,无兄弟姐妹,是一个四岁幼儿的唯一扶养人。XXX被羁押后,家中幼儿无人照料,家庭悲剧随时可能发生。虽然原则上XXX的诈骗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案件发生后,他们已经积极想尽一切办法来弥补错误,认真悔过,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且向司法机关交纳了罚金,说明他们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强烈愿望。

我们认为法律的制裁手段是为了警示犯罪,而不是为了制造新的伤害和悲剧。同时,如果因我们的报案造成他们家庭的悲剧,也不是我们的初衷。因此,我们同意对XXX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他们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对他从宽处理。

此致

XXXX人民检察院

XXXX人民法院

受害人 (签字):

受害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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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诈骗罪谅解书

谅 解 书

就本人付给张***2人民币委托其办事,而后他没有办事,也没有返还本人2人民币一事。现张***已主动向我认错,并将所有欠款全部偿还给我。本着给张***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考虑到张***家境确实比较困难,我对张***的不当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司法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张***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理。

谅解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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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电信诈骗防范建议书

银行某支行电信诈骗防范建议书

尊敬的客户、市民:

电信诈骗,是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电话、邮寄传递和网络等通信手段实施的新型诈骗犯罪活动。近年来,随着国际互联网、通信网络的发展,新型的网络消费方式为广大群众带来了实惠和便利,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结算方式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有效遏制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高发的态势,切实维护广大客户利益,我行特别提醒大家做好以下几点:

一、请您认清识别以下犯罪方法

为了方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掌握识别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和伎俩,现将常见的几种诈骗手段归纳如下。

(一)电话诈骗:

1、虚构子女出事诈骗:虚构子女、朋友出车祸、生病、违法需交纳罚款等为由拨打电话欺骗家人或朋友汇款。

2、虚构子女被绑架为由诈骗:虚构已将子女绑架,利用电话背景音(孩子的哭声、打骂声等)造成家人恐慌,要求家人立即汇款赎人。

3、冒充熟人虚构事实诈骗:冒充亲朋好友,以车祸、生病、违法需交纳罚款等为由实施诈骗。

4、冒充电信局、公、检、法、司等工作人员电话诈骗:不法分子冒充电信局工作人员以电话欠费等名义实施的一系列诈骗行为,或冒充公、检、法、司等国家工作人员,以事主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事主急于澄清自己的心理,让事主将自己银行存款转入不法分子指定的安全账户的诈骗行为。

5、以购房、购车退税为名电话诈骗:诈骗分子谎称自己是税务局人员,以“税务局要退还购房契税、汽车购臵税”为由要求事主速与财政局某电话联系。若车主拨打电话联系时,对方便让其从银行ATM机上利用转账操作获取退税费用。当受害人到银行ATM机按照不法分子电话指示操作后,不法分子利用英文页面,将受害人银行卡中的钱转入到不法分子的账户内。

6、中奖诈骗:嫌疑人拨打受害人手机,称其手机号在深圳或香港某知名公司的摇奖活动中中奖或某公司为祝贺新产品上市创办移动号码开彩,奖金丰厚多达十余万甚至几十万元,通过语音电话的方式告知可亲自前往领取或银行转账,受害人必定会选择银行转账,然后告知其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服务费和银行手续费等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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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非法集资与诈骗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xx〕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x月x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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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xx〕19号 【发布日期】20xx-12-03 【生效日期】20xx-1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xx〕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x月x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xx年x月x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二○○九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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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诈骗

近期,电信诈骗又开始进入活跃期,根据市公安局发布的数据,从5月x日至23日,全市每天电信诈骗发案数十起,其中网络购物类占38%,冒充熟人类占26%,冒充公检法机关类占22%,涉案总金额达到4200多万元。

与以往稍有不同的是,最近受害事主中,20岁至49岁的事主占了73%。今年x月中旬,一名市民接到所谓“社保局工作人员”电话,声称他的社保卡涉及多家医院骗保,事主立即慌乱起来,由此陷入了连环套,最终被骗600多万元。他在报警时说,他接第一个电话时,也是将信将疑,可后来连续接到“公安局的”,“法院的”电话,就像着了魔一样,完全听从了骗子的指挥,浑然不觉。

同时,一种冒充恶势力敲诈的电信诈骗也开始冒头。24日,市民霍先生接到一个东北口音的陌生电话:“你是不是得罪人了?人家让我们教训教训你。但我们调查了一下,听说你人还不错,给你个机会,赔我们一点钱就行了。”心中没鬼的霍先生当场拒绝,挂断电话。几分钟后换个电话拨回去,发现对方已经停机。“难道这是一种新的诈骗?”霍先生心里起疑。记者上午从北京市公安局了解到,这种冒充恶势力,威胁“教训教训你”的,确实是一种近期刚出现的新型电信诈骗形式,但目前还处于萌芽状态。根据警方的统计,月发案量只有三五起,受害人被骗金额从五千到两万不等。

据北京警方刑侦总队专门负责反电信诈骗的民警介绍,诈骗成功的这几起案子中,往往都是事主恰好在与他人发生严重矛盾,或已经闹上法庭,或正在欠债不还,机缘巧合下上了当,等明白过来后报了警。尽管警方掌握的发案数量不多,但也不能排除有些人上当后,至今仍然没有发现被骗或发现后羞于报警的情况。

在大多数电信诈骗中,电话里的人无论冒充什么身份,都是一嘴南方口音,而这种冒充恶势力的诈骗中,多为东北口音。最具欺骗性的是,他们往往第一句话就直呼事主的名字,让事主误以为对方真的直冲自己而来。

“现在违法犯罪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买到其他公民的个人资料。北京警方已经破获了多起这样的案子。所以千万不要觉得对方知道了你的真实姓名,就一定已经对你的情况了如指掌。”办案民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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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电信诈骗

懂得识别网络骗术还不够,电话骗术也要懂!

最近出现了一种新的电话诈骗术不知大家有没有听说过,这里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自己

亲身体会的电话诈骗,事情就发生在昨天也就是20xx年x月x日的中午,突然手机响了,手机里显示这样的一个+0196852202电话号码,当时就没考虑什么就接听了,然后就听到一个人工录音说你有一个包裹请拨打3979852领取,接着就拨打了这个号码3979852,然后是一个自称是中国邮政的女子的人跟你说,在X月X日有个叫XXX的人给你寄了个包裹,经他们那扫描出来包裹里含有 一张XX银行的银行卡和国家的违禁品(也就是指毒品),还说那银行卡里的存款有几十万,请问你认不认识这个给你寄包裹的人,如果是不认识的话,他还说叫你拨打5503580这个称是公安局电话号码叫你去报案,叫公安局来帮你协助调查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后果会很严重!说的真的很诚恳很逼真!当时的我真是给镇住了,也没想到上网去查查电话号码真假,就豪不犹豫就马上拨打了5503580这个称是公安局的电话,拨通之后我就将那个自称是邮局的女子说的话全都跟这个自称是XX公安局XXX大队说了一遍,开始的时候这个自称是XX公安局XXX大队的人是这么说的:“你别急,你要报案?如果你是报假案的话后果很严重,我们这里的电话是有录音的,好,我上网帮你查查,稍等你不要挂机,我们查到了在今年的X月X日有个叫XXX给你寄了个邮件,邮件里面含有一张XX银行卡而且卡里含有几十万的存款和国家的违禁品(毒品),你可知道如果这是真的话情节严重的话那要被判处死刑的,因为你这个例子比较特别,你现在把你所知道的都要完全真实告诉我,包括你的工作是做什么的?在什么银行里开过户?户口里有多少钱?有没定期的存款单什么证明的,只有这样才能把你的户口跟那个进行违法犯罪的户口给区分开来以便于他们把这个XX银行的户口进行冻结处理来进行追查!”等等说了一大堆。最后说了一句”我们会帮你调查清楚的,请你耐心等待."听到这里大家是不是觉得我很可笑。但后来经我冷静的思考了以后,发现这里存在几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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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诈骗动迁房

“动迁房”骗局 买家为何中招

并积攒了一笔钱。为了能够在上海扎根,方便今后长期在沪发展,沈强辉和太太商议后决定在上海郊区买一套房。

买入房屋“子虚乌有”

由于自己的资金量十分有限,虽然沈强辉在地段和房屋面积上已经一让再让,但面对上海的高房价,经过了几个月的辛苦寻觅,沈强辉也还是没能如愿买到自己称心如意的房子。正在他愁眉不展的时候,一位之前联系过他的某房屋中介公司业务员张存发(化名)给他打来了电话,告诉他眼下正好有一个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的动迁安置房待售。

在20xx年x月,从张存发那里了解了这套房屋的大致信息后,买房心切的沈强辉怕好房子被别人抢了,便在尚未看房的情况下就立刻敲定了这套中介口中位于闵行区双柏路上的房产,并在该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协议签署当天,沈强辉按约向中介公司支付了购房意向金1万元,之后几天,又陆续支付了房款12万元。同年x月x日,沈强辉终于如愿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首页加盖了中介公司的公章。到了同年x月x日,沈强辉又向中介公司业务员张存发(化名)支付了居间服务费6600元,同时张存发也将对应的房屋产权证交给了沈强辉。拿到产权证后,沈强辉轻松地叹了一口气,“房子的事情总算搞定了,如今总算是在上海安家落户了”。

一般来说,手续做到这个份上,房屋交易的手续已经完成了,沈强辉可以获得梦寐以求的房产了。然而令沈强辉做梦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他几次催促中介带他看房未果的时候,20xx年x月x日,沈强辉就突然接到闵行区公安机关的告知,称其买进的房产根本不存在,房屋产权证也是伪造的,所谓的房产出售人周子滨更是子无虚有。

这一说法让已经花了十多万元的沈强辉顿感晴空霹雳。按照公安机关的说法,这宗房屋买卖根本就是一场骗局。沈强辉付了钱,却未能得到房产,怒气冲冲的他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款13万元,居间服务费6600元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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