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北京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新拆迁办法答疑

房地产门户-搜房 2002-02-06 13:54:00.0

北京市自去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来,又相继就“新办法”如何实施、如何计算补偿款、补偿安置资金如何使用、在拆迁中对于私房和公房补偿有何异同以及租私房的承租人如何安置补偿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房地局有关人

士就上述问题结合新颁布的这些规定作出解答。

关于新《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问:新《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明确

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问:为什么要实施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承租人安置的原则?

答:实行对所有权人补偿,兼顾承租人安置的原则,可以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理顺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具体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理顺了被拆除住房的财产关系,保护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只是一种房屋租赁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在未得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承租人无权对房屋行使处分权和收益权。二是适应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近几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住房实物分配体制逐步向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过渡,个人拥有住房的

比例越来越高。

实行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兼顾承租人安置的原则,就是适应了以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

的实际,同时又兼顾了承租人的利益。

问:新《办法》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方法与原《办法》有什么不同?

答:原《办法》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既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补偿。

新《办法》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所有权人的原房屋进行交换,所有权人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原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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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北京市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指导意见

北京市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指导意见

1 总则

1.0.1 拆迁前期工作是房屋拆迁的重要工作和环节,做好充分地前期准备工作是下一步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和关键。为规范拆迁前期工作,制定本意见。

1.0.2 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是指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为具备拆迁许可要件和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实施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1.0.3 建设单位的拆迁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抓紧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前期审批手续;

2、及时申报年度拆迁计划;

3、确定拆迁、评估、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4、申请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和拆迁公示;

5、委托拆迁、评估单位入户调查和评估,了解被拆迁人拆迁安置意向;

6、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工作计划;

7、筹集补偿资金和可购安置房源;

8、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9、其他工作。

1.0.4 在拆迁前期工作环节,区县建委(房管局)主要工作是:

1、征集年度拆迁计划,经区县政府核准后上报;

2、批准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3、办理拆迁招标备案,指导、监督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拆迁、评估、拆除施工单位;

4、受理和审核拆迁许可申请;

5、积极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前期各项工作。

2 年度拆迁计划

2.0.1 市建委于每年年底征集下一年度拆迁计划。凡下一年度有拆迁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区县建委(房管局)申报;区县建委(房管局)报区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建委,由市建委提交市拆迁计划编制工作小组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0.2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区县建委(房管局)申报下一年度年度拆迁计划,除应当对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深度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出初步的补偿安置方案,尤其是对被拆迁住户的安置方向。

建设单位申报年度拆迁计划时,应当确定项目拆迁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并报区县建委(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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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北京拆迁工作程序

拆迁工作程序

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房屋拆迁按经常遇到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的拆迁房屋

1、 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我们通常叫私房)。

2、 集体土地上用于经营的非宅基地房屋(集体企业)。

3、 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公房)。

4、 国有企事业单位。

以上第1类房屋拆迁适用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24号令)》,第3和第4类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2类按《征地补偿办法(148号令)》执行。以下的工作程序以第1类房屋拆迁为准。

和征地工作程序一样,拆迁工作也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即前期工作程序,组织拆迁,和拆迁结案等。

拆迁前期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前期以办理拆迁许可证为目标,主要工作为:

1、 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前期审批手续。主要是指办理项目核准,规划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政府征地批复。

2、 及时申报年度拆迁计划。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区建委申报下一年度拆迁计划,申请材料应对前期工作深度浓度说明,并初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未申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办理拆迁许可证,特殊情况下,区建委在调整同等规模项目的年度计划后,可予以办理。

3、 确定拆迁、评估、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按规定总拆迁户数在500户以上,或者补偿款在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在取得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即可进行。招标情况拟定报告,作为申报拆迁许可证的材料。

4、 申请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和拆迁公示。在取得征地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向区建委拆迁科申请暂停办理工商登记,分户,新批宅基地等。 区建委拆迁科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并在用地范围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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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xx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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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87号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 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 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 内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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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北京拆迁补偿实行新标准

北京拆迁补偿实行新标准 参照市场价(新京报)(2009-06-18 09:43:41)

标签:房产 被拆迁人 拆迁补偿 拆迁

户 拆迁房屋 北京 杂谈

市住建委发文规定拆迁补偿新标准,评估基准价格要公示7天

本报讯(记者马力)今后,北京拆迁的货币补偿,将全面实行新标准,补偿金额将参照市场价评估确定。市住建委昨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拆迁区域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必须公示7天。该《意见》已于本月15日开始实施。

对评估存疑可申请技术鉴定

今年4月,西城区西长安街的拆迁中,首次试点根据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补偿基础价格定为3.07万/建筑平米。

此次,该方式将在全市实行。新规中确定,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结果有异议,新规中也确定了其相关权利。“评估机构要先评估确定整个拆迁区域内的补偿基准价格,这个基准价格要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天,由评估机构在现场说明,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如果对基准价格有异议,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此外,被拆迁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如果有异议,也可以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仍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技术鉴定申请。 拆迁户选政策房优先配租配售

按照昨天发布的新规,住宅房屋的拆迁中,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对于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双方可以按照目前拆迁的相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也可以按照原住房面积实行房屋置换。

如果拆迁户是困难家庭,选择申请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来安置。区县住保部门要在搬迁期限内,在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将优先配租、配售。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北京拆迁将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的力度,拓宽房屋安置渠道,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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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拆迁管理处

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110016/ZK-2008-000853 公开责任部门 拆迁管理处

信息名称 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08-03-01 关键词 修改 房屋 拆迁 管理 通知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文号 京国土房管拆[2003]777号 载体类型 纸质

记录形式 文本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内容概述 对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重新印发执行。

备注

公开日期 :2008-03-01

京国土房管拆?2003?777号

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结合本市房屋拆迁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施行等情况,我局对20xx年11月26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88号)作了修改,现予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6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字

【2001】118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发布施行之前已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通知。

二○○三年九月十日

附 件: 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1. 【拆迁范围的确定】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拆迁范围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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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2004-3-23)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 第168号 20xx年8月4日)

一、 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

1、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申请

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2、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予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

部门,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限届满1个月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

部门。

3、暂停办理期限期满末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期限末予批准或者批准的延长期限期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

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自行解除。

二、 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问题

4、本市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城区、近郊区的房屋拆迁申请,远郊区、县的重点建设工

程、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申请,区、县房地局审查后,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

房管局)备案。

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 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 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3) 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得,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得,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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