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外观专利范文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外观专利范文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外观专利范文

外观

设计专利请求书英文信息表

外观专利范文

示例说明

一、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

二、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三、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四、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21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6栏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 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 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 等;

(3) 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

车” 等;

(4) 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

套” 等;

(5) 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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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范本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130101 2010.4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范本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130101 2010.4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范本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英文信息表

130101 2010.4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范本

注意事项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以及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下载)

二、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21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6栏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3.本表第7栏设计人应当是个人。设计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设计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设计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若请求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设计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8栏应当填写第一设计人国籍,第一设计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5.本表第9栏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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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 名称:飞机

2. 用途:用于飞行器,以及以此形状设计制作的飞机模型和玩具;

3. 设计要点:整体外观形状,

4. 以立体图表现主要设计要点,

5. 以立体图作为专利公报用图。

130002

2010.2

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

意事项

二、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2、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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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范例-3

观设计专利请求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范例3

观设计专利

请求书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范例3

示例说明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10个字为宜,不得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

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2) 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相符合,本示例的产品名称不应写成

“电视机”。

(3) 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 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如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科迪牌显示器”。

(ii) 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iii) 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

发动机的汽车”等。

(iv) 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 ”、“中型书柜”、

“一副手套”等。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21寸显示器”。

(v) 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 “棱形尺”、“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

“红色外衣” 等;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红色显示器”。

(vi) 省略不当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vii) 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

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

等。

2、产品所属类别

申请人应当在第14栏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

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应当写明技术领域、用途或使用场所。以便于分类员对该产品确定准确的分类号,利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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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外观设计专利撰写示例

外观设计专利撰写示例

外观设计专利撰写示例

外观设计专利撰写示例

外观设计专利撰写示例

示例说明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 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本示例的产品名称不应写成“冰柜”或“冰

桶”。

(3) 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 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如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科迪牌冰箱”。

(ii) 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iii) 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具有除菌功能的冰箱”。

(iv) 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 ”、“一副手套”、“一

副筷子”等。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256L冰箱”。

(v) 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红色外衣”、“棱形尺” 等;本示例产品

名称不应为“双门蓝色冰箱”。

(vi) 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

等;

(vii) 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viii)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者

写成某种动物或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带有弧形拉手的

冰箱”。

2、产品所属类别

申请人应当在第14栏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

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以便于分类员对该产品确定准确的分类号,利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例如一种本身并无制冷功能的保温容器,其通用名称也是冰箱,但其分类号应为07-07,如果申请人不写明该产品所属类别或技术领域、使用场所,分类员有可能将其分至15-07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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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外观专利图片格式为jpg格式

外观专利图片格式为jpg格式;外观图片大小不应超过150mmx220mm,其他图片大小不应超过165mmx245mm;图片或照片分辨率为72-300dpi。7视图,一页纸一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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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外观设计专利费减请求

初审程序

实审程序

授权后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费减请求

费用减缓请求书 10009

2002.8

外观设计专利费减请求

填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申请人应为第一申请人。

四、本表左上方及第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本表第②栏,应写明请求减缓的理由。个人申请费用减缓,必须准确填写个人年收入情况,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申请费用减缓除说明减缓理由外,还应当附具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经济状况证明:对企业应说明亏损情况,对非企业应说明经济困难情况。填写不符合规定或未提交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六、可以请求减缓的费用有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

七、费用减缓请求是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的,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之前提出。

八、个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80%;单位或单位与个人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60%;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不予减缓费用。

九、请求减缓专利费用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同时按减缓后的比例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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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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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若干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意识显著增强,专利战略在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定规定的很少,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以及专利维权法律工作多年,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比对时的首要工作。关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有专门的规定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但这条规定过于原则,实际上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并不一定都受法律保护,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到底哪些受法律保护哪些不受法律保护,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一)如何排除公知在先设计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是侵权判定比对时的依据,如果图片或照片中有公知在先设计内容,那么公知在先设计内容就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的绝大部分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在已有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进的,虽然专利法条文中并未规定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必须排除专利图片或照片中的公知在先设计部分,但是,公知在先设计不是专利权人的智力成果,其属于社会公众的共同财富,已经处于社会公众欲得知就能得知的公开状态,如果将这些公知在先设计也包括在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内,对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严重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所以,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首先区分出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将公知在先设计部分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侵权人可以利用公知在先设计进行抗辩,即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公知在先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与公知在先设计方案更为接近。如何排除公知在先设计内容呢?笔者认为可这样具体操作:审理人员应询问权利人其专利中所包含的创新点,如被控侵权人能举证证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有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就要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排除该部分,以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的剩余部分与被控侵权物进行侵权比对;如被控侵权人没有举证或能举证但不能证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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