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新消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分行野徐支行

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作为一名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我深知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我认真学习了新消法的有关精神,并将自己的一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此次《消法》的修订进一步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同时,经营者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这就要求银行进一步加强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工作。对银行而言,个人客户信息是日常经营过程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数据。近年来个人客户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新《消法》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就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银行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的组织架构,制定统一的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客户信息资料的采集、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加强信息安全的内部控制,运用防火墙、数据加密以及网络安全监控等手段强化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对信息的查阅、下载、复制等实行严格的审批、登记和权限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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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学习新消法的几点思考

学习新消法的几点思考

射阳县消费者协会 沙银昌

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本人通过认真学习与思考,并结基层合消费者协会工作的实际情况浅谈如下:

新消法的精髓

一、新消法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1、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消费者保障权得到了扩展。新消法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经营者的宣传得到了全面。新消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经营者对商品瑕疵必须告知。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1

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5、经营者的举证倒置得以明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6经营者对“三包”作了突出性的规定。新消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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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四方面入手贯彻落实新消法

和龙市工商局四方面入手贯彻落实新《消法》

今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这是原《消法》实施20年后的一次较大范围的调整和修改,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完善了“三包”规定,终结了“霸王条款”,特别是加重了对违法经营的惩罚。针对新《消法》的修改内容,和龙市工商局从四个方面入手切实做好新消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市局为干部订购了各类新《消法》学习书籍,同时,把新《消法》纳入干部职工业务学习计划,围绕新《消法》中修改和增加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消协主体定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全面熟悉和掌握。通过新旧消法的对比解读及案例分析的形式,就处理投诉工作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讲解。目前为止,培训干部41人。选派业务骨干及“一会两站”联络站的代表参加省局及省消协组织的培训两次。并通过典型案例共享、投诉热点分析等形式强化执法人员对新《消法》的学习运用,增大维权半径,为全面落实好新消法打牢思想基础。

二是注重宣传引导。利用日常市场巡查、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查办案件等时机向广大消费者进行宣传引导,提高消

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知法、懂法、用法水平。推动新《消法》五进活动。召集辖区公共企业、行业代表36人,以《新消法》中经营者的责任为重点,开展普法讲座,同时就近几个我局查处的典型消费维权案例与大家进行分享。特别就新《消法》的亮点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和印制了维权手册。下发了警惕预付卡消费、警示防范保健讲座、购买我银行保险等各类消费警示5条。通过广泛宣传新《消法》的内容,要求经营者严格按照新《消法》加强自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是加强监管执法。以新《新消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用好用足《新消法》赋予的监管职能,组织开展了打击假冒伪劣专项执法行动。以新《新消法》即将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用好用足《新消法》赋予的监管职能,组织开展了打击假冒伪劣专项执法行动。针对重点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开展了食品、农资、服装鞋帽、建筑材料等行业的执法检查,出动人120人、检查户538次、清查商品6种、查办的案件19,罚没款17,7000万元,不断提升消费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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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新消法解读20xx0315

201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xx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试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通过案例的形式对该法进行解读。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臵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5@p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臵,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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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基层执行新消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

基层执行新《消法》过程中

存在的难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一年来,惩罚性赔偿、七日无理由退货、耐用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倒臵等亮点新条款在调解消费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更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基层在运用新条款解决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也遇到了一些执行和操作难点。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举证责任倒置”立法本意被曲解。针对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的质量检测专业性、技术性强,消费者举证困难的问题,新消法做出了就上述耐用商品接受商品六个月内就瑕疵存在争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立法本意是减轻消费者举证“瑕疵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由经营者举证瑕疵不是产品质量问题,而是消费者人为原因。但实际执行中,由于具体标准不明,使经营者有机可乘。经营者大多将产品交自身的技术检测或售后维修部门出具报告,千方百计论证“瑕疵由消费者人为引起”,这就反而增强了经营者的话语权,使消费者处于更加被动地位,立法本意被大大曲解,新规定的作用大打折扣。20xx年,该局调解该类纠纷7起,认定为经营者瑕疵责任的1起。调解过程中,消费者提出经营者履行举证责任,应负责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鉴定或检测,但经营者多以无明确

法律规定为由拒绝。

(二)人为设置“无理由退货”障碍。由于网络、电视等远程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无法对商品实物进行选择鉴别,因此,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可以无理由退货。但经营者却采取多种方式人为设臵无理由退货障碍,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一是增加“商品完好”条件,部分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甚至人为要求商品的包装不得拆封等等。二是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部分商家以消法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范围,将紧俏商品、书籍等等商品,自行在销售网页声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以“消费者购买则视为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条款予以确认”,排除消费者的协商确认权。三是故意拖延。部分商家采取不予理睬、不告诉退货地址等方式故意拖延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责任,7日后则以超期为由拒绝退货。四是增设不对等“理由”。部分商家设臵“折扣商品不予退货”等障碍,限制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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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新消费法活动总结

新消法这个次在几天前对于我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词语,但经过两次的新消法活动后对于相关的新消法的知识也逐步加深,也明白了新消法的诞生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就是福音,它让我们的消费变得更加明朗、更加清晰、更加安全............

在这两次活动中我就扮演一个工作人员的角色,其实我是有希望成为主角的,但由于个别因素错失了这个机会,但我认为一场活动的举办作为工作人员的角色也是很重要的,如:布置会场、组织人员进场、协助主持人调动会场气氛,不过如果还有机会的话我会努力做一个主持人,因为主持人就是整场活动的灵魂,是最具挑战的角色。

第一次活动:那天活动时间是在中午,那时天公不作美,下起了大雨。我们一干工作人员在会场里耐心的等待着观众的到来,但雨依旧那么大,我们开始焦急起来,毕竟大家准备了那么久若冷场的话那也太打击人了。还好人陆续的到来,人虽不多但我们的热情依旧存在,虽然主持人及我们出现了一些不足的地方,但活动还是圆满的拉下序幕。

第二次活动:我们吸取了第一次的的教训及弥补了一些不足的地方,而且时间上选的比较合适,活动朝着更好的方向进行着。在一次又一次的高潮中活动完美的结束了!!

对于这两次活动我想说以下我个人的想法,可能是主持人们之间第一次搭档,显得有些拘束、紧张,而且我认为这次的两对支持人配对的不那么合适,但他们还是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并且在人

员的安排上也有待加强协调,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而已。

我们的不足是有的,但我们的付出也是值得肯定的,同时我相信我们在今后的活动会做的更好更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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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新疆大学法学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总结

新疆大学法学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总结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于每年的3月x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xx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院法律诊所全体法律志愿者在诊所老师和辅导员的带领下,在新疆大学校本部举办了“关爱女大学生,保障妇女权益”、 参加了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在人民广场举办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大型维权活动”和在乌鲁木齐市华凌市场进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普法活动。在乌鲁木齐市实验中学,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国际司法桥梁主办,进行了“法律人在行动——关注青少年”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宣传内容围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关注青少年权益保护”,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宣传。20xx年,在乌鲁木齐市少管所与CCTV—12、新疆法制报举办“法律服务你”——“普法大接力” 活动,走进少管所,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院学生在少管所参与志愿法

律服务,与各法院法官、心理学专家、少管所干警、部分少年犯及其家属共同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预防、惩治和矫正,以及相关政策、法律的执行。

新疆大学法学院协办不管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上,我院举行的每次普法宣传都积极动员大量的同学、深入到群众中开展活动,受到了学校领导的肯定、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多年来,在院党委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法学专业特长,联系专业资深教师,精心挑选普法活动所需的相关法条,我院先后制作展板10块,在乌鲁木齐多个社区宣传“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作汉维双语宣传册20xx份,组织分团委、学生会干部、青年志愿者以及大二、大三部分同学多次前往鸿雁池社区进行普法宣传,张贴各种法律宣传海报,分发宣传材料1500余份、得到了社区领导的表扬,受到了社区群众的欢迎,不仅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而且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有利于广大群众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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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最新消息总结

元宵节过后也有十天的时间了,在这一段时间里对于很多农民工而言,实在是一段踌躇徘徊的日子。因为明昊记得,往年在这个时候他们早就在大都市里开始打工了,但今年该出去找工还是该留在老家种田,却都成了难以抉择的问题。

全国上下各部门也都是在密切的关注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开展就业培训、创业指导、提高劳动技能,等等,中国各地各部门都正在采取多项措施合力促进农民工的就业。但是明昊在这里,也不得不说一句,这政府能做的毕竟有限。

可以想想,如果国外的订单不来,政府着急也是没有用的,总不可能强迫企业招工吧?如果3月之后,企业订单不回暖的话,那压力就非常大了。

我们老乡客栈今天就跟大家说说,吸纳农民工务工人员最多的城市之一,深圳。深圳是一个平均年龄不足30岁的移民城市,它一向是以开放、包容和宽松著称,也曾是整个中国的领头羊,它最早喊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口号,在市场观念和市场制度上,他总是不断的开创风气之先。但是现在,对于农民工就业的情况它却显得压力重重。而今,周边告急,深圳还能独善其身吗?我们农民工兄弟还是不是把深圳作为外省务工的第一选择地呢?

我们老乡客栈的记者从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就业处得到了一些了解,他们告诉记者,在这样的压力面前,是没有人敢掉以轻心的。为了帮助农民工找工,深圳市特别加大了公益性招聘的比重,往年大概举行300场,但是今年一上马就是1000场,换句话说,每天几乎都有3场。这样的招聘会,往年都在元宵节之前举行,可是现在提至到了新年的第二个工作日就开始了。

深圳最早实行暂住证制度,这就为统计就业情况提供了方便。从20xx年x月1号开始,深圳市就开始全面实施与居住证相结合的就业登记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对全市11万家企业的550多万员工实行了实名制就业管理,我们发现其中农民工就占到了80%。但是今年这个比例将要提高到90%,做这样的统计一方面可以准确的了解情况,一方面也会有利于及早的发现“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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