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事故发生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规章、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条 事故分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事故报告、抢险、施救和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要求: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通知本单位工会、人力资源等部门。
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凡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单位和项目部,要及时填报伤亡事故快报卡片,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加盖公司印章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门。
各单位、项目部执行事故月(年度)报告制度,无论是否发生伤亡 1
事故,均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项目部上月安全月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轻伤事故(包括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随月报表上报。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和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批复留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条 对下列情况,除执行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处罚外,还应依照公司相关制度从重追究单位或项目部、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