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课程计划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和二十四个学科教学大纲(试用)的通知
一、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教委制定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课程方案》由《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以下简称《课程计划》)和小学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自然、社会、音乐、美术、体育、劳动等九科,初级中学思想政治、语文、数学、英语、俄语、日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劳动技术等十五科(共二十四科)教学大纲(试用)组成。现将《课程计划》和二十四科的教学大纲(试用)印发给你们,自1993年秋季起在全国逐步试行。
二、《课程方案》是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要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教研人员及广大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课程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后的《课程计划》报我委备案。学校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课程计划》。承担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的学校,确需改动课程计划的,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各地全日制小学的起始年级,从1993年秋季开学开始实施本《课程方案》。全日制初级中学起始年级开始实施本《课程方案》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决定。有条件的可以在1993年秋季与小学同时实施本《课程方案》。
五、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实施《课程方案》前的校长、教师培训等准备工作。各地师范院校和教育学院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使用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培训工作。
六、实施本《课程方案》要同时使用根据《课程方案》编写的教材。有关教材的选用工作,我委将另行发文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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