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XX、吴XX与再审被申请人焦XX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南民申字第144号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XX。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XX。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焦XX。
再审申请人刘XX、吴XX因为再审被申请人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xx年9月19日作出的(2007)邓法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本案借款系邓州市永丰粮油有限公司所借,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款是借给申请人的,申请人和邓州市永丰粮油有限公司是一回事,原判判决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正确。
经审查查明:19xx年6月1日和11月24日,刘XX、吴XX以自己及邓州市永丰粮油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焦XX借款二笔各5万元,出具借据二张,借据上加盖有邓州市永丰粮油公司的印章和刘XX、吴XX的私章,双方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后焦XX多次追要,吴XX于20xx年6月20日在刘XX在场的情况下以二人的名义给焦XX出具一份还款计划。另查明邓州市永丰粮油有限公司系19xx年7月2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刘XX、吴XX二人,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邓州市永丰粮油有限公司系刘XX、吴XX二人开办的公司,焦XX的债权
凭证上虽然有邓州市永丰粮油有限公司的印章,但也加盖有刘XX、吴XX的私章,且刘XX、吴XX二人给焦XX出具有还款计划,说明刘XX、吴XX认可与焦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判判决二人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刘XX、吴XX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 余下全文