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事故发生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规章、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条 事故分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事故报告、抢险、施救和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要求: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通知本单位工会、人力资源等部门。

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凡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单位和项目部,要及时填报伤亡事故快报卡片,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加盖公司印章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门。

各单位、项目部执行事故月(年度)报告制度,无论是否发生伤亡 1

事故,均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项目部上月安全月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轻伤事故(包括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随月报表上报。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和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批复留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条 对下列情况,除执行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处罚外,还应依照公司相关制度从重追究单位或项目部、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余下全文

篇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25号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xx年7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查处理外,依照本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1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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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凡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除按道路交通有关法规处理外,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者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设备设施损坏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使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被迫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四条 事故包括人身轻重伤害、急性工业中毒、死亡事故、无人身伤害或死亡但有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 1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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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内江雄风道路运输集团鹏程长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xx年 月修订

内江雄风道路运输集团鹏程长运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

内江雄风道路运输集团鹏程长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xx年 月修订

救伤员。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报案,报案时讲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伤亡和损失情况等。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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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为加强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市政府、市安监办、市交委关于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法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群伤事故,公司在接到报案的1小时内,须将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报告总公司,并在1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抢救方案及控制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安全事故统计

安全事故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安全科内勤资料员是事故统计工作的责任人,专门负责统计安全责任事故。

三、安全事故的统计报送

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要求,每月5日前,将《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月、季、年)统计表》汇总报总公司,统计表按要求分月、季度、年度分别报送。

四、安全事故档案管理

安全科内勤资料员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人。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

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一、行车中发生事故,驾、乘大员必须枳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和乘客的财产,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公司。驾、乘人员应主动同公安交警和有关公司提供车辆肇事的一切情况,以便查证该实。发生事故一律不准私撤现场,私撤现场除承但全部责任外,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急需抢救伤员、但又无法找到车辆时,要做好车辆、伤员位置的标认,按所学到的卫生救护知识进行抢救,并有证人证实,找人看好现场,驾驶员在发生事故之后一定要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参与现场拖救和处理事宜,未经同意不得擅目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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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键入文字]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8号)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xx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8月10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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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

第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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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xx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七月十日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 …… 余下全文

篇八 :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学校安全事故情况,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要求和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学校(按《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确定的学校范围,下同)人员(含教职员工、学生)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虽发生在校外,但涉及学生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事故,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学校安全事故分为五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事故按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A类:因学校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