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
潍教办字[20xx]66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
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市教育局决定,自20xx年下半年开始对我市各类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现将《潍坊市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通知》(教语用[20xx]1号)、山东省语委《关于修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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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山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语办字[20xx]32号)、省教育厅、省文明办、省语委《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鲁语教字[20xx]1号)、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师、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由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三部分组成,总分120分。评估结果达到总分的70%以上的单位,为语言文字规范化合格幼儿园;达到总分90%以上的单位,可获得“潍坊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幼儿园”称号。具体要求见《潍坊市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细则》(附件)。
三、评估范围和评估时间
评估范围为全市各类幼儿园。20xx年下半年开始对市内四区 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对其它县市区幼儿园的评估从20xx年开始。
四、评估程序
(一)幼儿园按照《潍坊市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细则》 进行自查自评,做到以查促改,以评促建,全面落实各项评估指 标,在此基础上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评估申请。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幼儿园组织开展检查评估。评估结束后,写出评估报告,认定并公布语言文字规范化合格幼儿园评估结果。对县市区认定基本达到标准并申报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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