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车站内发生事故后,当班工作人员应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和车站负责人,并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车站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向公司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事故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批复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司乘人员,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八条 事故结案后,应建立事故档案。要求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层次分明、台账清楚、报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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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情况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的需要,经集团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对集团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作如下规定:

二、集团公司安全处负责全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要求,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将本公司的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逐月汇总报送集团公司归口主管部门。

三、各二级生产经营单位报送事故统计报表时间为:次月3日前。

四、集团公司安全处整理各二级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统计报表,建档保存,并于当月4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存档。

五、安全统计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较强的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客观、真实地统计事故,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安全处要将此项工作列为对基层单位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各单位领导和经办业务人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以保障安全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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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JZAQ-016-2013

安全事故、统计与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事件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 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 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 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 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 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 原则。

(三)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安全人员或相应负责人,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 在外人员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安全管理部。

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和主管经理。安全管理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4. 发生事故先兆和未遂事件时,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进行报告并进行调查分析。

(四)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现场第一负责人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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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为加强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市政府、市安监办、市交委关于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法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群伤事故,公司在接到报案的1小时内,须将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报告总公司,并在1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抢救方案及控制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安全事故统计

安全事故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安全科内勤资料员是事故统计工作的责任人,专门负责统计安全责任事故。

三、安全事故的统计报送

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要求,每月5日前,将《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月、季、年)统计表》汇总报总公司,统计表按要求分月、季度、年度分别报送。

四、安全事故档案管理

安全科内勤资料员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人。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

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一、行车中发生事故,驾、乘大员必须枳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和乘客的财产,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公司。驾、乘人员应主动同公安交警和有关公司提供车辆肇事的一切情况,以便查证该实。发生事故一律不准私撤现场,私撤现场除承但全部责任外,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急需抢救伤员、但又无法找到车辆时,要做好车辆、伤员位置的标认,按所学到的卫生救护知识进行抢救,并有证人证实,找人看好现场,驾驶员在发生事故之后一定要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参与现场拖救和处理事宜,未经同意不得擅目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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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5、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五、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治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施工现场发生的伤亡事故,根据严重程度按下列程序,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1轻伤事故: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一天之内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报告。

3.2重伤事故:发生重伤事故要在一天内向公司负责人及总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安全部门立即报告总公司主管经理,同时报县劳动部门。

3.3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公司要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总公司安全部门,同时立即报告所在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劳动局、建委和其他上级有关部门。

4、伤亡事故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伤亡者性别、姓名、工种和职务,事故经过和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伤亡部位和严重程度等。

5、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应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登记、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和正确性负责。

6、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公司各级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继续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调查组对现场进行必要的勘测、拍照和录像,收集当事人和现场人员的陈述和证言。

7、发生轻伤事故,由工地负责人和安全员组织调查,查清事故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8、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经理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9、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总公司经理组织安全、劳资、技术有关负责人、分公司领导及有关负责人以及工会主席,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认真调查研究,提出预防措施并进一步落实。

10、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调查的伤亡事故,事故有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协助,主动反映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绝不允许隐瞒,虚报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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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三条:【职责】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处理等各相关事宜。重大事故由总经理带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四条:【事故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处理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监部门报告。

2)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事故出现新情况时,及时补报。

第五条:【抢险与救护】

1)生产现场一线的值班人员、现场班组长等在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处理完法定工作后及时下达人员撤离的指令;

2)事故发生后的响应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3)把握好恰当的恢复时机。

第六条:【事故调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事故的不同类别、等级,组建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应明确事故调查人员的能力、职责与权力。

2)事故调查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3)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

第七条:【事故统计与分析】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GB6442)及相关要求,定期对公司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公司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完善公司安全生产部署工作,修订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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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社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2)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3)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4)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社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省、市所属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社区要积极配合。

(7)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

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档案,年终归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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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淄博盛世百川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是保障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性和有效性的信息支撑,是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依据,是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条件,也是加快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个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一)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市运管处。

1、死亡1~2的运输事故;

2、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二)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电话报市运管处。

1、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运输事故;

2、涉及外籍人员死亡的运输事故;

3、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

(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对道路运输行业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月汇总后,应当于每月

10日之前将上报市运管处。

(四)死亡1人以上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死亡的行车事故及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在事故结案后7日内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等事故认定材料报送市运管处。

二、事故快报的主要内容。

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快报的内容应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消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处理和调查报告。

对于车辆发生的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事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援救、原因调查、责任追究和善后处理工作。对于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在收到事故调查组的正式调查结论后10日内相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援救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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