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溆执字第102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舒友生,男。
被执行人李启保,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溆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启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偿还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舒友生借款5000元。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xx年5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金1000元,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4000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溆浦县人民法院(2010)溆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彭 育 良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爱 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
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 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108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