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甲方(出租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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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汽车租代购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以租代购销售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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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汽车租买合同条款(以租代购)_表样

合同编号:

汽 车 租 赁 合 同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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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相关条款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全部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 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5.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合同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根据合同约定,出租方按照承租方意愿:

⑴收回租赁车辆,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⑵以承租方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将车辆过户给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承租方负担。如过户时须提供占地证明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 合同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承租方可以选择退还车辆或以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购买车辆。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约定费用。

3. 按车辆性能要求、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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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汽车租买合同条款(以租代购) 表样

合同编号:

汽车租赁合同书

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相关条款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全部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 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5.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合同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根据合同约定,出租方按照承租方意愿:

⑴收回租赁车辆,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⑵以承租方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将车辆过户给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承租方负担。如过户时须提供占地证明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 合同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承租方可以选择退还车辆或以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购买车辆。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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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甲方(出租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和甲方租赁汽车及甲方为乙方提

供汽车租赁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车辆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车辆汽车供乙方承租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叁年:从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年期满后,转户给乙方。

第三条保证金、租金及支付

1 ,共

计人民大写: 。

2、租金标准,每辆车人民币元/月)

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3、租金支付

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即于每月 第 1 页 共 1 页

甲方如下帐户(帐户名称: 开户 行)。

第四条 费用承担

1、甲方向乙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 赁服务相关费用(数额以甲方出具的票据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善意为其提供租赁服务,乙方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还己缴纳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租赁车辆所有权及转移

1、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及号牌归甲方所有,甲方依法对该租赁 车辆及号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租赁车辆及号牌的 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由甲方保管。

2、乙方租赁期限届满且租赁期间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依 约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所有,但不包括号牌。

第六条租赁辆保险

1、本合同签订后续,

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强制险、辆资抢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妥的,确保本合同有效 期内租赁车辆的保险不问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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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车以租代购合同

以租代购合同

甲方(出租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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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汽车以租代售合同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长期)

合同编号:BCH/2011

出租方:百车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张仪村路西1号

承租方:

地 址: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租赁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9.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协议:承租方(个人或企业)向出租方提供欲租用的车辆型号申请,待审核资质通过后,承租方支付相应费用并获得选定车辆的使用权,出租方提供其选定的全新车供承租方租用。双方承诺合同期间,该车辆为专车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有权选择决定购买该车辆办理过户手续,以获得其所有权;或放弃购买,由出租方以二手车的形式对其进行处理。具体约定如下:

一、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经出租方审核同意,以提供给承租方使用为目的租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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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以租代购合同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应认真阅读,对不明白的条款应及时向出租方咨询。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就表明承租方同意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并愿意遵守本合同的一切规定,履行本合同的一切义务,承担本合同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按合同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及约定费用。

2.向承租方提供年检合格、手续证件齐全、并含(司机、车辆、三者保险)的租赁车辆。

3.出租方对承租方、承租方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及信用记录有知情权,可当面核实。

4.承租方在承租车辆时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租方有权在不通知承租方的情况下随时随地收回车辆。收车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已收取承租方的任何款项不予退还,收车方式由出租方决定。

(1)提供虚假信息、拖欠租金又不与出租方联系、电话长时间关机出租方联系不上承租方的、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转卖、抵押、  质押、  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承租方由自身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承租方负责与第三方协商解除对租赁车辆的扣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承租方不按要求回到出租方所存地做车辆安全检查和保养的。

(4)承租方更换车辆牌照或租赁期满后不及时归还车辆的。

(5)承租车辆非承租方或指定驾驶员驾驶的。

(6)承租方如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事实情节的、承租方自愿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担后果。自愿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承担公安机关处理期间的涉案车辆的租赁费用、及案件办理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它物、应按原件价值三倍交付罚金、若有拆动里程表、或私调里程现象,已交纳的租车保证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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