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浅析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浅析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我国在20xx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首次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该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我国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的明确规定,是落实少年刑事司法“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具体体现,体现了我国少年司法的进步和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

一、调查报告的内容

修订后的刑诉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为调查报告提出了原则性标准,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成长经历。具体包括:①居住情况,主要是被调查人家庭迁移情况,居住环境及邻里情况;②家庭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

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教育状况;家庭成员是否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为单亲家庭或由祖辈、亲戚、他人抚养;监护人对被调查对象的教育、培养、监护情况,如是否有溺爱、放任、粗暴等。③学习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学习学业情况,包括其是否坚持读书及辍学原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出勤情况、师生同学关系、有无获奖违纪等。④交往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社会关系,包括其平时多与哪些人来往,其本人及与其来往的人是否有赌博、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等。⑤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⑥有无违法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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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研究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我国仍处于不完善阶段,但是其设立是必然的,它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与教育刑理念,另外我国学者对其性质争议较大。反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发展起步较早,现今日益成熟、规定详细,甚至有国家规定由专门法庭管辖,贯穿于其刑事诉讼始终,通过国内国外对比分析,我国在调查报告内容、主体、效力、适用范围等诸多方面都处于法律空白,文章试借鉴国外理论制度精华来完善我国相关规定,更好地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发挥应有之用。

[论文关键词]调查报告 证据 美国 德国 日本 反思 构建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定义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有经验并且能够掌握一些专门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人对未成年人的涉案动机、家庭教育情况、社会关系网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做出一份客观、全面的报告,供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对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参考。

虽然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其确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不言而喻,值得我们进行研究。

(二)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确立理论基础主要是谦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谦抑性是说只有当行为无法在穷尽了部门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进行规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线,并不能将所有行为归于刑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会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阶段习惯模仿他人或作出极端行为期望得到关爱,他们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没有成年人那么严重,刑法尽量对其划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时才用刑法进行惩罚。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罚,使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其再回归社会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们造成心理创伤,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过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几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他们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这些信息对其进行评估,尽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给予处罚,而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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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暑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关于未成年人上网情况的调查报告

社 会 调 查 报 告

学校:XX 学院:XX 专业:XX 指导老师:XX 学号:XXX 姓名:XX :2010.09.07 日期

关于未成年人上网情况的调查报告

引言 为深入了解我县未成年人上网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探索有效的治理对策,县委根据团中央和团省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会同我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真开展了以“互联网与青少年健康成长”为主题的专题调查。通过暗访、问卷、座谈、数据统计等形式,全面掌握了我县未成年人上网的现状,并形成了具体的思路和建议。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县未成年人上网的现状调查

在调查中,我们首先对全县1232名中小学生以及486名家长和老师进行了关于“互联网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问卷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我县未成年人上网现象十分普遍,约有90%以上的未成年人都有过上网经历,其中选择将上网作为主要课余活动的学生占到了34.9%。可以说,网络已经与我们的未成年人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毋庸置疑,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和便捷性,网络内容的多样性和广泛性,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广阔的视野,创造了学习的机会,对于促进未成年人成长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我县未成年人上网的现状令人担忧,特别是部分未成年人沉溺网络不能自拔的问题极大地危害到他们自身的健康成长。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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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给社会、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并且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现在,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作案人员的65%;进入21世纪,全国每年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有15万人之多,其中中学生占一半。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进行调查,有着十分现实的重大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律,被追究或免予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既是个老问题又是困扰社会发展的大问题。为此,法律实务部门、法律研究部门及社会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和探索。试图找准症结,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社会储备更多人格健全的人力资源。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得到有效的预防,甚至在某些时间、某些地区有持续高发的现象。

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关注未成年人人格的健康发展,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利益的保护。建国以来,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从长远的发展看,只有真正树立起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的观念,努力寻求对未成年犯罪人惩治与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并且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立法设计上体现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才能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朝着更为人道、科学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 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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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我国问题少年人群不断扩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未成年人作为未来的社会建设者,是祖国的希望所在.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命运.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

近两年来,全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从年龄结构看,14岁以下占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10%;15岁占23.5%;16岁占35%;17岁占31.3%。从违法犯罪的类型看,寻衅滋事占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37.5%;盗窃占22.5%;抢劫占22.5%;杀人占6.3%;故意伤害占6.3%;强奸占2.5%;猥亵占

2.5%。从文化程度构成看,小学4人,占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5%;初中占67.5%;高中(或中专)占27.5%。从违法犯罪主体看,在校学生占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16.3%;因失学、辍学、未就业的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占66.3%;打工或学徒14人,占17.5%。其中,重犯占7.5%。从处罚情况看,判刑占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57.5%;治安处罚占42.5%。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特点

1、违法犯罪有低龄化趋势。此次调查中,我们发现14岁以下违法犯罪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10%,而2001—20xx年只占4.8%,20xx年占有明显上升趋势。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手段有成人化趋势,

2、违法犯罪有团伙化趋势。近两年,未成年人团伙或共同犯罪人数不断上升,据调查,团伙作案占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68.8%。从犯罪过程来看,他们都是无组织的共同犯罪,没有组织名称,没有帮规,一般都以一两个人为首,临时邀集其他人形成团伙作案。

3、违法犯罪有暴力化趋势。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强奸、投毒和杀人等恶性案件日渐增多,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37.5%,比前几年大大上升。他们的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方式成人化,大多数是受暴力、色情传媒的影响,模仿性强。如廖某无钱花,便邀汪某、黄某,带上刀于4月19日晚上在城区转悠,物色好目标后,便跟踪到一僻静处,廖上前一手卡住被害人脖子,一手拿刀架在其颈上,汪某一手用刀顶住其腰部,一手搜身,并威胁地说:“不要叫,快把钱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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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的在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专业:2010级诉讼法专业 学号:S10030106017 姓名:牛振挺

在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等基本情况一般都由作为控辩审三方的检警、律师和法官进行调查,并作为酌定的情节成为公检法办案的依据。然而,近年来,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这已成为当今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其本身罪大恶极,而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生理上都尚未成熟,对是非的判断能力较差,同时冒险欲、模仿欲较强,感情易冲动,法制观念淡薄,通常一个小小的争吵就会导致未成年人头脑发热而犯罪,又或者他们是糊里糊涂地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目前对未成年人的处理应关注非法律方面的因素已成共识,从而在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调查制度。

所谓“社会调查制度”,又可称为“人格调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决前,指派社会调查员对其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其人身危险性,并出具书面报告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的参考,以及对已判决生效并已交付执行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帮教的制度。

一、 社会调查制度的概述

“社会调查制度”并非我国独创,而是引自于国外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就是通过考察特定人的人身危险性(即犯罪的可能性)确定最为适合的刑罚方式。19世纪末,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矛盾的加剧,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少年犯、惯犯、累犯的急剧增加,客观主义刑事学派的理论被认为无力解决这些问题而受到非难,以李斯特为代表的近代学派即主观主义刑事学派应运而生。新兴的近代学派提出“应受刑罚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的口号,反对客观主义刑事学派的行为中心论。他们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行为,行为和行为人即犯罪和犯罪人是不可分割的,行为充其量只不过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危险性的表现。报应不再是刑罚的首要目标,取而代之的则是对罪犯的改造和帮助其回归社会。与刑罚对应的不再仅仅是犯罪行为,更应该是犯罪人。量刑大体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确定基础刑期,即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对某种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所判处的刑罚;第二步是调整基础刑期,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形成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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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未成年人与网络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与网络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上网现状

随着科学的发展,网络已成为当今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时时刻刻围绕在我们周围,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网络在为人们提供着便利的同时,也有很多的社会问题随之而来。其中,未成年人上网问题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年龄段上网特点也各不相同。首先是小学阶段,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因为年龄的原因,上网的主要内容是网上的各种在线小游戏以及近两年出现的未成年人网页游戏(例如摩尔庄园、赛尔号等)。其次是中学阶段,此阶段的未成年人上网的主要内容是网上聊天交友和各种网络游戏。

未成年人上网问题

上网时间过长是所有阶段的未成年人都存在的问题,长时间的上网最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未成年人视力的严重下降,随着网络的普及未成年人的近视率飞速增长,特别是重度近视的人数增长迅速,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由于过长的上网时间带起了近视镜,这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除此之外,过长的上网时间还会挤占未成年人应有的学习时间以及户外活动时间。学习时间无法保证,会导致未成年人的学习任务无法完成,无法按时掌握老师传授的知识,学习成绩下滑。而户外活动时间的减少会使未成年人的不到足够的体育锻炼,身体素质降低。

网络不健康内容也是影响未成年人上网重要问题。由于虚拟网络监管

尚不完善,大量的网络文化垃圾混杂其中,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造成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对于正在建立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网络文化垃圾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其中的暴力因素更是使未成年人犯罪屡见不鲜。

少数不良网吧非法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也是一个屡禁不绝的严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总是有少数网吧经营者为了一己私利,违法允许未成年人到网吧上网,这使未成年人过早地接触娱乐场所,极易受到网络垃圾的毒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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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关于对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查报告

关于对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与成年人相比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近年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一些未成年人心理畸形,偏激狭隘,自私自利,缺少责任感,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成为十分重要和紧迫的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今年市委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按照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要求,团市委对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市辖五县三市四区,未成年人有 160 多万,占全市人口的 27% 左右。近年来,我市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 、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构建了覆盖全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为使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扎实有效、稳步推进, 1996 年我市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2005 年又专门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团市委。 自2006 年团市委成立权益部以来,形成了由市委、市政府牵头,市未保委办公室和预防办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共管的 1

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也构建了相应的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了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各县(市、区)法院均成立了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进一步完善了少审工作机制。同时,积极发展壮大和优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把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工作骨干。全市各中小学校全部聘请了公、检、法、司的专业人员为法制副校长;团市委聘请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和社会人士组成自护教育志愿辅导团到各校开展自护教育活动;各基层团组织成立了“青少年维权岗”;市妇联在全市中小学校成立了“家长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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