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预防宅基地建房纠纷的协议

预防宅基地建房纠纷的协议

在签订协议之前,我们先说说咱们新蔡仁义巷的故事,权作规劝两家以和为贵。

仁义巷位于新蔡老城西街中段北侧。据传该巷形成于明代,曾有一段被人称颂的故事。新蔡为故吕国。春秋时为蔡国,属楚辖地。是南北要道,殷商富贾,来往频繁之处。明代中期,商业兴起,湖北、湖南、广东旅居新蔡之商人,在此合建“湖广会馆”。馆址位于老城西街中段北侧,(即今服务公司院)西与曹家大院(即今城关三完小)一墙之隔为曹家近邻。后来两家的界墙因年久失修而倒塌,双方都认定界墙为各自祖先所建,从而发生了界墙所在地主权的纠纷。两家均据理而争,各不相让。新蔡名绅富户,分别偏袒一方,加剧了双方争闹。此案经过县府好久审理不清。

此后,曹氏将其事捎信诉之于本家在京官居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的曹凤,而曹凤以睦邻为百年大计,即在书信上批曰:“千里捎书为一墙,让出几尺有何妨,万里长城今尚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曹氏收到回信后,遵照而行,主动让出三尺地面,并立墙为界。湖广会馆主事,视之醒悟曰:“早知今日事,何必有当初!”即效仿之,也后退三尺,另立界墙。事后两家宴请达官、士绅,互表歉意,主动和好。从此就在这里出现宽六尺,长达三十三丈的笔直小巷,成为西后街人们越此巷、上大街的必经之路。

两家你仁我义互让地面的趣事,受到公众的赞扬:“争之不足,让之有余,互相谦让,品德高尚”。这条小巷由此而取名为“仁义巷”,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至今世代成风传为佳话。

其实像这样的佳话各地均有流传,虽然现在认为或许是一些文人骚客穿凿附会之作。但也反映出,大家向往“互谦互认,睦邻友好”的美好愿望。

我还是本着以两家长期睦邻友好的关系的原则,展开调解。如果相互,互不谦让只好写如下文约:

1、袁小玉提出让小长,让出二至三尺。双方同意可以共同签字。( )( )

2、如果第一条达不成协议,袁小玉提出门前的东西路必须保持畅通(必须保证袁小玉可以正西,王小长可以正东)。双方同意可以共同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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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宅基地协议书

房屋转让合同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 自愿有尝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尝转让小店东新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长期使用)。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小店东新村面积0.31合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包括正房四间、西房一间、院内一切设施。

二、该宅基地四邻:东邻: 西邻: 南邻:北邻:

三、转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整,转让费在双方签订协议后由乙方一次性全部付给甲方,概不延期。甲方收取全部转让费后给乙方开具收款凭据。

四、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权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它的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2、该房屋转让后,其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原始资料应一并交给乙方。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变更名称等相关事宜和出具

变更名称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1、宅基地使用证2、宅基地使用费的收据3、原房屋双方转让协议)。

五、乙方责任:

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有乙方负责承担。

六、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签订协议后不得反悔,如有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所签定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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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签字:

宅基地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经乡镇规划所得的坐落于 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位于 ,该宅基地东边界 ,南边界 ,西边界 ,北边界 。 面积大小 平方米。

上述宅基地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的使用权、所有权归乙方享有。

二、甲方所卖宅基地必须是甲方的户头,同时涉及该宅基地所有产权人,必 须在协议上签字,否则,视为违约。

三、甲方必须保证所卖宅基地无所有权纠纷,如签定后,发现无法保证,要在三天内归还乙方本金,并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四、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修建房屋时不能因各种原因干扰。

五、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用。

七、违约责任

签字: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2、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购买宅基地转让款 万元,并偿付 违约金 万元以及土地增值部分,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土地增值部分)。

八、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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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宅基地让协议书

宅基地转让协议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集用(2001)字第34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砖瓦房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xxx乡xxx村xxx社“**集用(2001)字第34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用地面积400平方米)使用权及上盖有砖瓦房房产、土地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耕地 、西邻:通道

、南邻:通道 、北邻:通道 。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由乙方负责承担。所得的全款甲方自得到此款后,须于及时给付与乙方。甲方自得到征购款未将此款 1

交付给乙方的,乙方可向甲方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此款,且可向其追讨征购款20%违约金。若甲方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宅基地时,乙方的全部投资经评估后,甲方按其评估值无条件支付给乙方,且应支付房产交易价五倍的赔偿金。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

五、甲方已移交旧房屋的土地证给乙方。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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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宅基地房产转让协议书

宅基地房产转让协议书

详细地址: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广东省信宜市新宝镇 甲方在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广东省宅基地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自愿将其所有的在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中心广场边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具体转让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 转让项目:转让内容包括以下3项:

1、甲方所有的宅基地一块,地面框架主体建筑物一层(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中心广场第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号:东府集用(2008)第 号,地号 ,地类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批准拨用宅基地,用地面积 平方米,(土地)证面积 平方米)第一层的建筑投影面积约 平方米。已建地基为五层地基,第二层以上可建相邻中间巷为1米宽投影面积约 平方米的楼层4层,宅基地使用年限为东莞市村民宅基地使用年限)。以下简称宅基地房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原件一份,证号:东府集用(2008)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第 号。

3、施工许可证(证号:镇民施字号,规划许可证(编号: 号)原件各一份。

二、转让金额:

本宅基地房产转让总金额 元(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甲方同意照此价格将该宅基地房产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款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开具收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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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出让宅基地协议书

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市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自愿将完全拥有产权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塘下涌村号的旧房屋及宅基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该建房宅基地的一楼实建面积为100平方米(该地块为长13.1米×宽7.6米),二楼以上可悬挑阳台,地块周边为公共通道用地。乙方可在此地建造住宅楼或集资房,为了防止日后发生任何争议及反悔,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达成如下协议: 一、旧房屋及宅基地的产权及使用权经双方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正(¥600000), 按此作价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使用。双方同意协议签订后,乙方首付甲方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正(¥100000)转让款,余款在合同签订后40天内付清。乙方自付清转让费之日起完全拥有该宅土地及房屋的使用权及产权,日后甲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原地面建筑物及室内物品属乙方所有,乙方可永久性使用。乙方可自行对该处房屋装修改建或拆建,在建房过程中,可能因国家特殊政策,该地需甲方配合时, 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二、土地及房屋如有来历不明、瓜葛、纠纷、抵押、他项权利设定、订立租约等现象应由甲方于本约成立之日起二十天内予以理清,所须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由于乙方不是征地农民户口,不能办理报建手续,因此甲方自愿用甲方的名称为乙方代办一切报建手续,然后将报建手续批件及产权证明等交给乙方,归乙方拥有。报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私人住宅建成前后,若国家政策允许,甲方必须为该地块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在换取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过户的过程中,甲方必须提供户口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协同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因政策问题办不到房产权时,任何时候任何条件都不影响乙方拥有土地及房屋产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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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张清秀与张志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清秀与张志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辉民初字第294—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清秀,男。

被告张志民,男。

委托代理人张争艳,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清秀诉被告张志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20xx年9月11日作出了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xx年3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xx年6月13日接到该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桂冠、许霞和人民陪审员何禄海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侯桂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霞主审,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xx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秀、被告张志民的委托代理人张争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清秀诉称,19xx年其在薄壁镇五街村批划宅基地一处,于19xx年9月30日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后被告在该宅基地上盖房屋并居住至今,故要求其排除妨碍、拆除房屋。

被告张志民辩称,该宅基地系原告在任村支书时,因村委会通路占用被告家的房屋而批划的,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宅基地使用权,且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宅基地使用权,应否排除妨碍。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证号为NO.0094051、户主为张清秀的宅基地证一份;2、原告原代理人调查买水倍、何瑞国的笔录各一份,主要内容为诉争的宅基地的圈梁由买水倍承建、沙石等材料由何瑞国运输,费用系张清秀支付;原告以上述证据证实诉争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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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签字:

宅基地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经乡镇规划所得的坐落于 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位于 ,该宅基地东边界 ,南边界 ,西边界 ,北边界 。 面积大小 平方米。

上述宅基地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的使用权、所有权归乙方享有。

二、甲方所卖宅基地必须是甲方的户头,同时涉及该宅基地所有产权人,必 须在协议上签字,否则,视为违约。

三、甲方必须保证所卖宅基地无所有权纠纷,如签定后,发现无法保证,要在三天内归还乙方本金,并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四、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修建房屋时不能因各种原因干扰。

五、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用。

七、违约责任

签字: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2、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购买宅基地转让款 万元,并偿付 违约金 万元以及土地增值部分,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土地增值部分)。

八、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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