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目 录 第一章 协定的范围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对所得的征税
第四章 对有关资本的征税
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七章 最后规定
(19xx年12月21日通过,19xx年联合国公布)
协定名称
甲国和乙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协定序言
(协定的序言应按照缔约国双方的宪法程序起草)
第一章 协定的范围
第一条 纳税人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纳税人为缔约国一方的居住者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住者。
第二条 税种范围
1.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所属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以所得为对象征收的各种税收,而不问其征收方式。
2.所有对全部所得或某种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利得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都属于以所得为对象的各种税收。
3.本协定特别适用于下列现行税种:
a.在甲国:
b.在乙国:
4.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以后增加或代替现行税收的任何相同的或实质相似的各种税收。在每年年终,缔约国双方主管部门应相互将各自有关税法变动情况通知对方。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一般定义
1.除本协定另有规定以外,本协定中:
a.“纳税人”这一用语包括个人、公司和任何其它纳税组织;
b.“公司”这一用语是指任何法人团体或者任何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单位实体; c.“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分别指缔约国一方的居住者所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的居住者所经营的企业。
d.“国际运输”这一用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没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但不包括以船舶或飞机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的经营。
e.“主管部门”这一用语是指:
(1)在甲国:
(2)在乙国: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