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民共建工作制度
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开展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我军优良传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警政、警民关系,实现警地优势互补,构建和谐社会良好氛围,造就“四有新人”的重要途径。结合上海消防部队实际情况,就各单位开展警民共建工作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共建对象为驻地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不得与个体、私营单位以及舞厅等娱乐场所进行共建。
二、与地方单位(部门)建立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关系,须经党委(支部)讨论,报上级政治部门审核同意。不得随意与地方单位(部门)签订共建关系,各单位领导严禁以个人意图代表组织意见与地方单位(部门)建立共建关系。
三、警民共建活动要坚持以思想建设为主,充分利用创建学习型团队活动,大力推进文化建设,提高官兵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要借助地方各类资源优势,积极为官兵创造学习条件,组织官兵进行学习培训,培养岗位人才。
四、坚持贯彻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要求,整合部队有利资源,开展平安文化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爱国情感,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加强对警民共建工作的领导,各单位政工领导干部为共建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六、共建单位双方必须签订《警民共建公约》,制定警民共建规划。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即警民共建与地方自建相结合,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相结合,共建与共育相结合。
七、积极开展争创市、区级等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先进集体活动,促进部队全面建设。
八、各单位应对每次警民共建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召集人及具体活动内容都要进行认真登记,使警民共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九、共建活动中涉及经费及物品赠送等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总队关于馈赠物品(金)登记、报告的相关要求,做好登记和汇报工作,严禁在经济上出现中饱私囊、私设小金库等现象,违者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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