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欠款合同范本

欠款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一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项目的实施需要资金;

2、乙方受 委托进行个人贷款,有关权利义务均由 承担,甲方可以代为行使;

3、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乙方所需要的部分资料(见附件),并承诺有关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否则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就有关资料中没有体现的一些情况作出了承诺说明,甲方也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为此,甲、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一、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三年。乙方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决定年限,每一年贷款期满之前一个月内确定。贷款起始日为20xx年 月 日。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贷款利息为每年20%。每年贷款发生之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2、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100万元,该费用在贷款到位后直接抵作利息。若没有到位,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并按照月利2%承担违约金。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 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应将其签订的有关甲方买卖等重要合同

六、贷款偿还: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七、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 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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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范本(律师推荐)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     型号的   ,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      、规格      、价格      数量     总货款     

结款方式:           ;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      支付滞纳金给供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        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然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从       月份至         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如下:         月份,人民币       元;    年           月份,人民币      元;          月份,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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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公司与耿国喜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公司与耿国喜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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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民二终字第202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城南原四零五七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秋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耿国喜,男。

委托代理人:耿新民,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魏秋环,女,19xx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国喜、原审被告魏秋环建筑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湛河区人民法院(2008)湛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xx年6月9日,天丰源公司为建设厂房,在未办理任何基本建设手续的情况下,与耿国喜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耿国喜承建厂房。合同签订后,耿国喜随即组织施工建设厂房,建设过程中双方均未严格依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工程完工后,天丰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秋环于20xx年12月1日亲笔书写证明一份,载明:耿国喜承建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工业厂房已完工,同意支付工程款,合同内款项共计伍拾陆万元(56万元)除魏秋环已付4万,胡举送材料款和钢屋架所签的13万,未完成的窗户款9000元(玖

仟元)和房子所抵押的肆万元予以扣除,剩余合同内款项贰拾柒万陆佰元正,三日内必须还清。此证明交由耿国喜持有。后天丰源公司向耿国喜清付欠款4.2万元,尚欠228600元未付,故耿国喜持欠款证明诉至法院。

原审另查明,20xx年9月3日,应魏秋环的要求,叶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由魏秋环一人在场配合检查的情况下对天丰源公司厂房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查,当日出具了“关于平顶山市天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检查质量情况”:一、工程概况,该工程位于叶县四机部院内,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由耿国喜承建,20xx年下半年动工,目前基本完工。二、工程质量情况,叶县质监站于20xx年9月3日对该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工程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未办理任何基本建设手续。2、厂房纵墙出现由上而下的通裂纹。3、地坪基层砼强度偏低,面层起砂,大范围出现裂缝,并未按要求设置分仓缝。4、厂房屋顶未按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墙体伸缩缝施工不符合要求。5、厂房室外散水未施工,塑钢窗户未安装。6、该工程现场无任何原材料的合格证及原材料复试报告。7、现场未提供任何技术资料。三、检查结论,综合评定,该工程为不合格工程。天丰源公司据此提起反诉,于20xx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评估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返工、修理损失费用予以评估。经本院向天丰源公司释明针对叶县质监站出具的关于天丰源公司厂房工程检查质量情况,结合天丰源公司、魏秋环、耿国喜庭审中对此发表的意见,应首先对工程出现的问题之因果关系即责任归属问题应由天丰源公司负举证责任,天丰源公司申请鉴定应先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归责何方予以鉴定。天丰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拒绝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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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恒昌公司与闫志杰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恒昌公司与闫志杰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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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民初字第8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南乐县恒昌棉纺有限公司

被告闫志杰,男。

原告恒昌公司与被告闫志杰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章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志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昌公司诉称,20xx年5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棉纱37包,价值14800元,因被告当时未付款,言说过几天就给送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后将纱拉走。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都以种种借口推拖不给,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48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闫志杰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xx年5月1日被告闫志杰从原告恒昌公司处购买棉纱37包,价值14800元,被告当时未付款,给原告打一欠条,内容为:“今欠到 21支棉纱37包,每包400元,共计14800元,壹万肆仟捌佰元整 闫志杰 20xx年5月1日 0.925×16000”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棉纱款148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欠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交付了棉纱,被告应及时向原告交付货

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分文未付,其应偿还所欠原告的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当时未约定,应从原告20xx年11月10日主张之日起开始计息。鉴于上述事实及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缺席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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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原告孟凡永诉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原告孟凡永诉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欠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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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获民初字第90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凡永,男。

委托代理人孟新生,男。

委托代理人冯现安,男。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巍

委托代理人叶培林,男。

委托代理人鲁鸿贵,男。

原告孟凡永诉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公局)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永及委托代理人孟新生、被告委托代理人叶培林、鲁鸿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碎石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碎石10—20mm、碎石16—31.5mm、碎石5—10mm、单价36元/m3及水洗沙46元/m3,用于济东高速获嘉段土建,截止到20xx年底,被告共欠原告款262755.05元,20xx年元月又付5万元,至今被告欠原告212755.0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予以拖延,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2755.05元。

被告辩称:1、原告诉求的212755.05元,从我公司会计帐上看已支付;2、原告的

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碎石采购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碎石供应关系;2、委托支付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262755.05元;3、证明一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有:20xx年1月23日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济东高速获新段土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通过工商银行新乡分行平原路支行支付给原告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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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欠款协议书 2

欠款协议书

甲方:

乙方:广州xxxx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从_______年___ 月 ___ 日至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供货价值物品(洗衣液)人民币总金额(大写): , 现乙方公司需大量资金周转,特向甲方协商归还乙方所欠全部款项,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 于20xx年xx月xx号本月底全部还清款项。打入乙方指定账号:中国农业银行新市分行 户名:xxx  账号:6xxx 8xxx 3xxx 2xxxxx

第二条: 如若无力履行第一条,可经双方协商,可进行分期打款到该指定账号。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则甲方余下应还款视为全部到期,乙方除有权追收甲方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 双方各自的承诺及保证

1、 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后,当即生效。并具受法律保护。

2、 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甲方付款当日向甲方出具有关财务凭证。

3、 乙方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损害甲方名誉及人身权利,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4、 若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并且没有主动与乙方协商好,乙方有权向公安机关备案及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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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欠款合同

                                        欠款合同

甲方:*********

乙方:

1. 乙方因购电脑,总价                (¥         )已付          (¥       )  尚欠甲方人民币          (¥       )定于      年      日之前一定还清。

2. 如乙方违约则愿意每天承担欠款的千分之八违约金。

3.甲方如第二次上门催收,乙方仍不还款,甲方有权获得乙方及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   押,乙方及担保人表示同意, 并同意折价还款,不足份额仍有乙方和担保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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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公司或个人欠款单

欠 款 单

今欠XXXXXXXXXXXXXXXX货款¥ 元,大写:

欠款单位:

欠 款 人:

20 年 月

欠 款 单

今欠XXXXXXXXXXXXXXXX货款¥

大写:

欠款单位:

欠 款 人:

20 年 月

日 日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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