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20xx1590805 杨琨

20xx年x月x日,星期一,天气晴。在这秋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一行七人驱车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旁听庭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经过例行的安监,我们来到了法院的四层。面对着一个又一个的法庭,我们有点晕,怎么听啊?也算是运气不错,再辗转到了六层后,正好有一个法庭在准备开庭。经过和书记员的简单沟通,我们上交了身份证,坐在了法庭的旁听席等待开庭。

这次审理的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开过两次庭,持续了四个多月,这是第三次,所以案情我们掌握的不是太清楚。大概是说原告借给被告一百万元,被告无力偿还,但被告认为这一百万是原被告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原告所投入的资金,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再加上双方之间还有很多其他法律关系,案情十分复杂,所以无法掌握到全貌。

一开始,法官并不在场,由书记员组织双方补充提交及交换证据,并指出不认可的对方证据。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左右。然后从审判席侧门上来了一个法官,和书记员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后,开始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提问,内容包括“为什么提出了几个新证据?想证明什么?”等等,还对一些事实情况询问了双方。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然后又从侧门上来了两个法官。这两位法官对于我们的到来显然有些惊讶,还向主审法官询问了一下。三位法官都落座后,主审法官简短的宣布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XXX组成合议庭、告知诉讼权利等事项,现在开庭。同时还告诉书记员把刚才他和原被告双方说的话记录为???(没听清)。正式开庭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组织双方对于新提交的证据以及前两次庭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律师唇枪舌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原告当事人一度情绪有些失控,欲与被告律师争吵,幸亏原告律师及时制止才作罢。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这一段比较平淡,感觉被告理亏的很明显,没有什么精彩之处。最后就是询问双方是否坚持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庭审就结束了,我们这次的实践活动也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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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时间:20xx年3月21、22日

地点: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通过学院领导、老师的努力,我们有幸于上周三、周四到长清区人民法院去参加法庭旁听。我之前旁听过一些案件,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并没有太多期待,但是这次的案件还是给了我很深的印象,通过此次旁听加深了我对庭审过程的了解。

第一个案件为熊**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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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参加庭审旁听后的几点体会

参加庭审旁听后的几点体会

为了加强我局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公安机关民警庭审旁听制度》,9月18日下午,在副局长邓宏伟的带领下,法制科组织全局十余名民警旁听了界首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殴打他人案件的审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上,并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敏锐的视角、犀利的言语以及对法律知识的娴熟运用都使我感到受益匪浅,同时也使我认识到在我们民警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的惯性办案思维,这是执法办案的大忌,要坚决予以纠正。下面通过参加庭审旁听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在取得口供的同时,要全面固定外围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办案民警要全面收集证据。在本案中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外,还要进行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目击证人走访以及涉案车辆勘查等证据固定工作,只有全面收集证据才能真实还原案发现场。在本案中,辩护律师仅凭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口供就断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更凸显了全面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因为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要结合口供、证人证言、肇事车辆勘查结果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的。

二、要按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原则收集证据。民警要保证收集的证据其形式、来源合乎法律规定,证据记载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并且相互之间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中,辩护律师抓住民警收集的现场勘查笔录中的不规范之处不放,并以现场目击证人之间的证词不能相互印证为由,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为被告人做了罪轻辩护,进一步暴露出民警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的问题。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在办案过程中,民警要合法地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客观属性真实地再现,并最终使所收集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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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庭审旁听感想

庭审旁听感想

姓名:葛方华

班级:10级法学二班 学号:20102010209

20xx年7月8号下午,我们10级法学院的学生来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旁听、学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本案原被告对于事故发生的责任承担并无异议,争论的主要焦点在赔偿费用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可提出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损害等。因双方就赔偿事项及金额争议较大,该案最后择日宣判。

本次旁听是对民诉法和侵权法知识的一次回顾,更好的加深印象。庭审结束后,一位人民陪审员来到我们身边交流时提出的问题令我印象深刻:如何看待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在民诉中适用于一审案件的审理,包括发回重审、再审案件。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对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有了进一步理解。

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无论是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看还是深人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的现状, 我国现在的陪审制度远未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理念, 不是说在中国没有陪审制的观念和原则, 没有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 而是指我国当前的陪审制在实践中完全流于形式而使陪审制基本被架空。

其表现为: 一方面, 我国的陪审立法滞后, 陪审制度的建构存在许多空白。迄今为止, 我国的陪审制度还仅仅停留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部诉讼法的零星规定上, 宪法上没有对陪审原则予以确认, 而组织法和诉讼法的规定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有规定的案件,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 而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具体工作制度、陪审员的工作性质和法律职责、保障制度等问题均无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年满23 周岁的公民中选出(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到人民法院参加审判, 有的还由人民法院向当地各单位和团体发出邀请、由单位临时推选代表参加。与西方周密而详尽的(陪审团法》相比较, 我国的陪审立法尚处于初期阶段, 配套制度还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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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2013-4-221:00:28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蒋平飞,201101020002,82号)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今天我在网上观看了法院审判,这让我受益匪浅,我主要有以上几点感受。

第一个案件为熊被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

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013-4-221:00:28

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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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庭审旁听感想

庭审旁听感想

关于旁听庭审的作业,由于我未满18周岁,所以只能在网上观看录像,未能到现场旁听。

我观看的庭审实况是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状告上海人间缘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件。案情如下:

原告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简称避风塘公司)从19xx年成立时起即使用“避风塘”一词在上海地区提供餐饮服务,后来注册了“BI FENG TANG”商标和“避风塘”图文商标,经过十余年的经营,在上海地区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0xx年,避风塘公司发现被告上海人间缘餐饮有限公司(简称人间缘公司)在其经营的餐厅的店招、入门店招牌匾、菜单、店内广告招贴处多次组合使用“人间缘避风塘”、“香港避风塘”或单独使用“避风塘”文字,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遂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判决如下: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避风塘”一词已成为避风塘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人间缘公司不当使用该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人间缘公司使用的标志经对比,与原告的两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其商标权。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等民事责任。

人间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避风塘”一词虽有地理概念上的含义并被餐饮业经营者作为特定菜肴的通用名称广泛使用,但本案中经过避风塘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识别经营者身份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该公司提供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人间缘公司并非在地理概念上和特定菜肴名称上使用“避风塘”文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避风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20xx年3月2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下来是我的感想。

从庭审现场可以感受到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严谨。无论是审判流程,还是发言,辩论流程,以及证据的提供与双方的辩论,都可以明显的感受到法律的严谨。不得不说,严谨正式法律所必须的。法律因为其特性必须严谨,所以庭审也必须要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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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庭审旁听感想

庭审旁听感想

林振华

3月31日,县住建局组织我们到县法院参加一个关于肇庆市某局领导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一案审理旁听的警示教育。

通过这次旁听,我进一步认识到只有通过经常的教育,真正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才能牢固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与自己对客观事物的思维趋向和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密切相关。因此,作为一名共 产 党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要在各个方面做好表率。

一、按照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要求,争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在工作中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尽其力,时刻记住党和人民赋予的重托。一是在树立良好形象上率先垂范,以自己的人格力量赢得大家的尊重和信赖,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沾的东西不沾,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人;二是在工作创新上率先垂范,切实认真转变思维方式,强化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机制。

二、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做严格自律,廉洁从政的表率,在实际工作中,一是要顶得住歪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

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不要以为是好朋友、铁哥们、老同学收点财物无所谓。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俘虏;二是要耐得住清贫,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三要抗得住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特别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做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表率,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通过对党内监督条例、经律处分条例和这次的警示教育学习活动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勤于思考,团结协作,严守纪律,坚强意志,奋发向上。更加努力地在加快发展中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诚为本,以实为本,扎实有效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在自我的岗位上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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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法庭开庭旁听心得

庭审旁听制度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体现司法为民的举措。鉴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一些作业,5月x日下午与同学结伴去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旁听,切实感受真实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庭审理。整个法庭审理显得冗长而且枯燥,但是经过将近3小时的旁听,还是有不错的获益。

刚进法院感受到是法院的威严和庄重,不管是刚进门严格的身份登记制度,还是法庭外走廊上肃穆的气氛,都让人不自觉地感受到法院的权威。

因为,之前没旁听过法院庭审案件,本想具体感受整个案件的具体内容和庭审过程,无奈,在我旁听的第十审判庭的诉讼案件的原告与被告,甚至法官都不时地用温州话交流,对于非温州本地来说,简直就是听天书,于是,我则转移了旁听重点,特别留意了庭审的程序方式。具体感想如下:

第一,审判程序细节。和教材书上描述及全国各地一样,这次的审理也是按照庭审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等程序来展开的,但其中个别小的程序确实有些很大的不同。首先就是对法槌的使用,我注意到审判长在宣布开庭后敲响了法槌,这是按照最高院20xx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来执行的。但是第三条规定了使用法槌的具体情形,第二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可是审判长多次打断了当事人的不合理陈述,却并未使用法槌,而是直接打断,不知道这样到底是不是合理。其次,是合议庭人员在庭上的职责。我注意到审理的前一阶段几乎完全是审判长在“掌握”着审判,一个审判员从开始到最后都没发过言,审判完全像是审判长的“独任审判”,其他合议庭成员像是无事可做,对于他们庭上的分工合作我至今还是不了解。另外就是人民陪审员的出现,虽有了解,为了促进司法的公正,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但是在我旁听的诉讼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从头到尾都未曾发言,甚至,到庭审的后面,开始打瞌睡,审判长在审理案件期间,也并未与人民陪审员交流意见,这就让我怀疑,其存在的价值性,并且联想到在法院庭审案件时,人民陪审员是不是都只是个“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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