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产品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同柜转让
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私募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登记在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系统”)的产品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进行同柜转让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同柜释义】本指引所称同柜转让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份额转让的业务。
第四条 【业务管理】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的产品在报价系统的同柜转让业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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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登记结算】转让产品的登记结算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转让业务办理
第六条 【产品转让条件】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拟在报价系统开展同柜转让业务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人数不超过200人;
(二)产品合同约定可转让;
(三)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备案确认函或审批函;
(四)管理人和指定开展同柜转让业务的销售机构同时是中国结算TA系统的参与人和报价系统的参与人,且具有报价系统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
(五)中国结算和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转让测试】在报价系统开展同柜转让业务前,产品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通过市场监测中心和中国结算组织的同柜转让业务测试。
第八条 【转让申请】拟在报价系统开展同柜转让业务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向中国结算提交开展同柜转让业务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开展同柜转让业务的产品名称及其代码、管理人名称及其机构代码、指定开展同柜转让业务的销售机构名称及其代码等。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