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上诉状范本

行政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_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份

上诉人:_____(签字或者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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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行政上诉状范文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铁甲小撸,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县石安镇刺竹村,邮编: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地址:梁平县石安镇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镇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上诉人与田XX与19xx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务工时认识,19xx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xx年1月6日,双方在石安镇民政办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务工,后田XX便杳无音讯。20xx年XX月上诉人向梁平县人民法院福禄法庭起诉,要求与田XX离婚。福禄法庭经调查发现,结婚证上田XX的身份证号码系无效号码,由此上诉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当时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的失误对田XX的身份审核不严,导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给上诉人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 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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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起诉状范文

行政起诉状

原告:黄××,女,28岁,××省××市人,××省××市××医院护士,住××市××区×路×号

被告: ××省××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卫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黄××,于××××年×月×日,给患者张×注射青霉素时,由于自己熟识张×,并由张×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在没有皮试的情况下为张×注射青霉素,导致张×15分钟后产生输液反应,3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月×日,××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无异议。×月×日,被告××市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以下处理决定:(1)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费8000元;(2)吊销行医资格。原告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 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8条之提起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汉滨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

XX年 XX月 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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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付正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人付勤勇(付正六之子),男,19xx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户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2组(原红花村5组)。

被上诉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伟,镇长。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红花村2组(原红花村4组),集体付云武等29户村民。

上诉人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酉法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龚府行裁[201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上诉人与第三人争议地的使用权属上诉人;征地款项为上诉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在19xx年前均属酉阳县龚滩红花村第二生产队,19xx年该村土地落实下户,小地名坨田处土地明确为上诉人承包地,上诉人的土地承包合同也于以填写明确为东至路,西至河边,南至永华田界,北至小沟。客观上明确了该地的承办经营使用权属于上诉人承包地,同时也明确了该地土地直到河边均无山林。19xx年,原红花村第二生产对分成红花村4组和5组,该地承包地分归5组并仍然继续为上诉人承包经营。20xx年10月,因修建乌江水电站,该处地属于水库淹没区必须征用,红花村4组以该块土地外河边属于山林,应归红花村4组为由要求领取其认为属于山林部分的土地征用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争议期间,第 1

三人将争议地淹没补偿款擅自领取。为此,上诉人申请龚滩镇人民政府处理,龚滩镇人民政府偏信部分证人言辞,不顾客观事实,为避免第三人人数众多闹事,于20xx年7月20日作出龚府行裁【2011】2号行政处理决定,以争议地属于山林,不属于上诉人承包地范围为由裁定“争议地在淹没征用前的管理、使用权属被申请人所有,淹没征用后的淹没补偿款归被申请人享有”。由于该处理决定严重背离客观事实,片面偏袒被申请人(第三人),上诉人向酉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酉阳县人民政府不顾客观事实,于20xx年11月29日作出酉阳府法复【201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龚滩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上诉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xx年12月7日依法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xx年3月15日作出(2012)酉法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被上诉人所作出的【201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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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邹玥,女,19xx年6月30日生,汉族,旬阳县房地产 管理局职工,住旬阳县商贸街331号。

被上诉人:康国朝,男,19xx年4月4日生,汉族,旬阳县交 通局退休职工,住旬阳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家属楼二单元5楼。

被上诉人:郭绪琴,女,汉族,19xx年4月10日生,旬阳县汽 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益民,代县长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

原审被告给上诉人颁发的旬证地(籍)发(2010)15号《关于城关镇居民邹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其性质不是建设用地批复,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即同意土地使用权由原旬阳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转让给本案上诉人,根本就不是原审认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原审被告颁发的旬国用(2010)第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性质上是一种物权登记行为,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而非行政行为。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引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本案所涉地块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从原旬阳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转让给本案的上诉人,并非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案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早在19xx年6月8日自旬政土发(88)033号《关于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征用土地的批复》批准之日就已形成。本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及物权登记性质,被上诉人不服,只能依据《物权法》规定第19条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寻求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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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行政上诉状格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春燕,女,21岁,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霞光村8栋15号

被上诉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19号

代表人:郭龙龙,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局长

原审被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19号

代表人:郭龙龙,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局长 上诉人因不服(2005)雨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5)雨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撤销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20xx年8月11日作出的雨公(长)决字[2005]第43040205122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李春燕在公安机关对其网吧进行检查时,先是阻扰,后在公安机关传唤上网人员时,对公安人员进行拉扯,阻扰公安人员执行公务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20xx年8月9日11时,被告明知在20xx年8月1日、2日,在原告之父及其他30多户网吧业主内第二次安装第三版网络神探已口

头决定“开学前通知统一使用”,即被告明知20xx年8月9日之前各网吧业主均未使用网络神探,却向伟国网吧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提出要检查服务器.原告鉴于曾有检查人员检查网络神探代理服务器后该服务器系统崩溃的先例,建议被告找一位懂计算机的人来检查。并非阻止被告检查服务器,而是建议被告找一位懂计算机的人来检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被告听原告建议后深怀不满,萌生报复之念,决定上网人员全部下机.为制止被告越权行政、滥用职权并影响经营的行为,原告对上网人员说:“这里是我们的老板,你们不要下机。”被告听后,顿起歹意,遂以检查身份证为由,找到一个上网的大学生.该学生解释说是住北山的,平时在宿舍上网,因出来办事,有时间顺便上网。被告既不随该学生到宿舍查验身份证,又不放人,与学生僵持,对峙在伟国网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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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行政上诉状 举9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某,男,××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芜湖市××花园小区9幢2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北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K××;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区法院(2010)镜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区法院(2010)镜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

书;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拆迁评估报告书《送达回证》严重违法

在原审庭审中,被告举证的该证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送达人称“于20xx年5月13日送至该户门面房吴某某手中拒签收”实属

谎言,因为上诉人吴某某根本不在该门面房,而是将该门面房一直出租给他人经营;二是居委会参与造假,根本就没有向上诉人送达这一事实;三是不符合留置送达的要求,也就是说造假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为留置送达不是送到手中拒签收。这是一种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审查失职,原审法院没有重视该庭审证据。

2、谈话笔录系伪造

一审法院对该3份伪造的谈话笔录予以认定,实属错误。因为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明确写道“20xx年3月19日,原告向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产权调换的报告》”专门强调要求产权调换,并且该报告由当事人签收为证。试想,该3份“谈话笔录”标注的签署时间分别为20xx年2月22日、20xx年3月1日、20xx年4月10日,且不说该3份“笔录”笔迹几乎一致,为同一时间所写嫌疑外,即使前2份让人可信,那么第三份却在上诉人递交了《报告》之后,怎么在该“笔录”上写道:“吴某某:我还是原先的条件,10000元/㎡”?这不是伪造是什么?而且,居委会参与造假!可见,当事人伪造的手段都不高明,明显违反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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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行政上诉状格式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姓名 ,性别,职务,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因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 一案,上诉人不服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 法院 号行政判决。

2、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3、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法院 号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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