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广西义务教育课程计划

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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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

篇三 :1126(以此份为准)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

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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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20xx年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招聘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42条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常规管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管理

1.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学校工作规范和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形成方向正确、民主和谐、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把素质教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全过程,贯穿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各个方面。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建章立制,依规治校。学校要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教育规律制定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教师、学生、德育、教学、安全、校园文化、体育卫生艺术、资产财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教职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并作为检查和考核教职员工的依据。

3.分工负责,科学管理。学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层干部岗位责任制。校长既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又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部门工作,对校长负责。学校设置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工作计划实施,对分管领导和校长负责。

4.规范学校管理过程。制定计划。学校根据教育部门计划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每学年(学期)开学前,要认真制定本学年(学期)学校工作计划,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组织教职工学习。各处(室)、科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根据学校总体计划,制定科室、个人工作计划,上报学校。实施计划。学校工作计划确定后,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及时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计划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建立学校领导值周、教师和学生干部值日制度,检查记录师生出勤情况、教育教学情况、卫生安全情况以及学校的大事,作为学校管理过程的原始资料,妥善保管。按时总结。学校各项计划任务完成后,校长或分管领导要认真总结计划执行的情况、取得的实效和存在的问题,每学期要总结评比一次,提出改进措施,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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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档案材料目录

一、行政管理

1、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

(1)《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学校常规管理规定》等复印件; (2)无师生违法违规被查处通报和被法律认定犯罪行为证明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 (5)学期开学工作总结。

6、坚持工作例会制度

(1)学校行政会(周工作安排)、班(年级)主任会、教研组长会、教代会、校会等例会制度及记录;

(2)升降旗制度,国旗下讲话稿。

7、民主管理学校

(1)学校教代会通知、议案、记录;

(2)校级领导班子民主和廉洁自律的证明材(3)学校师生法治意识总结材料。

(4)组织师生学习法律法规的材料记录。

2、建章立制,依法治校

(1)学校章程;

(2)学校发展规划(2008-20xx年);

(3)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可合订成一册)。

3、分工负责,科学管理

(1)校长职责;

(2)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含学校中层领导); (3)学校领导成员分工; (4)学校领导成员岗位职责。

4、规范学校管理过程

(1)学校、部门工作计划; (2)学校、部门工作总结; (3)组织教职工学习讨论学校计划会议记录或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材料;

(4)领导值周、教师值日制度; (5)值周、值日检查记录; (6)教育教学、师生出勤、安全卫生检查记录; (7)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总结评比表彰材料。

5、抓好开学和期末工作

(1)校历表、学生座位表、教师任课表、课程表(全校、班级)、作息时间表; (2)开学上课、期末检查记录;

(3)学生学期成绩评定记录(成绩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学籍卡);

(4)节假日工作安排表及值班记录;

料;

(3)校务公开制度;

(4)校务公开栏目及内容记录; (5)校长信箱、邮箱;

(6)对师生反映意见、建议的回复材料; (7)学校经费开支有教师代表参与审核记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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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区范围内国家、企事业单位和民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和其他办学机构的学生学籍进行统一管理,并且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和其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学校负责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审核,并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责任制。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条件尚未具备的地方,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特别贫困的 1

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推迟到八周岁入学。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延缓。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入学,公办中小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升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按就近入学原则升入初中。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义务教育阶段新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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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检查评分表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检查评分表

   平  南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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