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全文】 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目 录 第一章 协定的范围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对所得的征税

第四章 对有关资本的征税

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七章 最后规定

(19xx年12月21日通过,19xx年联合国公布)

协定名称

甲国和乙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协定序言

(协定的序言应按照缔约国双方的宪法程序起草)

第一章 协定的范围

第一条 纳税人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纳税人为缔约国一方的居住者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住者。

第二条 税种范围

1.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所属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以所得为对象征收的各种税收,而不问其征收方式。

2.所有对全部所得或某种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利得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都属于以所得为对象的各种税收。

3.本协定特别适用于下列现行税种:

a.在甲国:

b.在乙国:

4.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以后增加或代替现行税收的任何相同的或实质相似的各种税收。在每年年终,缔约国双方主管部门应相互将各自有关税法变动情况通知对方。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一般定义

1.除本协定另有规定以外,本协定中:

a.“纳税人”这一用语包括个人、公司和任何其它纳税组织;

b.“公司”这一用语是指任何法人团体或者任何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单位实体; c.“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分别指缔约国一方的居住者所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的居住者所经营的企业。

d.“国际运输”这一用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没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但不包括以船舶或飞机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的经营。

e.“主管部门”这一用语是指:

(1)在甲国:

(2)在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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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OECD协定范本和UN范本的区别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区别

尽管两个范本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一致,但由于站的角度不同,反映国家的利益不同,在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上有些不同和分歧。《OECD协定范本》尽力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偏重居民税收管辖权,而《UN协定范本》则尽力主张发展中国家利益,强调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

第一,总标题不同

《OECD协定范本》的总标题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用于指导经合组织成员国签订相互间的税收协定;《UN协定范本》总标题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处理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协定适应范围的区别

  

在适用的税种方面,对财产税是否作为协定适用的税种,《OECD协定范本》比较肯定;而《UN协定范本》则采取了灵活的方法。

第三,关于常设机构理解的区别

  在常设机构范围大小方面,两个范本有些区别。《UN协定范本》是基于OECD范本的基础但规定的范围更大一些,如对一些机构在一国经营活动时间的缩短,对一些活动范围的扩大等。OECD范本中常设机构包括的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时间限定为该工地或工程持续12个月以上,而UN范本则规定的时间是六个月,而且UN范本延伸到装配工程以及与上述场所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UN范本中的常设机构还包括:企业在一个财政年度中任意12个月中持续183天通过员工或其他个人或提供陈列服务而形成常设机构、独立个人劳务、准备或辅助性质的常设机构、交付货物形成的常设机构、开展保险业务而特别设立的常设机构。

第四,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区别

两个范本除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是否采用“引力原则”的区别外,还在计算法人缴税利润中的各种费用的扣除上有所区别。《UN协定范本》明确了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而支付的特许使用费、手续费、某些利息等,不允许从总利润中扣除,相应也不考虑取得的这些收入。另外,对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润是否归属到常设机构利润中去,《OECD协定范本》持否定态度,而《UN协定范本》则认为由双方谈判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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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国税发〔20xx〕35号

国税发〔200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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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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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一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四款规定:应认为,常设机构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 对“营业”一语和“准备性或辅助性”一语的含义以及其他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营业”一语是对英语“business”一词的翻译,实际含义不仅仅包括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非赢利机构从事的一般业务活动。因此,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非赢利机构,通过在我国设立的固定基地或场所从事业务活动,除为该机构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外,应认为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

二、对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一)固定基地或场所是否仅为总机构提供服务,或者是否与他人有业务往来;

(二)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性质是否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

(三)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活动是否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固定基地或场所不仅为总机构服务,而且与他人有业务往来,或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性质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且其业务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不能认为该固定基地或场所的活动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

三、对于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为常设机构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或“受雇所得”)条款和相关国内税法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涉及为缔约国对方政府提供服务的,按照税收协定“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确定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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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国际税收复习题

一,国际税收复习题

1, 如何理解税收的含义与本质?

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行使国家权力对私有经济财物进行的一种强制、固定、无偿的征收。

税收的本质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

2,如何理解税收的职能与作用?

职能 : ①收入分配职能 ②资源配置职能 ③反映监督职能

作用 :①组织财政收入,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资金需要

②税收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③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往来

④税收是国际间斗争与合作的工具

⑤限制不法经济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3, 如何理解税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1.商品课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3.财产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4, 如何理解国际避税的动机和成因?

成因:① 从主观上看,国际避税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

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

② 从客观上看,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客观原因: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

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

2.税率的差异

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

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

5, 国际税收协定中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时,一般有三种组合方式:

(1) 缔约国双方都采用抵免法;

(2) 缔约国一方采用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另一方采用抵免法;

(3) 缔约国双方都采用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

6,转让定价对跨国公司的经营有何重要意义?

1.转让定价的管理功能

(1)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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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第十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十章 国际税收协定

? 掌握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和种类;

? 了解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 把握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差别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 International tax convention: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解决重

复征税问题,经对等协商和谈判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 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类型

(一)根据主体的多少划分为

– 1.双边税收协定:现实中居多

– 2.多边税收协定:现实中只有几十个,如《北欧公约》《安第斯税收协定》,目前只有国际税收协定

范本。

(二)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划分为

– 1.综合税收协定

– 2.特定税收协定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1. 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

2. 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3. 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四、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 一个半世纪的历史,由单项到综合,由双边到多边,从随机到模式的发展过程。

《经合发组织范本》:

19xx年,有24个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次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范本》或《OECD范本》

19xx年修订并正式出现,比较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地域税收管辖权有所限制,推动了发达国家间的税收合作,被称为“富国俱乐部”。

《联合国范本》:

19xx年,成立了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组成的专家小组,起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范本

19xx年,公布《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或《UN范本》

兼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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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联合国范本与OECD范本中关于第五条“常设机构”的异同

联合国范本与OECD范本中关于第五条“常设机构”的异同

常设机构条款(PE)确立了在双边税收协定下来源国按照经济参与程度对经营所得征税的水平(类似于居民国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如果来源国对投资利润征税,外国投资者的居民国必须按照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的目标,给予来源国已征税款税收抵免或免税待遇。

一、相同点:

Article 5 of the United Nations Model Convention is based on Article 5 of the OECD Model Convention

OECD和UN税收协定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如下:“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同时,第五条还采取正列举的方式,明确“常设机构”特别包括:1、营业场所;2、分支机构;3、办事处;4、工厂;5、作业场所;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二、不同点:

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相比,主要通过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力,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居住国。具体如下:

1、there is a six-month test for a building or construction site constituting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rather than the twelve-month test under the OECD Model Convention, and it expressly extends to assembly projects, as well as supervisory activities in connection with building sites and construction, assembly or installation projects。(对于建筑工地持续期间的测试,联合国范本规定是6个月,而OECD范本是12个月,这种差异同样适用与建筑工地有关的工程监理、装配或安装等项目的时间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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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税收协定解读之二

税收协定解读之二:税收居民

从税收协定适用的人的范围来看,税收协定仅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那么,什么样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才能构成缔约国的居民呢?如果根据缔约国双方的法律,构成了双方国家的税收居民,缔约国之间又当如何协调呢?

判定一个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的税收居民身份,是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和给予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因此,对税收居民进行明确定义,并列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冲突协调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以及联合国(以下简称“UN”)税收协定范本的第四条第一款都给出了税收居民的定义:“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虽然这个定义列出了一些判断居民身份的标准,但并没有明确这些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当如何加以运用。而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强调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应遵从缔约国的法律,而各国法律对税收居民如何定义则属于各国主权,可能会存在千差万别。因此,必须在协定中制定一套冲突协调规范,以协调自然人和法人可能面临的双重居民身份,从而降低纳税人被重复课税的风险,这就是OECD和UN税收协定范本第四条第二、三款所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与协调

(一)各国实践

如前所述,各国法律对税收居民的定义可能存在差异,从而造成同一个纳税人具有双重居民身份,以致面临被重复征税的可能。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对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住所标准

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客观标准来确定个人的住所,也就是看当事人在本国是否有定居或习惯性居住的事实。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同时采用主观标准确定个人的住所,即,如果当事人在本国有定居的意愿或意向,就可以判定他在本国有住所。在判定住所的客观标准时,多数国家把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作为重要的判定标准。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还采用经济利益中心标准或经济活动中心标准来判定当事人的住所。这里的经济利益中心,是指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收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的所在地;经济活动中心是指当事人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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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国际税法

第 十 章

国 际 税 法

一.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收

指超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即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与其他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两个条件

客观经济基础------企业和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的普遍存在

法律条件----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相继确立

(二)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调整

国际税收关系 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

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征纳关系

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收关系的特点:

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

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的所得

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的所得税.

1.本案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

----3个

2.本案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

----甲国. 乙国. A公司

3.本案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

----A公司来源于乙国B公司的1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益.

二、国家税收管辖权

定义:

国家依据主权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人、物及行为征税的权力. 分为属人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特点

1、是完全独立自主的权力。

2、各国税收管辖权平等。

3、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受国家主权所及范围的限制。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也称“属人税收管辖权”,是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根据是纳税人与本国的属人联系来确定.

纳税人(自然人/法人)担负无限纳税义务。

自然人纳税居民的判定

国籍标准:美国\墨西哥等少数国家

住所标准:最广泛,欧洲国家

居所标准(经常居住但非永久居住),也叫财政住所.英国\加拿大 居住时间标准:大多数为一年内超过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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