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
一、退休、退职条件
(一)退休条件
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浙政[2000]1号、浙人薪[2000]62号
我国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中的退休条件,主要是依据干部职工的年龄、工龄而定,有的还要考虑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因素。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上述年限期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