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
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规范工程开工的各项工作,根据《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的规定,结合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本项目新建、改建和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 项目开工报告办理程序
第四条 项目开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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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施工图投资核算(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已报铁道部核备。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五)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六)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七)项目法人或项目公司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八)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
(九)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十)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
第五条 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确认建设项目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工程管理部具体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开工报告(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的工作。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