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
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张政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老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保障民生、
稳定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
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且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人员。
(二)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张家港市特困职工生活救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包括①户口本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家庭关系、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现处在失业状态;②在一个户口内,父母已达到退休年龄,孩子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且现处于失业状态;③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的单亲人员,带有未达到劳动年龄的孩子(孩子归属以户口本为准)。
“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是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家庭。
(五)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以上简称《残疾证》)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六)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且持有有效征地证明的被征地农民。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