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NO:119065499568、NO:119065499569、

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xx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xx年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xx年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xx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xx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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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

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33102110008512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认定的未按规定停车,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不清。

一是20xx年6月18日,***路暴风城路停放的车辆较为拥护,已无多余的停车位置,即便是在绿化带周围非停车位也停满了车辆。为不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经仔细观察后在***路暴风城正面紧接着一辆多出一半停车位的车辆后停车,车辆前身在规定的停车位内,由于划定的人行道不规范,车辆后身距人行道1米外,但未占用人行道位置,车身后部周围遗留空间较大,并不存在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可能。故被申请人认定的违章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二是被申请人执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立法精

神和相应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认定存在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成立,那么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 1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立即移开,或在无法联系到车主情形下可依法决定将车辆拖至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位置。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未按规定停车后,仅仅以简单的行政罚款了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及时通知车主纠正违法行为,放任违法状态持续,该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之嫌,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和第九十二条第(四)项“只处罚不纠正的”之规定。且申请人在违章当日未收到处理通知书,在6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短信通知后才知晓6月18日10点因违章要求去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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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交通违法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男,年龄:××岁,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的名称

×××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行政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立即退还申请人被强制扣留的闽×××××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3.请求赔偿申请人因机动车辆被查扣造成的交通费用损失。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

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的依据是因检验鉴定或者收集证据的需要,被申请人认为法定依据不成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理由如下:

1.无需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 — 1 —

行检验、鉴定。”本起交通事故××月××日发生,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已超出三个工作日期限,被申请人未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申请人认为,本起交通事故无需检验鉴定。

2.非收集证据需要。被申请人派出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当场绘制现场图,申请人当场予以确认;申请人的机动车左拐弯与直行摩托车发生剐蹭,双方责任明确;经医生诊断,交通事故仅造成人身软组织挫伤,车辆伤害极其轻微。本次交通事故情节轻微,责任明确,证据确凿,申请人交强险、车辆年检证、驾驶证符合要求,无需采取扣押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来收集证据。

3.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申请人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查明交通事故,明确双方责任的目的,无需实施行政强制。被申请人无视实际情况,动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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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交通违章处罚复议申请

交通违章处罚复议申请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机动巡逻大队:

行政复议申请

新郑市公安局:

我于20xx年x月x日接到你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发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称我所驾驶的豫Axxxxx面包车于20xx年x月x日在新华路与中华路交叉口由西向东方向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按规定应缴纳200元罚款、30元拍照费和20元特快专递费。对此,我有以下几点异议:

一、我此次违章的原因是新华路与中华路交叉口的红绿灯设置有问题所造成,因此不应承担违章后果。

该处信号灯设置的问题主要有:

1、没有黄灯时间。根据交通信号灯安装设置的相关规定和惯例,并参照国外相关交通信号设置法规,红绿灯的闪动和变换时间应该遵循红、绿、黄、红的顺序进行,也就是说绿灯熄灭同时黄灯亮,使将要驶过停车线的车辆有一个缓冲和反应的时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黄灯的作用就是警示作用,使驾驶员在到达路口前可以预判情况、控制车速,可以提高路口通行的安全性。黄灯时间一般为三秒钟,而北京市统一规定为四秒钟。但是在此交叉口由西向北左转弯的信号灯没有黄灯时间。

2、绿灯倒计时错误。该处信号灯由西向北左转弯绿灯时间为15秒,按照一般常识,信号读秒倒计时应该为3、2、1、0,然后开始变灯。但此处读秒倒计时为3、2,在显示2秒的同时,信号灯变为红灯,同时电子眼开始工作。也就是说此处绿灯变灯时间比一般信号灯提前三秒钟,再加上没有黄灯的三秒钟,一共提前六秒钟的时间。按照一般车辆的路口通过速度为每小时30公里计算,这六秒钟时间理论上可以通过十辆车。

众所周知,任何驾驶员在过红绿灯的时候都不可能两眼紧盯信号灯,因为他们还要注意路面行人、与前车间距、道路状况、其他方向车辆、预判紧急情况等很多方面,当驾驶员判断还可以通过十辆车的时候而以正常车速通过路口时,红灯突然出现的情况处理只能是继续通过,因为一脚急刹车所带来的后果除了避免不了的闯红灯,还可能有车辆追尾、车内人员伤害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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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行政复议申请书(交通)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法律文件送达地址:上海市**区*****路*****弄*****号*****室,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因不服虹口交决字[2014]第3*****0-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

罚决定书所做出的罚款2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要求予以撤销该

决定。(见附一)

事实和理由:

一、2**4年*月*日星期一下午*时*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沪A*****的小客车由

东向西沿汶水路行驶,在吴*路口等候红灯时被从右后侧行驶上来一辆帕萨特警车上执

勤交警(以下简称警察A)通过喇叭呼叫靠边停车,我靠边停车后告知在前一路口不按

交通信号灯行驶,并电台呼叫另一执勤交警(以下简称警察B)向我开具了《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2,详见附件二),我当场提出异议。

二、申请人驾驶车辆与右后侧的执勤帕萨特警车几乎并排行驶,并且两个路口相距

200米左右,且该时段为放学高峰,此路段路面情况及其复杂,路口通行行人与非机动

车较多,机动车行驶缓慢不存在不按信号灯行驶的客观条件。

三、警察B开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2,详见附

件二)。描述的涉嫌违法行为与警察A对我违法地点描述矛盾。

四、在整个执法行为上作为具有技术优势的一方,申请人希望虹口交通警察支队能

提供执法现场执法过程的现场2位执法交警现场执法时的录音录像,提供涉嫌违法行为

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还原事实真像。

五、申请人历史驾驶行为良好,至今未有因交通违法行为的扣分记录。

综上所述望能还事实本来面目,而不是情绪执法、思维定式执法造成的错误处罚决定。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上海市虹口区政府

申请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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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交通违章(违章停车)行政复议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违章停车)

申请人:***,男,****出生,住址****。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浙江省***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江连青,支队长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编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本案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依法进行审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月**日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县****路体育馆路段,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拍照。20xx年**月**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名义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认为申请人“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处以150元罚款。当日,申请人自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执法主体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应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

(一)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申请人实施处罚的行政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150元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简易程序进行罚款时,依法应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因为从《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阶位和效力等级来看,前者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而后者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前者制定的法律规范是上位法,后者制定的法律规范相对于前者是下位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即适用《行政处罚法》。同时,根据《立法法》规定,由于《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两者立法主体和两者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在适用法律规范时不存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之特例(该两种法律适用规则的前提是针对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显属不同机关。从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可以明确,全国人大的法律地位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可以撤销或监督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得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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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标 准 交 通 事 故 复 议 申 请 书 范 例

交 通 事 故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吴某(受害人的女儿),女,侗,27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 被申请人:吴波(肇事司机),男,23岁,住址······,。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黎公交认字[2013]第A0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吴波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 应依法追究吴波违背交通规则,肇事逃逸的导致受害者差点死亡和伤残的刑事责任。 4、 请依法查清HR7268轻型普通货车的速度,交通肇事是不是“顶包人”的顶替。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第A0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吴波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1、被申请人吴波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以予以协助。”和 “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0xx年5月19日21时17分,肇事司机吴波将我父亲人撞飞后,并没有及时停车报案,保护现场,肇事后,反而快速的逃离现场,他想干什么? 他又干了些什么? 是不是找人替换了?如何解释? 有人为司机开脱罪责,说什么“司机当时慌了”,就“慌”而言,这也是司机的重大过失,吴波肇事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是任何司机最起码懂得并了解的基本常识。能以“慌”字而搪塞过去吗? 该行为实质上是想逃逸而不敢和 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造成了无法正确测定车速的事实。应负全部责任,这是勿用置疑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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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标 准 交 通 事 故 复 议 申 请 书 范 例

交 通 事 故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吴某(受害人的女儿),女,侗,27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 被申请人:吴波(肇事司机),男,23岁,住址······,。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黎公交认字[2013]第A0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吴波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 应依法追究吴波违背交通规则,肇事逃逸的导致受害者差点死亡和伤残的刑事责任。

4、 请依法查清HR7268轻型普通货车的速度,交通肇事是不是“顶包人”的顶替。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第A0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吴波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1、被申请人吴波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以予以协助。”和 “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0xx年5月19日21时17分,肇事司机吴波将我父亲人撞飞后,并没有及时停车报案,保护现场,肇事后,反而快速的逃离现场,他想干什么? 他又干了些什么? 是不是找人替换了?如何解释? 有人为司机开脱罪责,说什么“司机当时慌了”,就“慌”而言,这也是司机的重大过失,吴波肇事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是任何司机最起码懂得并了解的基本常识。能以“慌”字而搪塞过去吗? 该行为实质上是想逃逸而不敢和 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造成了无法正确测定车速的事实。应负全部责任,这是勿用置疑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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