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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东 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
申请人(负责人): ,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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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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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司法局:
三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条件,自愿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现将 设立许可申请材料报送贵局,请审查并予以办理设立许可手续。
申请设立 理由如下:
申请人 自 年开始执业,先后在 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 年,承办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申请人自先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 年,承办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申请人 自 年开始执业,先后在 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三申请人结合自己的情况,经充分协商一致,自愿申请办所。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正当竞争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一个机构健全、规范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三申请人郑重声明:我们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 1
虚假,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请审查上报,核准我们的申请。
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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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
分所名称
申请人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事项审核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分所名称”拦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分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应当填写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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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的申请材料
1、《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登记表》(含区县司法局审查意见)。(见附件1)
2、《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原设立人和新设立人签字)。(见附件2)
3、社会中介机构对原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4、新设立人签字的个人所《章程》。
5、变更住所的提供新住所的租赁合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6、社会中介机构对新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要求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净资产)。
7、新设立人填写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见附件3)。
8、新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新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档证(或存档合同)和交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要求能够体现当前在存档缴费期限内)。
10、天津市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请律师事务所用本所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天津司法行政网——业务平台——律师工作,选择办公管理——业务登记——主任变更登记,登记变更后负责人姓名,并将生成的登记单编码填写在《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登记表》中。
附件1:
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公章) 网络申请登记单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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