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关于执行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8?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2?19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以下统称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具有透支功能,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即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17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公用经费。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要求办理。学校财务将通过推广使用公务卡,逐步实现公务支出的无现金支付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四条 凡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 1
务卡结算和报销,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但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