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要结婚的男女双方来说,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有必要的。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个人财产界定等方面的问题提前作出合理的约定,一旦日后离婚时产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协议书上所约定的进行处理。但是很多夫妻对于婚前协议书都不怎么了解。究竟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师团队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婚前协议书?

婚前协议书,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 更多法律知识请搜索:余婧婚姻家庭律师网

在西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关于财产、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普遍的。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签订婚前协议在我国并不流行。很多恋人在结婚前根本不会想到签订结婚协议书,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认为签订婚前协议太伤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目前全社会离婚率呈上升态势,夫妻离婚时,产生争议最多的往往就是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准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也应该对婚姻危机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因为谁也不能确定未来到底如何发展。而一份未雨绸缪的婚前协议,不仅能避免夫妻双方在将来离婚时产生争议,也能在争议发生时公平、合理地处理问题,同时还可以简化离婚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婚前协议书是约定什么的。婚前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约定的事项必须是合法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胁迫。

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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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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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核心摘要: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离婚协议书

法帮网咨询: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昆明婚姻家庭律师易德祥解答:《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基本可以得出:离婚协议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必要的书面材料,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予以离婚后,便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 悔。如果没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同样具有约束力,根据深圳市中级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 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

法帮网—昆明婚姻家庭律师易德祥

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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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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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德祥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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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领域: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股权转让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滇池境界8栋3楼(云南省高级人民北侧) 邮 箱:yifazhiguo@yeah.net

昆明律师易德祥,20xx年独资创办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系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主任、唯一出资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博士研究生,云南省法学会会员,从事法律事务1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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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婚前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婚前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核心提示:一份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具体是怎样的,还要视具体协议内容而定。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婚前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婚前协议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样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协议权、赡养费给付等等,但这些在我国法律中却是无效的。一份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具体是怎样的,还要视具体协议内容而定。

  婚前协议书涉及离婚无效

  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该付多少、自由处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约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罚多少钱等。假使协议内容涉及“离婚”,例如在契约中规定“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就要无条件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

  各位准新人们在签下契约之后要记得双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证后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为安全,但签订后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经由上述流程,这份契约当然是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没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大家要特别注意的!

  其实,准新人们也不必为了是否签订一纸婚前协议书而烦恼不已。婚前协议书能让双方在基本问题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两口在进入婚姻之际,双方应该都要用心共同经营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俩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态才能好好解决后续问题。这样的心态应该比婚前协议更为重要!

  另类婚前协议部分内容具法律效力

  一些另类“婚前协议”,协议中并没有公证等普通条款,取而代之的是谁做饭、谁喂狗、夜不归宿要交“空床费”等另类条款。

  相关法律专家指出,对于包含方方面面的另类“婚前协议”,有些明显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涉及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归宿,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婚后男方每月上缴部分工资的生活费以供家用,违反则受财政惩罚”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也已有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依照“婚前协议”得到赔偿或因“婚前协议”引起双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们最好在签订这种另类“婚前协议”时先考虑清楚,不可把这种另类“婚前协议”当成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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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所签订的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具备合同的性质,什么样的离婚协议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呢?离婚协议书涉及的哪些条款无效?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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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结婚协议书范本

协议方 姓 名:xxx 性 别:男

出生年月:xxx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 xxx 协议方 姓 名:xxx 性 别: 女

出生年月:xxx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xxx 为了相互忠实,维护夫妻感情,协议人 xx 和 xxx 在xxxx年x月x日,就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协议人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同居,所以本协议中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从签订本协议书之日算起)的财产、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和特别事项的处理及婚后义务自愿达成如下永久不可更改协议:

一、财 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协议人双方通过所有来源所获得的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所有夫妻共有财产均归协议女方管理,协议男方拥有财产的支配权;

2、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均不得监守自盗;

二、地位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协议人双方在家中拥有同等地位;

2、协议男方对家中的事情拥有决定权,协议女方拥有否决权;

三、债务

夫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务均为夫妻共有债务;

四、子 女:

子女为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教育。

五、老人赡养:

总则:协议双方父母具有同等地位。享有同等待遇。

1、协议人双方同男方母亲同居;

2、协议人双方必须对男方的母亲的吃、穿、住、行负责;

3、协议人女方对去看女方父母拥有决定权,男方拥有否定权;

六、亲友:

协议双方亲友具有同等地位。

七、义务:

如协议人发生下列情况,对方可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具体赔偿内容为协议男方每发生下例情况一次,则要对女方做出赔偿。每发生五次为一级,最低赔偿标准为1000—1500元的物品一件,每加一级就在其上次的最低标准上加1000元,例如犯规1-5次男方需每次赔偿女方1000—1500元之间的物品一件,犯规6-10次,则要每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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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二)

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下)

四、婚姻忠诚协议效力的审查判断

笔者在上面已经以英美判例法系契约对价理论探讨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但是这种有效性是从整体上来论证的,并不代表各种打着夫妻忠诚协议的旗号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的所有内容均有效。法院也在对大量的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中表明了总体的支持态度:一是在判决中完全支持协议中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数额;二是在判决中仅部分支持协议中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数额,将其数额加以减少;三是在判决中支持协议中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数额的同时,对忠诚协议所涉及的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法律规定权利的约定条款认定为无效;四是也有少数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一律认定为无效的判决,其理由不外乎是当事人自己无权就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约定,忠诚协议属于道德领域的范畴,不适用法律的强制力。《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只有“(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严重危害家庭婚姻关系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一方与配偶外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不属此类情况,因此不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诉求。笔者在总结理论界、实务界成果的基础上,概括出以下内容供实务界在审查判断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时参考。

(一)、从签订忠诚协议的内容审查判断其效力:

1、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及其以暴力作为对另一方惩罚的等相关条款无效。

2、侵犯其他人的权益的,如侵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的相关条款无效。

3、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无效。抚养权、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4、忠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不能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5、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不能影响其对第三人的还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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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一)

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上)

婚姻家庭关系从来就是社会各种复杂关系的最集中折射。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观念的转变,最终都会集中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中,使得家庭婚姻关系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表现形式。在家庭婚姻关系中,夫妻忠诚协议就是在新的形势下,令理论界和实务界颇感困惑的现象之一,很值得探讨。

一、婚姻忠诚协议的概念与法律关系

(一)、忠诚协议的概念。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忠诚协议在实践中的称谓有多种,有称“忠诚承诺书”的,有称“忠诚保证书”的等等,不一而足。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内容,具体应该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给遵守忠诚义务的一方物质上主要是精神上造成了损害,因而需要违约方给予守约方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约定五花八门,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给予对方;还有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方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还有在协议中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净身出户。这里所指的忠诚协议,仅指一方因违反忠诚义务而承诺给予对方一定数量的财产的协议,不包括在协议中约定违约方禁止离婚、离婚后放弃探望权、抚养权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或侵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忠诚协议所涉法律关系。不少人将夫妻忠诚协议仅仅当作一种身份关系的协议,据此有人说忠诚协议是用合同的形式来约定身份关系,而身份关系并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因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认为,凡涉身份关系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应该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的法律规定。另有一种独特的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包含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以不作为的身份行为为标的(客体),第二个法律关系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客体),且第二个法律关系是以延缓条件为财产给付的法律关系。所谓附延缓条件的财产给付是指只有当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约定时,另一方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而当双方都信守约定时,一方对另一方要求给付财产的请求行为不成立,因此夫妻忠诚协议是身份法律关系与违约财产给付关系的混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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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夫妻协议书范文(离婚协议书)

夫妻协议书范文(离婚协议书)

男方:赵某,身份证号:

女方:钱某,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某年在某地办理结婚登记,因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经协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子女抚养:

婚后有生育一儿一女,儿子赵某,现年三岁,女儿赵某某,现年九岁,离婚后归男方抚养,同男方一起共同生活,女方依法享有探视权。

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女方支付儿女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中解决,即女方放弃要求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冲抵儿女抚养费,视为女方已将儿女抚养费一次性全部支付给男方。

2、财产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达成如下分割协议:

(1)住房情况:位于某地房屋一套。房产证号: 房权证 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人:赵某,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要求分割,该处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及还贷均与女方无关。

(2)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

(3)存款: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

(4)其它:女方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小孩,体弱多病,离婚时,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人民币 元作为经济补偿。

3、双方债权债务:无。

4、双方老人各自赡养。

5、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执一份,法律效力同等。

7、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与婚姻登记处无关。

男方签署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女方签署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离婚协议书》仅仅是一个范本,一个参考。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变更与完善,才能尽可能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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