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入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彭山县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四川省彭山县公义镇共同投资设立彭山县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以正式工商登记注册为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的投资各方为:
李云贵,男,身份证号码 ,法定住址 。 盛宇清,男,身份证号码 ,法定住址 。 李志华,男,身份证号码 ,法定住址 。
第二章 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 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各方同意在四川省彭山县公义镇共同投资设立彭山县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项目和法定处所地
1、公司的经营项目: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核准的经营项目为准。
2、法定处所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为准;通信地址:彭山县公义镇马林村七组。
第三章 投资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总资本的比例
第四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均以法定货币为出资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RMB)166.6万元(壹佰陆拾陆万陆仟元整)。在注册资本总额中:
1、股东李云贵出资66.6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40%;
2、股东盛宇清出资5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李志华出资5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30%。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注册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三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利润和债务按三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三方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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