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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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申请书

##申请书

一、当前暂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暂予##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规定,对保外就医期限已满,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的罪犯,应按逃脱犯对待。要及时通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尽快将其追回。由于监狱与罪犯执行地不一定在同一地区,导致实际工作中追捕非常难。如平阳籍罪犯张某某,因诈骗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该犯因患“肺结核”被批准保外就医,回原籍平阳县治疗,暂予##期限届满续保过程中,被浙江省第二监狱发现其续保的医学司法鉴定属冒名顶替,对其收监时发现该犯已脱逃,虽然组织追捕,仍无法将其缉拿归案。依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只能凭刑事拘留证、逮捕证上网追逃。监狱和公安机关的追捕,仅局限于辖区之内,罪犯不可能守在家里等着被抓,追捕谈何容易,因此该犯至今仍逍遥法外。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的罪犯续保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作出暂予##的罪犯续保,无论是家住本省、市、自治区的罪犯,还是外省籍的罪犯,有关续保医学司法鉴定、暂予##的提出,都缺乏法律规定,以至无法可依。如平阳籍罪犯徐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该犯患有吉兰-巴利综合症,随即被批准暂予##,回原籍平阳县治疗。在期限届满需续保时,因委托医学司法鉴定及提请暂予##等规定的不明确,该院迟迟未予办理续保手续。在平阳县监所检察部门督促协调下,才启动续保程序。最近几年,平阳县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的罪犯续保,都是在监所检察部门协调下,由执行地派出所带罪犯进行医学司法鉴定,才使续保工作得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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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书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书

【制作依据】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书文书样式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使用。

申请执行书,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判令对方履行义务的行为时所制作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里的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主要原因。 申请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申请执行,督促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从而使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如果权利人不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实体权利就得不到司法保护。当然,权利人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如果义务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以后自愿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干预,权利人有权接受义务人的履行。

2.申请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应当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应当将申请书递交给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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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申请执行天秦综罚(20xx)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申请执行天秦综

罚(2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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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秦行执字第29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住所地:秦州区自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效烈,男。

委托代理人张建龙,该局法制股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薇,该局法制股干部。

被执行人王凡,男。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对王凡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行为,申请执行天秦综罚(2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xx年5月20日受理后,在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申辩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简称区执法局)对被执行人王凡的鄂陇劳保批发部长期在店外经营的行为,多次书面责令限期整改,但被执行人未改正,申请人于20xx年1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天秦综罚(2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凡罚款1500元,并要求王凡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告知了王凡不服处罚决定书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期限。20xx年2月1日将决定书送达后,王凡未按决定书内容自觉履行,区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王凡处以的罚款1500元。

申请人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处罚资格证、立案审批表、证人询问笔录、询问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被执行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王凡身份证复印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送达回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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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申请执行城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申请执行城建行

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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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秦行执字第3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住所地:秦州区自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效烈,男。

委托代理人刘薇。

被执行人邓露,女。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申请执行城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3日受理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申辩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简称区执法局)认为,被执行人邓露的xxx商行,长期进行店外经营,经多次执法检查督促纠正,其仍拒不改正,违反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于20xx年6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作出天秦综罚(201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邓露罚款2000元,并要求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告知了不服处罚决定书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期限。邓露未按该决定书内容履行,区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邓露的罚款2000元。

申请人提交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处罚资格证、立案、处罚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及照片等。

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未申辩和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对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依法查处,是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超出商店在店外经营,属于《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实施的行为,被执行人店外经营堆放商品、有申请人多次做出并送达给被执行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及执法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证实和佐证,故,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决定书已留置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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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申请执行城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申请执行城建行

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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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秦行执字第1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住所地:秦州区自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效烈,男。

委托代理人刘薇。

被执行人赵发科,男。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申请执行城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3日受理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申辩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州分局(简称区执法局)认为,被执行人赵发科的xxx商行,长期进行店外经营,经多次执法检查督促纠正,其仍拒不改正,违反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于20xx年6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作出天秦综罚(201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赵发科罚款1500元,并要求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告知了不服处罚决定书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期限。赵发科未按该决定书内容履行,区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赵发科的罚款1500元。

申请人提交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处罚资格证、立案、处罚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及照片等。

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未申辩和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对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依法查处,是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超出门店外经营,属于《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实施的行为,被执行人店外经营堆放商品、有申请人多次做出并送达给被执行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及执法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证实和佐证,故,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决定书已留置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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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天水市气象局申请对天水师范学院执行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天水市气象局申请对天水师范学院执行气象行政处罚决定

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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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天秦行执字第23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天水市气象局。住所地:秦州区岷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贾效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晖 。

委托代理人吴婷芳 。

被执行人天水师范学院。住所地:秦州区藉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龙,男。

委托代理人胡?文 。

委托代理人李高虎 。

天水市气象局申请对天水师范学院执行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在20xx年9月13日受理后,次日向天水师范学院送达了申辩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水市气象局于20xx年7月21日做出了天气罚告(2009)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天水师范学院在秦州区莲亭路修建的办公楼等,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甘肃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

四项的规定,拟对天水师范学院给予警告和罚款20000元的处罚,并告知了其在收到处罚告知书起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告知书直接送达至被执行人处,其未申辩,亦未补办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等手续;20xx年8月19日申请人督促被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20xx年3月25日,申请人再次发出天气罚告(2010)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xx年3月11日申请人又督促被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被执行人天水师范学院仍不办理。天水市气象局即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了天气罚(2011)13号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天水师范学院南校区3#高层住宅楼,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擅自进行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甘肃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家气象局颁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决定对天水师范学院罚款20000元,并要求该学院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补办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手续,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告知了不服处罚决定书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期限。当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天水师范学院未按决定书内容自觉履行。天水市气象局于20xx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对天水师范学院强制执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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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申请执行写作要求

公民申请执行书

【制作依据】

公民申请执行书文书样式供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使用。

申请执行书,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判令对方履行义务的行为时所制作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主要原因。公民申请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界限。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申请执行,督促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从而使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此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公民申请执行,应当在一年的期限内提出。如果权利人不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实体权利就得不到司法保护。当然,权利人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如果义务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以后自愿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干预,权利人有权接受义务人的履行。

2.申请执行的对象是允许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这里包括几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执行必须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作为根据。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付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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