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精安监管强执字〔20xx〕第(1)号
精河县人民法院:
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x月23对被申请执行人 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精安监管罚字〔20xx〕第1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附有关材料:1、事故调查报告
2、精河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3、行政处罚告知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罚款催缴通知书
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通知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xx年x月x日
联系人:赵玉龙 联系电话:0909-5336580
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精安监管强执字〔20xx〕第(2)号
精河县人民法院:
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x月23对被申请执行人 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袁磊同志作出了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精安监管罚字〔20xx〕第2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附有关材料:1、事故调查报告
2、精河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3、行政处罚告知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罚款催缴通知书
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通知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xx年x月x日
联系人:赵玉龙 联系电话:0909-5336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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