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正义论》读后感

读《正义论》后杂感

罗尔斯的这本《正义论》,一方面因为中外文化思考方式的不同,一方面由于翻译的语言差异,的确让人读起来显得生涩。要理解这本著作的影响力,便需要了解其出版的背景,当时美国社会的现状以及社会的激烈矛盾,以功利主义占主控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动荡。对于罗尔斯思想的深度,其思辨能力以及能对身处的社会敏感地反思,本人是深深佩服的。也深知就我个人的知识结构体系,对于这样一个宏大的命题是很难掌握的。 观其文章,我对于正义之思反而混沌,便想念小时仅凭直觉主义的对错之分,又一想,那便应是我们最初拥有的正义观吧,何其简单。所以当我们长大经历了更多的事物,欲求更多之时,何为正义,在各种利益权衡面前,为了社会能继续维持稳定发展,我们不得不对其进行深思。按照一般的理论研究,大家都习惯将某种社会意识形态推至最初,希望能从已有的人类起源,群居的形成,社会契约的成立然后一直向后推理,希望从这个过程中得出正义的基本原则,并作为普遍指导,从而可以作为判断一种既定行为是否正义的最简单标准,就像1=1一样。然后再以这样的标准构建规则,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我是非常赞同的,最后正义通过一种分配制度来体现,但是,仅仅只是分配制度,我想于人类对于正义的需求已是不足够。

对于其运用无知之幕下的原始状态,首先抽象得出社会所共同能于接受的正义原则,而后将其与社会基本物质现实生活相结合得出基本的正义感和善的观念,以此为基础构建各种社会规则,并逐渐扩展搭建社会框架。利用这样的演绎方式,是并无多大问题的。但在与这些原则得以选取的过程,并没有一个合理的论证,罗尔斯基本上是以一种直观上的感受选取了作为正义的两个原则。

其后,罗尔斯基于两个正义原则构建的社会分配体系等等,这样的逻辑顺序自然是合理的,也是很好的演绎过程。

…… …… 余下全文

篇二 :《十字架上的正义》读后感

当第一次看到施鹏鹏教授所著的《十字架上的正义》这个书名时,我就完全被吸引住了,它促使我思考:十字架是耶稣受难的标记,那它与正义有何关系?带着这个疑惑,我迫不及待地阅读了本书的内容。当读到书中第一篇同名文章时,我豁然开朗:原来,当耶稣被钉于十字架上时,他为人类的罪孽进行了救赎。“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著耶稣的血,藉著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十字架由此成了上帝对信仰者的召唤、成为基督正义的源泉。作者阐释了《圣经》中的诉讼和证据法则,这些诉讼及证据法则影响了中世纪及之后的刑事诉讼及证据制度。

这本书思想性与趣味性并存。既提出了一些极为深邃的命题,如正义的意涵、整体性危机、游戏规则与社会秩序建构等,也融合了当下极为新潮有趣的素材,如《哈利·波特》《死亡笔记》等。有些文章则是完全趣味性的,有些文章是历史上的悬案、影视剧体裁以及文学中的诉讼等,如《#9@k牌中的法律故事》《游戏与诉讼》《法律人的爱情之辩》《乔峰的“原罪”与“本罪”》等。

这本书又具有极强的可读性,书中的体裁(神话、寓言、小说、艺术等)貌似与司法诉讼相差甚远,作者却能娓娓道来,在诉讼“内”与“外”游刃有余,通过鲜活的故事,解

构深奥的程序法理,这不能不说是匠心独具,也反映了作者较为扎实的专业功底以及超强的文字驾驭能力。例如同名文章《十字架上的正义》阐释了《圣经》中的诉讼和证据法则,这些诉讼及证据法则影响了中世纪及之后的刑事诉讼及证据制度。书中还收录了作者的大学演讲以及自身的求学经历,字里行间彰显了一位激情四射的青年学者与法学教师。正如作者在书中所写,以最理想的信念、最渊博的知识、最诚挚的态度去对待学术。

《十字架上的正义》虽以宗教与诉讼作为开篇,但作者并未将主题局限于此,而是从诉讼的角度来观察和挖掘文学、历史、神话、艺术、故事中等有趣现象,如《魔法、巫师与神谕裁判的兴起》《冥神抢亲与“调解型诉讼”》《福尔摩斯与柯南: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与个人》等。

…… …… 余下全文

篇三 :《正义:一场思辨之旅》读后感

《正义:一场思辨之旅》读后感

——11001605 顾洁玉

《正义:一场思辨之旅》源自哈佛的一门公开课,是一本既有趣又能发人深省的好书,在阅读这本书时真的好比在经历一场思考辩证的旅程。浅显易懂,并且全是很有意思的例子,自相映照一番尝试拿另一种目光来看周围的事情也蛮有意思的。

这本书的特别之处在于它触动了我很少甚至不曾思考过的问题,包括种种社会现象和普遍价值,向启动了一个开关,赫然发现,这些习以为常的现象和问题构成了我们每天日常生活,也对我们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不仅是日常生活中,甚至是人生,我们都必须面临许多大大小小的抉择,因此建立自己的判断能力无疑非常重要,对以后人生进程也有关键的影响,从这本书的英文原文书名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就可略知一二,本书教授-迈可.桑德尔Michael Sandel所期待学生培养的是个人独立思考习惯和道德判断标准的能力,迈可.桑德尔教授就如同一位专业向导,藉由他的深入浅出的讲解,每一堂课程都带给我新的启示和反思。

首先,迈可.桑德尔教授最广为人知的课程内容莫过于他举著名的哲学问题: 电车问题,来带入解说功利主义的本质,这个问题的开始是这样子的:

一列电车剎车坏了;更糟的是,驾驶突然发现前方轨道上居然有5个工人!电车肯定是剎不了车的,通知工人也已经来不及;不过这时驾驶发现前方有条岔出去的支轨,支轨上只有1个工人……

虽然很难抉择但大部分人会选择转弯,因为杀死一人可以救五人,刚开始我也是如此选择,但真正的考验还在后面:

如果现在你不是驾驶,只是个路人,站在天桥上看着这列失控的电车冲向5个无辜的工人。你身边正巧有个胖子,推他下去可以挡住电车,5人因此得救,你推不推?有人可能觉得「推」这动作太麻烦,那就简单点:如果这胖子正好站在活门上,你手边有个转盘,只要转一下开关,胖子就会自己掉下去挡电车,此时要不要转?

…… …… 余下全文

篇四 :从自由到平等的正义(读后感)

从自由到平等的正义

------读罗尔斯《正义论》有感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被公认为当代美国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也是继洛克之后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自从 1971 年他的《正义论》问世以来,即获得了全世界政治哲学界的极大关注,掀起了对其理论讨论的热潮。从此,凡是研究政治哲学的,都少不了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把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各门学科的知识及其各种不同的思想理论融进他政治理论的建构之中,对于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论证。本文仅浅谈对罗尔斯对正义两个原则的一些心得。

正义,不仅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且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主题。从阶级社会以来,人类从未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和谐社会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更是关系我们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性问题。有关“正义”的话题是人类哲学和现实社会讨论的永久主题,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洛克、卢梭再到罗尔斯,关于正义的探讨不曾停止。它广泛地渗透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中。正义在伦理方面来说是构建道德体系的一个理论基础,在政治哲学层面来说就是构建合法合理的社会制度的一个理论基础。

在《正义论》的开篇,罗尔斯就把正义提到了很高的高度,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他对正义的如此重视,对他后来的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有重要的影响。他所研究的正义范围在书开头就明确“: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

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2]这样,我们对他的正义原则有了理解的前提。

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界定,是通过契约主义并同时对功利主义进行批评而形成的。罗尔斯正义的核心是平等,他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而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就是体现了“平等”的观点。这两个原则一是对自由权利的平等分配,二是对机会和利益的平等分配。罗尔斯对正义的论证是一种从起点的平等到结果的平等,试图通过正义原则把自由和平等结合起来,从而达到一种普遍的平等。

…… …… 余下全文

篇五 :公平和正义 观后感

哈佛大学公开课“公平和正义” 观后感

作为最后一次作业,我于是在网上找了哈佛大学公开课,公平和正义的视频看,但是因为有太多集,没那么多时间去看,我随机打开了一个,是第九集,讲的的道义应得和分配正义的问题。

撇开视频,我觉得公平和正义,乍一看给我得感觉是,它们都是褒义的,是一个方向的。但是视频讲诉中,隐约又给我两者还带着一些矛盾和冲突。

这集主要讲的是,一个成绩优秀的白人,以3.8的成绩申请德州大学,然而此时正值该大学正在实施一个称为“平权行动”的工程,这里讲的平权行动,大致意思是讲,大学为了整个人文环境的多样化,不再完全看成绩录取学生,而是要考察其肤色,种族等其他方面的问题。而该学生,虽然成绩优秀,但是,刚好赶上这场运动的她被无情的拒之门外,没能实现她得大学梦,于是随即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该学生上述法院,能不能告这个学校侵权,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美国是一个很民主和法制的国家,居民的法律意识都很强。于是视频中得大家展开了热烈讨论,答案无非就是,认为这事是公平的,和认为这事不公平两种。可能还有第三种,就是处于中间,说不好这到底是公平还是不公平。

其实,像视频中讲述的这种情况,我们国家也有,作为一个一路从小学杀到大学的人,我也深有体会。我们国家对一些偏远内陆地区的学生,在高考录取的时候是有优惠政策的,所以我身边也有不少同学,从初中高中开始,就被父母发配边疆,背井离乡,来到其他城市去读书,为的就是在高考的时候,在同等水平的情况下,能被更好的大学录取。另外,视频中还提到了一个事情,是说,大学教师的子女,在同等情况下,比其他人在录取的时候更有优势,这个情况,据我了解,我们国家也类似。这样的事情公平不公平,对我来说,处于自身的考虑,我肯定觉得不公平,每次填写什么表格,要写民族的时候,我都为自己身为广大汉族同胞的一员感到可惜,因为汉族的优惠权太少了。但是,如果设身处地为他们想,因为内陆偏远地区的教育环境,教学质量,比沿海的发达地区无疑要低很多,也就是说,高考这场战役一开始就是不公平的,他们享受到得教学资源比我们肯定要少很多,那么采取给他们加分,优先录取的政策看着也算公平,也算是人性话,也算是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温暖和关怀。所以对这个事,我觉得还是可以接受的。

…… …… 余下全文

篇六 :看得见的“正义”——读《司法过程的性质》有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司法过程的性质》有感

(法学122班 12050238 方梦淳)

卡多佐,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被公认为全美最聪明的法学家。代表作有《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中的矛盾》及《法律与科学》等。

在社会法学的影响下,卡多佐对司法过程进行了敏锐透彻的分析,并认为对司法过程意义认识的关键并不在其本身,而在于通过司法达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要想通过司法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法官选择正确的司法方法。

摘录上述两段话,一来是为明确《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的作者、背景和写作动机等,二来是要关联本文的正题,即看得见的“正义”。也许有人会纳闷:这样的介绍性文字与看得见的“正义”这一标题有什么关系呢?况且,关于正义这一名词尚且难有准确的说法,更不要说看得见的“正义”这样被限定的内容能够有非常简单合理的表述了。在这里我想说明的一点是,本文并不旨在探讨有关正义的话题,即“什么是正义”、“怎样才能达到正义的目的”、“正义有没有坏处”等等,而是对宽泛的正义话题作适度的转向,从产生“正义”的层面即在司法过程中讨论正义的产生、实现问题并提出看得见的“正义”这一概念。之所以将其与司法过程的性质相联系,是为了让我们能更深入地思考与司法而非单纯只与正义有关的问题。因此,后一种进路是本文所要阐释的题旨所在。

既然要研究司法过程的性质,那么,什么是司法过程的性质呢?它又为什么能与看得见的“正义”相关联?卡多佐认为,司法过程的性质在于法官不再害怕法律的不确定性,并且甘心于这种法律的不确定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官造法打开方便之门。并且在法官造法的过程中,他必须非常努力和审慎地造法,因为他创造的是服务于特定时代的而非仅仅是他工作范围内的原则。但是,有人也许会疑惑:既然法官能够造法,那不就等于自由裁量权可以任意地被行使吗?假如法官造的法和现存的制定法不吻合或者溯及既往怎么办?那不是产生不公正对待了吗?这样造法的行为是看得见的“正义”吗?针对这一连串甚至有可能无穷尽的问题,其实不光是对待法官造法这个问题上,在整个法学理论争论的解决中可能都是非常棘手的。这里,卡多佐给出了他自己的意见:我们并不能完全排斥法官造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不可避免的,它必须和法律是有缺陷的这个既定事实同时存在。那么剩下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或者说如何尽可能避免法官在造法的过程中不是出于他个人的一时心情、固有的偏见以及他个人的生活哲学等的影响呢?他认为,法官首先必须严格遵循先例,因为先例大多是之前一些著名法官在具体的案例中审慎思考、千锤百炼才作出的判决。遵循先例的做法,一方面可以减轻思维负担,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又可以保证司法的实体公正,符合“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原则,使人们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更为重要的是,遵循先例做法本身要求必须对先例有信心,这样谁也不敢轻易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因为自己做出的判决一旦被引为先例而后又被后面的判决推翻,这样既损害了自己作为法官的名誉,又破坏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原则,有损于整个司法权威。因此,遵循先例一直为普通法国家所强调。但是有没有例外呢?假如时代发展了,原先的先例可能过时了,这样遵循先例显然是不明智的。第二种情况是,针对一个复杂疑难案件,根本没有先例,那又该如何处理呢?卡多佐继续分析道,新时代要求有新的标准和规则,即我们必须用“进化的棱镜”来解读法律、规则或者先例。他举例道,很久以前,联邦最高法院曾认定立法机关有权控制和规范影响“某种公共用途”的商业。现在,联邦法院又认定,当商业影响“某种公共利益”时,立法机关享有类似的权力。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共利益”是“公共用途”的一个进化。当遇到一种商业并不影响“公共用途”但影响到“公共利益”的情形时,立法机关并不能因为先例的影响而拒绝出面干预,因为这是时代的需要,这是正义的要求。关于第二种情况,卡多佐联系了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因为此案没有先例,所以本案的

…… …… 余下全文

篇七 :罗尔斯 正义论 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姓名:徐喆

学号:2013242086

电话:155xxxxxxxx

《正义论》展示了罗尔斯精心阐述的严密而条理一贯的理论体系。全书分三大部分:《理论》篇论述了他关于正义的基本理论,主要概念和范畴,基本出发点;《制度》篇论述了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探讨了自由、宪法、多数原则、政治义务、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体制问题;《目的》篇涉及理性、价值、目的、善等伦理价值问题,特别是社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罗尔斯由此而设计了人们相互奉献福祉、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 罗尔斯以切割蛋糕为例:假定一些人要分一个蛋糕,要想人人得到大小均等的一份,其明显的程序就是让一人来划分蛋糕并最后领取属于自己的那一份。为了确保自己得到尽可能最大的一份,他就必须平等地划分蛋糕。在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程序无论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但这并不是说这里完全没有程序,而是说程序不完善。罗尔斯认为,这三种基本类型在各自的限定范围之内同样是符合正义的。但我们可以看出,纯粹的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证明结果正确”,公正的程序活动是公正的裁判结果得以产生的基石。但只是强调程序可能会走向极端。而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强调的却是“结果证明程序正确”,只要结果是正义的,就说明程序正义,这种缺乏程序的结果正义很不可取。只有完全的程序正义体现“正义的程序达到正义的结果”才是彻底的程序正义,也才是现代法律程序正义努力追求的境界。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重温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以人为本,从程序制度建设入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面对越来越多元化的纠纷,有必要重新认识法律程序正义的意义,有必要深入思考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完全的程序正义,以期达到罗尔斯论述的完全程序正义的形态,从而推动法院工作发展。

…… …… 余下全文

篇八 :木腿正义读后感

《木腿正义》读后感

读《木腿正义》一书首先是因为老师的推荐,其次是被这个书名所吸引,它不像其他法律著作的书名那样刻板严肃。书名是取自十六世纪的公案小说《假马丹行传》(乐悉尔著),“木腿”指小说中的主人公真马丹,“正义”则指小说所表现的法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矛盾。

这本书是以案例概括为名,实际内容是关于法律与文学,分上下两编,上编16篇研究法律,下编15篇讨论语言文学、宗教神话等。书中从法与文化谈到神与文学,简约但不简单,既透露着作者深厚的文学造诣,又保持了法律理性的审慎。作者冯象先生早年为北大英美文学硕士,后获哈佛中古文学博士,转而研习法律,获耶鲁法律博士。也许正是因为他丰富的学术背景和贯于中西的知识储备,才使得其能游仞于法律、文学、宗教之间,在学科的互见中取其优势。文中触及到很多有关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法律文化,以比照中国内地的法律,从而引发读者对内地法制化进程的诸多思考。

以其中的两篇文章为例,在《木腿正义》这篇文章的案例中,我们看到其实法律有时存在很大的缺陷,法律的“跛足”现象时常发生。本文主要是通过讲述一个16世纪的冒名顶替案来探讨一个法理学问题,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间的矛盾。其中提及“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法律的职责是保证正义的实现。因为将一条木腿作为假腿的真马丹终于揭穿了假马丹,但是这木腿的正义来的太偶然,太不可预料,太慢,如果没有它的到来,那么假马丹仍旧能够继续欺骗下去,公正的审判不可能出现。也就是说在程序审判中,一方面我们希求程序能够带来真善的正义结果,但是另一方面,在程序审判过程中,某些必要的证据,譬如说跛足的正义---不充足的人证,物证,不能够满足追求正义的结果,那么我们就需要理智来控制---比如,法官的能力。简而言之,司法正义的实现单纯依靠程序或者没有程序都是不可行的,要在尊重程序的同时由理智把舵,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顾。在我国现实情形下,法官素质的普遍提高,才能真正实现实质正义。法官不仅要熟悉程序,还要会用理智,智慧办案。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