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人(原告):太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第一被告):赵XX 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
身份证号: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
电话:
被申请人(第二被告):窦XX 女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
身份证号: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电话:
被申请人(第三被告):樊XX 女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
身份证号: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电话:
被申请人(第四被告):唐山市丰润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饶XX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将马上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因被申请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能,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特此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4,671,387.67元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及其它财产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公司”)、太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太行公司”)为迁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迁安公司”)股东。迁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63,720,000元,其中广州公司出资114,600,003元,占注册资本的70%;太行公司出资49,119,997元,占注册资本的30%。
广州公司系唐山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唐山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40%股权。唐山公司其余60%股权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唐山公司从事高炉炼钢业务,运营所需要的高炉等设备所有权归迁安公司所有,迁安公司以租赁形式向唐山公司提供运营设备。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