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案类型:□新增 □延续 □变更 □注销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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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附件1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案类型:□新增   □延续   □变更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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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实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配合加强人口综合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建立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街道、镇、乡(以下简称街镇)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落实。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操作规则》的要求,按照《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所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抓紧配置必须的设施设备,落实人员、加强培训,并做好相关宣传和咨询,确保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正常运行。

三、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正式施行后,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应当指派专人,协同指导本辖区内受理中心的具体业务办理,正确使用全市统一的“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帮助理顺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反映。

四、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涉及的经费,可根据沪府办〔2006〕4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按照现行财务规定由同级财政保证并按规定渠道予以落实。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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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登记备案机构工作要求

第四条 组织实施机构

第五条 租赁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程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业务种类

第七条 租赁登记备案业务类型

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形

第九条 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情形

第十条 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情形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情形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情形

第二节 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备案申请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代理登记

第三节 备案受理

第十六条 备案受理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受理回执

第十八条 受理立案字轨编码

第四节 备案审核

第十九条 备案审核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备案时限

第二十一条 补正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核权限

第二十三条 审核注记及告知

第二十四条 注销合同注记

第二十五条 会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登记备案专用章

第五节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档案整理

第二十九条 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调阅档案

第三十一条 复印存档租赁合同

第三章 租赁合同填写规范

第三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份数

第三十四条 租赁合同规范汉字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名称填写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名称填写

第三十七条 房屋地址的填写

第三十八条 房屋用途的填写

第三十九条 房屋面积的填写

第四十条 租赁期限的填写

第四十一条 租金的填写

第四十二条 房屋属临时建筑的填写

第四章 房屋租赁管理报表

第四十三条 报表内容

第四十四条 报表填报单位

第四十五条 报表填报要求

第四十六条 报表填报内容解释

第五章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收件资料 第四十七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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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案类型:□新增 □延续 □变更 □注销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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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一)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租赁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 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三)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 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 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 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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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案类型:□新增   □延续   □变更   □注销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备案类型】:按照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

二、【房屋坐落】:填写内容应当与住房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弄xx支弄xx号xx室”。

三、【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南卧室”等。

四、【租赁类型】:根据合同种类进行选择。

五、【单方申请】:根据是否属于单方申请的事实进行勾选。

六、【出(转)租人】、【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例如“张三”,“身份证”,“310xxxx”;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七、【经纪机构】: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填写。

八、【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填写;使用面积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面积填写;居住面积根据租赁合同上实际租用部位的面积填写。

九、【租赁期限】、【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变更信息】:仅需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并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文件一致。如变更前出租人姓名为“王五”,现更名为“王武”。

十一、【续期期限】、【租金】: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续租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二、【注销备案】:首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如果是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填写合同终止日期。

十三、【签名盖章】: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十四、【申请日期】: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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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申请表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申请表(范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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