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XX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晚报社。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XX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
(二)、(六)项之规定,现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巴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XX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因本案再审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作出的判决有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审法院认定“20xx年12月26日申请人王XX已年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虽然20xx年12月26日年满60岁,但是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xx年8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不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并非自动终止,应该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也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劳动关系一直存在。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将申请人无故解聘,显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未通知工会也没有与申请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显然是不妥的。按照《劳动合同法》 1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单违反本法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不仅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还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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