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教师体罚学生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及全校师生:

你们好,

我怀着无比惭愧的心情递交这份教学工作严重失职的检讨书。20xx年1月16日星期五中午,在一年级语文试卷讲评课中,因为陈孝天同学不订正试卷以及屡次欺骗,我盛怒之下用教鞭抽了他,谁想这一鞭子落在陈同学的眼皮上导致其眼尾溢血和鼻梁处瘀伤。事发后我当即联系其家长前往水槎医院,其后又送往县人民医院做X光及CT检查。 尽管结果表明陈孝天同学的眼睛没受到伤,但给陈同学的身心伤害已经造成,给其家人带来的伤害也已经造成,作为一名人名教师我没有做到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育行风整顿三番五次强调不得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校领导也在校例会上多次强调,而我却无视学校的要求。

在对自己的行为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伤害深感不安的同时,我也对自己思想深处的动机和根源做了反思:

首先:农村学校的孩子大多是留守儿童由祖辈带大,他们对小孩溺爱、袒护,使这些“未来的花朵”不懂什么是文明礼貌,更谈不上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纪律。一旦长期在家里养成习惯,一年级半个学期的学校教育,是难以改变和纠正的。可这样的学生如果不教育好,班上其他学生就会被“赤化”,为管好和教育好这部分学生,我就产生了错误的“动武”念头,愚蠢的将法律和师德抛诸脑后

其次,受“严师出高徒”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我没有意识到,身为人民教师,在履行教学职责的过程中,对学生不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而进行体罚,反而会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最后,不管我的出发点是多么的为了学生好,都不能体罚,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教师的行象,也对学生的心灵造成极大伤害,学生犯错误,我应耐心询问原因,或通知家长教育,学生是教育出来的,而不打出来的。我的行为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同时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不允许的。特别是体罚学生会恶化师生关系,影响到学生对老师的信任,影响到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效果,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过龙校长及各位领导的恳切教诲及自身反思,我发现自己在教学方法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辜负了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关怀,“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长期而缓慢的过程,这个过程急不得,否则可能会毁了孩子的一生,至那时可就追悔莫及。 如今我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谢学校领导及家长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保证,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决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带好我的班级,谢谢!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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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教师体罚学生的反思

教师体罚学生的反思

[ 2009-11-4 11:31:00 | By: 蓝色的月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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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风热线中听到教师体罚学生的报道,我们的老师为什么对学生“恨之入骨”?大多数后果严重恶劣的体罚事件,主要原因和老师的素质有密切关系。不少老师由于各种压力和原因,存在着一定的心理问题,他们对学生的态度往往都很严厉,极易导致和学生之间的矛盾,一旦发现有学生不听自己的话,平时积聚在内心的压力和火气就会一股脑儿迸发出来,很容易做出难以控制的不理智行为。

社会观念也是导致体罚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体罚现象在中国尤其是中国农村广泛存在,一方面反映教师素质不高,另一方面也是传统的中国教育思想“严师出高徒”的惯性体现。此外,升学考试指挥棒高悬在教师头顶的现象,也导致了教师体罚学生行为层出不穷。很多农村的家长认为:老师打人本来无可厚非,只是不要打得太重了。就连一些学生也觉得老师打学生理所当然,认为“老师打你,还不是为你好?”

另外,对于法律观念的淡漠,也是体罚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有律师认为:对于体罚学生的做法,中国目前还缺乏法律方面的规定和制裁,因此会导致体罚现象反复出现。在法制发达的国家,无论是老师还是家长或者其他成人,稍微对孩子进行打骂,立刻就会有警察或有关部门来干涉和依法处置。而在中国,普通的体罚行为够不上违

法,更谈不上犯罪。人们一般认为,教师并不是故意伤害,大多数体罚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正是因为缺乏对于能否体罚学生,国内国外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泰国采取禁止体罚的法律,可家长却难以接受,认为有些情况下给孩子几记耳光是非常必要的;英国政府明白家长的苦心,同意家长可以用手打孩子屁股。那么老师呢?在学生扰乱课堂纪律老师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老师怎么办?

真正的严师不是“罚”师。真正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的好老师,不会体罚学生,而是会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去帮助学生。心理学家早已用实验证明,对学生的肯定远比“必要的惩罚”有用得多。对学生的错误采取消极或负强化也比直接的惩罚更容易使学生接受和理解。另外,教师不能总以为只是学生有错,而自己就绝对正确。很多错误的发生都不只是单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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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二条 广大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发展,不得对中小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三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四条 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污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等处罚行为。

第五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第六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按下列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七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丧失教师资格,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学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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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二条 广大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发展,不得对中小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三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四条 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污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等处罚行为。

第五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第六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七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丧失教师资格,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学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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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教师体罚学生管理制度

宅吉中学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 加强师德规范,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特制定以下意见:

1、教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根据家长反映并证实确实体罚学生的,学校将找其谈话,责令教师写一份书面检查,并向全体教师作口头检讨,其检查书存入其档案。

2、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主动向学生家长认错、向学生道歉,不得逃避责任。

3、凡是体罚学生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扣除奖金。当年不得参加评先、不得参加市级以上各级评优课活动。

4、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除扣了当月奖金外,还要向全体教师作口头检查,向学生家长道歉。

5、对于严重体罚学生、摧残学生身心健康的,除上级处理外,还将提交公安机关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6、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切实把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情况纳入教职工综合考核内容。

7、建立多元化的评价机制,积极探索社会、学生、家长评价教师的方式。

宅吉中学

20xx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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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教师计划生育检讨书

计划生育检讨书

尊敬的局领导:

我叫贱仁,19xx年4月22日出生,现年35岁。在日本中学工作,于20xx年8月19日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二胎。

今天我郑重的向组织递交这份检讨书。首先是反省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了第二子女。影响了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因为我的错误导致社会上的种种不良的影响,在此我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十分地抱歉。痛定思痛,我认真分析了超生的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 意外怀孕,冲昏头脑;再三挣扎,处理欠佳。

20xx年8月8日产下长子后,本人一直恪守计划生育工作,坚持节育措施。因生产的一些意外因素,长其月经不规则,宫腔镜诊刮后检查出是子宫内膜复杂性增生。医生告知,不可掉以轻心,要引起足够重视,在这几年中自己因为妇科病也去了很多医院,治疗效果甚微,这么多年一直也未再怀孕,20xx年12月的时候在一次妇科看病彩超检查中,医生说我怀孕了,当时我很惊讶,因为在历次的检查中,医生都曾告诉我,我已经基本上不可能在会怀孕。后来我自己有去做了胎检,医生告诉我说怀孕已经5个多月快到6个月了,引产已不可能。这话如同晴天霹雳一般,让我久久不能相信这是真的,当时我就懵了。后来回到家中和老公说了这件事情,老公让我留着,我说不行,要是留了这孩子,咱那是违反国家的政策的,我不愿意做违法违纪的事情,后来老公又对我说,你忘了上海的一位医生说过你的妇科病只

有再次怀孕、分娩才能痊愈。争吵了很多天,也挣扎了很多天,在家庭的巨大压力下和一想到这么多年东奔西走的全国各地看病,我坚强的意志动摇了,留着吧,说实在的做这个决定,各位领导我也是实在迫不得己,心中十分痛苦。因为我知道,我的做法已经违法了。 第二、计生政策,认识不够;思想意识,不够坚定。 (1)计划生育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面推行,19xx年定为基本国策,到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已经经历了30多个年头,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等,主要意义是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增长过快的情况,以防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增长和环境、资源的不足的矛盾,以致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是我国在目前条件下解决人口问题的惟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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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二条 广大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发展,不得对中小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三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四条 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污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等处罚行为。

第五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第六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按下列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七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丧失教师资格,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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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资料

关于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的意识,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各种违法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的危害

体罚是违反国家教育法令法规的行为,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目的的手段,将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乃至造成终身危害后果。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道德败坏、教育水平和教育方法粗暴低俗的表现,也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19xx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制定必要措施,提高教师的

修养,杜绝一切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出现,在社会上树立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教师对学生实施打、推、拉、踢、扭等行为或者用东西击、敲、戳学生身体等有损学生健康的行为。

2.罚学生在教室内外、操场或办公室等场所站立,罚跑、罚劳动,或不让学生休息,不让按时吃饭等行为。

3.令学生大量、机械地做作业的行为。

4.摔学生的学习用品,撕毁学生书本、作业等学习资料的行为。

5.以停止上课、停止考试或拒批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行为。

6.对学生进行心理惩罚如: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威胁恐吓、呵斥、讽刺、挖苦、影射、株连家长、冷落学生等造成学生心理与精神受到伤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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